香港稅收政策概述

一、稅制概述

香港稅制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稅務條例》、《遺產稅條例》、《印花稅條例》、《博彩稅條例》、《娛樂稅條例》、《儲稅券條例》等組成。其中,《稅務條例》是其基本稅收法律。

《稅務條例》頒發於1947年,期間經歷過多次修訂,目前規定徵收的稅種有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利息稅等。

香港主要的稅收收入來源是利得稅(對應我國的企業所得稅)、薪俸稅(對應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及物業稅(對應我國的房產稅)。

香港作為一個自由貿易港,沒有流轉稅(對應我國的主要稅種增值稅、消費稅)。

一、利得稅

(一)一般規定

所謂利得稅是按照企業的所得,也就是按照純利潤的來計算。

香港利得稅稅率分兩種:無限公司稅率為15%,有限公司稅率(獨資或合夥企業)為16.5%

如A公司一年的營業額是1,000萬港幣,毛利200萬港幣,純利100萬港幣。則這家公司應交的得利稅為16.5萬港幣。

應交利得稅=100×16.5%=16.5

(二)優惠規定

2017年11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特區立法會正式發佈2017年施政報告,宣佈企業利得稅引入兩級制,第一級即企業首200萬元利潤,利得稅稅率由現在的16.5%減至8.25%(原有稅率一半);而200萬元利潤以上,則以第二級利得稅計算,即維持在目前的16.5%。

(三)香港利得稅特點

1、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本港居民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說,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利潤,則須在本港納稅。

2、資本增值或股息不須課稅,亦無徵收利息稅。

3、課稅年度是可以由納稅人自由選擇,一般與該納稅人的會計年度一致。

4、所有商業開支可作稅務扣減:

(1)工業裝置和機械享有優厚的折舊免稅額,包括60%初期免稅額及10%至30%每年免稅額。購置特別與製造業有關的工業裝置及機械,以及計算機硬件軟件所作的開支可作全數註銷。

(2)投資工業建築物享有20%初期折舊免稅額及4%每年折舊免稅額。投資商業大廈的每年折舊免稅額為4%。

(3)商業大廈為翻修工程所作出的資本開支可分5年註銷。

(4)虧損可以不斷結轉,並無時間限制,直至全部由將來所賺取的利潤抵消為止。

二、薪俸稅

(一)基本規定

薪俸稅是納稅人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入息所繳交的稅款。

任何人士於香港產生或在自香港任職、受僱而獲得的收入,減去允許扣除(個人免稅額或慈善捐款)額後,必須交納2%—20%的薪俸稅。

(二)稅率

香港薪俸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薪俸稅率分2% 、8% 、14%和20%。

課稅級距及稅率可根據通貨膨脹及稅收政策等因素每年予以調整。

國內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實行七級超累進稅率,稅率分別是3%、10%、20%、25%、30%、35%、45%。

(三)免稅額及課稅年度

香港薪俸稅個人免稅額HK$10萬元;國內免稅額為3500元/4500元。

課稅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三)稅款交納

薪俸稅按年徵收,實行嚴格的僱主與僱員雙問申報制度,不實行僱主支付收人時的扣繳。

僱主必須提供招僱、解聘僱員情況及申報僱員報酬資料,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向稅務局申報上一年度僱員薪俸情況。僱員須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申報本人薪俸情況,填寫薪俸稅申報表。稅務局通過計算機處理加以核實和審查,發出稽徵和納稅通知書。

納稅人在本年度應繳納的稅款,在當年7月至8月預繳一次(約佔稅款的75%),年終結算。預繳稅款是根據上一年度應稅所得計算,如果收入不正常可進行估算。如果是在年度中間取得的收入,則應就從取得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之日止的所得額徵稅。但在本年度所得少於上年度所得時,則按本年度所得計徵。

1、外籍人士在香港註冊公司受僱所取得薪金,需要繳納薪俸稅。

但如果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便可豁免繳納薪俸稅:

(1)在一個納稅期內在香港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

(2)該報酬並非由香港註冊公司僱主或其代表支付。

(3)該報酬不是由外國僱主設在香港的企業負擔。

2、夫婦兩人育有子女兩名,必須由夫婦其中一人申請所有子女的免稅額。

一般來說,賺取較高入息的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不過,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標準稅率評稅,則由另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

3、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須視乎其父母親的居住地、年齡和供養情況。如受養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在本年度55歲或以上,全年給予受養人不少於$12,000,便有資格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不必填上該年度實際支付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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