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男子動“歪腦筋” 虛構材料騙取補助金百餘萬獲刑

四川新聞網自貢8月13日(莫順豔 記者 徐昭磊)利用國家的政策補貼,富順男子李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補助資金102.12萬元。近日,富順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已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02.1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7年,李有購買富順某紙廠,同年7月,成立“富順某紙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幾經變更後,李有聘請張勇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並進行了法人變更登記,李有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企業經營到2010年4月停產,停產期間,李有、林勝、羅平等八人留守企業。

2011年7月,李有得知中央財政有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消息後,一方面隱瞞企業停產真相,另一方面偽造材料虛構事實達到申報條件。其指使林勝、羅平偽造了一份“關閉小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花名冊(76名)”,其中20人系虛構,從未在工廠上過班,48人系曾經在紙廠上過班,但企業停產後就沒有上班,另8人為企業留守職工。

李有還自己動手或者指使他人制作虛假的職工工資表、偽造發放職工安置補償金115.46萬元統計表、會議紀要等資料。李有用這些虛假的材料騙取相關部門通過審核。

2013年1月,在相關部門檢查驗收時,李有又指使他人冒充企業職工,謊稱已經領取職工安置補償金矇混通過驗收。同月,李有領到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115.46萬元,其中騙取102.12萬元佔為己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補助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幅度內對被告人判處刑罰。被告人在立案偵查前,如實交代其採取非法手段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具有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退清了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遂作出以上判決。(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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