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法院:提供勞務受到損害 悉心調解案結事了

日前,白河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並當庭履行。

被告周某系果蔬店經營業主,貨物運到店面後需要找人卸車,周某找到專門從事臨時工的劉某,講明卸一次貨180元,還要求劉某另外再找人。劉某找到原告牛某,牛某在卸菜過程中發生損害致身體構成傷殘,因協商賠償未果原告牛某訴至法院。本案屬一般常見的民事糾紛,通過送達中的談話,承辦法官看到雙方當事人對責任主體產生了根本的分歧,送達中的調解以失敗告終。開庭前,承辦法官決定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在經濟損失的核定上暫時達成一致,但對責任的劃分存在嚴重分歧,案件只能按期開庭。

庭審中,原告牛某認為接受店主僱傭,應由僱主承擔全部責任;店主周某認為已將卸貨的事物承包給從事臨時工的劉某,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某認為其是給店主周某幫忙叫人來卸貨,並非承攬,且卸一次貨的時間需用時一小時,三人卸貨每人60元,劉某除自身勞務所得外未另獲得利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針對上述觀點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案件至此法官並未放棄調解,在判前向雙方當事人耐心、細緻的講解了提供勞務和承攬合同這兩種法律關係的根本區別,並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採用背靠背的調解方式終於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周某向原告賠償6萬元並當庭予以給付,至此此案案結事了。(王小成 楊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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