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最新明確:這10種情形不能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

「掃黑除惡」最新明確:這10種情形不能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

「掃黑除惡」最新明確:這10種情形不能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
「掃黑除惡」最新明確:這10種情形不能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

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人民法院報》2019年06月13日 第05版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和慶、周川、李夢龍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

「扫黑除恶」最新明确:这10种情形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以下是從文中總結的“不能認定為惡勢力的十種情形”:

1、這些不屬於“為非作惡”

首先,“為非作惡”指行為性質具有不法性,同時也要求行為的動機、目的、起因帶有不法性。

因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就不宜歸入“為非作惡”之列。

其次,“欺壓百姓”,要求“為非作惡”的方式、手段帶有欺凌、強制、壓迫的性質,也就是要利用物理強制或心理強制手段侵害群眾權益。因此,暴力、威脅應是惡勢力較常採用的違法犯罪活動手段。

2、“惡勢力案件、團伙”不能只看人數、罪名、行為次數

惡勢力因為意圖“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其違法犯罪活動帶來的危害往往具有複合性,在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同時,還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或者社會管理秩序。

因此,在惡勢力案件的判定中,“黃、賭、毒、盜、搶、騙”等雖然屬於違法犯罪活動,但如果其只是單純為了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同時沒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那些這些案件就不屬於惡勢力案件。

同時,在對惡勢力的判定中,以下錯誤傾向需要杜絕:只看“人數”“行為次數”和“罪名”

3、1人不算惡勢力

關於惡勢力的成員人數,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指導意見》規定惡勢力是“一般”而非“應當”為3人以上,因此,對於2人共同實施,甚至1人單獨實施多次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也完全可以認定為“2人惡勢力”甚至“1人惡勢力”。

《人民法院報》指出這種觀點並不準確。

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只有3人以上的團體才可稱作“惡勢力”。其他特殊的案件,例如特徵明顯、危害後果特別嚴重,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認定為“2人惡勢力”。

至於“1人惡勢力”,則明顯不符合違法犯罪組織的基本構成條件,應當堅決排除在外。

4、這些人一般不屬於惡勢力成員

對於那些主觀上並無加入惡勢力意願,即在主觀認識上“不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僅因臨時僱傭或被僱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矇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其中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臨時”“少量”,如果說存在長時間或者多次參與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視為行為人已具有加入惡勢力的意願,避免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規定逃避打擊。

5、認定惡勢力,“多次實時違法犯罪活動”有時間要求

認定惡勢力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並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應有適當的時間跨度,不能相隔過久,也不能過於集中。

6、判定惡勢力,實時違法犯罪活動的成員數量有要求

惡勢力作為一類違法犯罪組織,其成員需要有一定的穩定性,如果每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都變化不定,那麼也很難認定其已形成“組織”。

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不能不區分情況,簡單地將若干不同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疊加,打包後作為惡勢力刑事案件來處理。

7、不能簡單地以罪名來認定惡勢力

辦案時還要根據案件的動機、起因、對象、危害後果等綜合判斷。

如: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

等,是惡勢力案件中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但這些案件中有的缺少公開性,有的沒有具體被害人,有的危害後果僅限於侵害財產權,故在通常情況下,僅有這些違法犯罪活動還不足以體現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僅僅是共同實施了以上一種或數種違法犯罪活動,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但如果此類案件明顯地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如果同時符合其他認定條件,也可認定為惡勢力。

8、這類反覆實施的違法行為,只能記為一次犯罪活動

“對於反覆實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次情節、數額尚不構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累加後應作為犯罪處理的,已用於累加的違法行為,在認定是否屬於“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只能計為一次犯罪活動。

9、涉及到這些人應慎重

由於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心智、身體等有特殊情況。在實際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需要慎重。

其前提是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糾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員均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

10、非公開的違法犯罪不屬於“惡勢力案件”

惡勢力的行為方式具有公開性。惡勢力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一般都會不同程度地帶有“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的意圖,而且客觀上要求“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此,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必然具有一定的公開性,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橫行鄉里,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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