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2億被查封資產蹊蹺縮水 數千萬債權成“泡影”

一宗價值近2億的資產,在土地價值大幅增值期間卻縮水70%,直接導致債權人數千萬債權化為泡影。這一蹊蹺而又有違常理的事發生在陝西省咸陽市。

“沒有錢可供執行了。”吳海傑做夢也沒想到,他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並採取訴訟保全的手段輪候查封了價值近2個億的土地,在經過兩年多的艱難訴訟至執行階段時,土地卻以9000多萬元的價格抵給了成立不足半年的咸陽國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國金公司”)。

至此,吳海傑連本帶息6800萬元的債權血本無歸。更令他不解的是,其通過代理律師提出願以1.5億收購該宗土地的訴求未被採納,相反卻是以比市場價格低了將近6000萬元的價格抵債抵給了國金公司。

“這個結果不但讓我血本無歸,而且會導致稅收流失,也侵害了國家的利益。”吳海傑對《民生週刊》全媒體記者表示。


咸陽2億被查封資產蹊蹺縮水 數千萬債權成“泡影”

▲涉案土地已成開發工地



高價收購落空

據瞭解,吳海傑因與吳磊產生債務糾紛,於2017年底向西安市的四個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吳海傑對陝西澳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澳興公司)名下的位於咸陽市世紀西路以北的34464平方米(摺合51.7畝)住宅用地申請了訴訟保全。後經法院審理,確認吳磊、陝西澳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他擔保人應共同償還吳海傑的債權。

吳海傑告訴《民生週刊》記者,2018年1月,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待涉案土地拍賣後按順受償。但2月份被告知,已查封保全的土地竟被咸陽中院裁定以“以物抵債”的方式抵償給了國金公司,且抵償的價款9600餘萬僅為當時涉案土地市值的一半。

咸陽國金公司於2017年10月12日剛成立,不知為何9家債權執行人均將債權轉給了該公司,並在兩三個月內便接手了該宗土地,開發14.5萬平米商品房,將獲利近5億元。

記者在其售樓處瞭解到,該宗土地的建設單位為咸陽國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名稱為“春江花月”,於2018年9月30日開工建設,目前主體已建成五層,據售樓人員介紹,該樓盤出售均價為10000元/平方米。

吳海傑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8月30日委託陝西中信不動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查封土地進行了評估,評估價格為12014萬元,該評估書有效期為1年。設定在該宗土地上訴訟保全和執行查封的債權人共有7家,涉案資金1.4億多元,隨後,咸陽中院以此為底價進行拍賣。第一次流拍,第二次以9611.2萬元為底價進行了司法拍賣,但兩次流拍都未能成交,在2018年2月以物抵債裁定書執行之前,吳海傑向法官提出1.5億收購該宗土地的訴求,也未被採納。

“因合法權益受損,所以我當即提出執行異議,並向咸陽中院表示本人願以1.5億元購買涉案土地或待重新評估市值後參與司法拍賣,但未被法院採納。涉案土地也於2018年5月過戶至咸陽國金公司名下。至此,我本應得到清償的合法債權完全化為了泡影。”吳海傑無奈的說。

據悉,西鹹新區是中國的第七個國家級新區,2017年1月正式劃歸西安管理。恰逢2017、2018年房價大幅波動,西鹹新區的關注度及房價一路高升。從2017年年初到年底,世紀大道沿線房價漲幅超過60%,附近的土地價值大幅增值。而坐落於咸陽市世紀西路的涉案土地在2018年2月份的實際市值已不止1.6億元,在實際被執行過戶的5月份,其市值更是逼近2億元。

“咸陽中院所依據的《土地估價報告書》(該土地估價報告書2017年10月25日過期)時效已過期,且該院在涉案土地大幅增值的2018年,拒絕重新評估涉案土地市值和司法拍賣,拒絕當事人吳海傑1.5億收購該土地的做法令人費解。”吳海傑代理律師告訴記者。

縮水70%的資產

吳海傑告訴記者,陝西美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迪公司”)的大股東周某輝(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達99%)與咸陽國金公司的法人周某昌實為叔侄關係,為了保住現已大幅增值的涉案土地不流入他人之手,咸陽國金公司通過收購債權的方式,成為了美迪公司的最大債權人。叔侄二人聯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70%的價款,對涉案土地進行了低價抵債。

這份以物抵債協議,是基於法院主持調解的4起民間借貸糾紛的基礎上達成的,這4起案件涉案金額分別為516.2萬元、850.29萬元、1002.13萬元、2000萬元,合計為4368.62萬元。此金額因不足涉案土地首次評估後的市值,故無法進行以物抵債。周氏叔侄二人為達目的,又在協議中加入了毫無執行依據的其他人的債權,其中有與涉案土地毫無關係的屬於陝西冠群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冠群公司)的債權。就這樣東拼西湊,湊足了 9000餘萬元來滿足以物抵債的條件。咸陽中院就是以這份拼湊的協議為依據,將涉案土地執行給了國金公司。

“更為荒唐的是,陝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劉律師,竟在本案中雙方代理,在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本案中既做為申請執行人國金公司的代理人,又做為被執行人澳興公司的代理人。”吳海傑告訴記者。

記者通過天眼查和咸陽中級法院的裁定書以及卷宗瞭解到,上述現象確實存在。

咸陽中級法院:8個執行案件按序受償後,已無剩餘財產可供吳海傑受償,吳海傑提出了執行異議,我院依法駁回其異議申請。

2019年4月9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回應本刊記者的採訪,回函稱:2017年7月,涉及陝西澳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興公司)等執行的案件我院有6件,其他法院有2件,我院在執行趙勇與被執行人澳興公司等借款案件中,按照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澳興公司名下位於咸陽市世紀西路以北、伍家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權[鹹國用(2012 )007號,土地面積: 34464 平方米進行了評估,評估價為12014 萬元,由拍賣公司進行第一次拍賣,因無人報名而流拍,在降價20% 後以9611.2萬元進行了第二次掄賣,又因無人報名而流拍。

部分債權人考慮到再次降價進行第三次拍賣,可能會造成查封時間靠後的債權人幾乎無受償的可能,而且當事人雙方都願意協商,最大限度的實現債權。2017年4月起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多次協商,由陝西美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迪公司)收購債權人的債權,最大程度解決澳興公司的債務問題,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利益。

經過協商,債權人趙勇(後變更為王英軍)、王釗、張文選、恆大公司、西安銀行、鑫源小貸公司分別自願與美迪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由美迪公司受讓其對澳興公司等的債權。

美迪公司與國金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美迪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國金公司。2018年1月31日澳興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召開股東會,確定債權數額,並同意以二次流拍價將上地抵給國金公司。2018年2月1日澳興公司與國金公司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自動履行完成交付。

涉及澳興公司執行案件的我院6件案件和西安市中院的西安銀行、碑林區法院執行的鑫源小貸公司共8案一併解決。8件執行案件涉及的本金及利息、遲延履行金、相關稅費、執行申請費等之和已經遠大於抵債數額。

吳海傑的債權是一般債權,無優先受償權,而且查封在後。而本案僅西安銀行一案抵押優先受償近6000萬元,按照查封順序逐步受償( 含本金、利息、遲延履行金、相關稅費、執行申請費等)以後,已無剩餘財產可供吳海傑受償。

吳海傑對我院作出的以物抵債裁定不服,特委託代理人第一次到我院,按照法律規定提交執行異議申請,向我院提出執行異議。我院經聽證市查後依法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吳海傑對駁回其異議申請不服,按照法律規定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聽證後,依法裁定,駁回吳海傑的複議請求,維持我院作出的駁回其異議申請的裁定。

針對吳海傑提出1.5億收購涉案土地,法院稱無證據證明;國金公司稱,我公司支出的費用遠超吳海傑的1.5億報價。

針對吳海傑及其代理律師向咸陽中院執行法官提出1.5億收購涉案土地的申請,咸陽中級法院沒有在回函中答覆。但是記者從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陝執復80號執行裁定書中看到,國金公司答辯稱:二次流拍後美迪公司與國金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國金公司受讓了美迪公司的涉案債權,人民法院也同意了國金公司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基於以上原因簽訂了以物抵債協議書,該協議抵債的基礎是二次流拍價,但截至2018年1月31日,債權數額為157815331.65元,以物抵債的澳興公司債務遠超土地評估價12014萬元,也已經超過異議人吳海傑所報價1.5億元。

咸陽中院在該裁定書中認為:異議人所提曾向執行法官提出的1.5億元收購澳興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執行法官未同意,因為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中囯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基礎理論研究會會長兼秘書長,法學博士朱崇坤認為;

《律師法》禁止律師“雙方代理”, 是因為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兩個利益相互衝突的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時,不可能兼顧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現偏袒一方,而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更為重要的立法用意在於嚴格禁止律師與一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另一方被代理人和他人利益的行為。而本案中當事人眾多,案件複雜、爭議標的特別巨大,出現律師雙方代理的情況咸陽中院執行局、陝西高院也沒有依法制止,明顯不當,為可能的惡意串通提供了條件。

“該案的執行已經結束,涉案拍賣的土地已經抵給國金公司開發使用並開始售賣,但案件背後的故事遠沒有結束。”吳海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真相是不會被雪藏的。

來源:《民生週刊》全媒體記者 郭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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