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縣檢察院對原濱江建設有限公司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金國標依法提起公訴

桐廬縣檢察院對原濱江建設有限公司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金國標依法提起公訴

近日,桐廬縣人民檢察院對原桐廬縣濱江建設有限公司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金國標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以來,被告人金國標利用擔任桐廬濱江建設有限公司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工程建築商應某等人送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0餘萬元,並在該公司開發建設的春江景苑小區項目的工程日常管理、驗收、工程款結算、房屋銷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2.2017年5月6日,被告人金國標利用擔任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以向工程建築商徐某建預付春江景苑小區維修、綠化費用的名義,從春江景苑分公司賬戶中套取人民幣80000元,用於其個人消費。

3.2017年2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金國標在春江景苑分公司銷售該公司所有的濱江一號公寓樓盤房屋的過程中,在銷售評估報告已經過有效期且桐廬縣城房價普遍上漲的情況下,利用其擔任公司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得房屋4套,購買價格低於市場價金額計人民幣1655788元;其本人購得房屋2套,購買價格低於市場價金額計人民幣858586元。期間,被告人金國標將剩餘12套尚未銷售的房屋以原評估價格出售,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經鑑定,上述12套房屋出售價低於市場價共計人民幣3146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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