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屋租金是否應當減免?以非典時期的案例為參考

本文是【加盟防坑防騙指南】的第57

篇文章

疫情期間,房屋租金是否應當減免?以非典時期的案例為參考


最近一段時間,對於房東是否應當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問題,社會各界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疫情是不可抗力,租金必須減免;也有人認為疫情雖是不可抗力,但不是減免租金的法定理由;還有人認為,減免是情分,不減免是本分,不能進行道德綁架。

其實,對於房東是否應當減免租金這個問題,我們不妨參考2003年“非典”期間人民法對相關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不支持減免租金的案例


疫情期間,房屋租金是否應當減免?以非典時期的案例為參考


案例一:惠州市國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等與廣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院觀點:“非典”這一突發事件的發生,雖然給酒店業的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但不能必然導致上訴人承租大廈經營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訴人申請停業是其經營策略而非“非典”導致的必然結果。故“非典”對上訴人與廣升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的履行基礎不構成實質影響,不能成為可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勢變更狀況。而即使“非典”對租賃合同的履行構成情勢變更,上訴人有權要求的是對合同作合理的變更,以體現公平原則。經雙方協商,廣升公司已經減收上訴人因“非典”停業三個月期間的一半租金並免除派駐人員的全部工資,已合理分擔了“非典”事件對上訴人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相反,如果免除上訴人“非典”三個月期間全部租金,其實質是讓廣升公司承擔“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後果,反而有失公平。故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免除“非典”三個月期間全部租金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案號:(2007)桂民四終字第1號


案例二:遼源市巨源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姜玉閣、遼源市昇華賓館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法院觀點:2003年因“非典”期間造成昇華賓館停業4個月的經濟損失,因該損失是姜玉閣經營昇華賓館期間遭遇的不可抗力,屬於正常的經營風險,該經營風險不應由巨源公司承擔,故一審判決中關於支持姜玉閣主張減免“非典”期間相應承包費18.2667萬元的判決內容錯誤,應予糾正。——案號:(2017)吉04民終441號


二、支持減免租金的案例


疫情期間,房屋租金是否應當減免?以非典時期的案例為參考


案例一: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與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法院觀點:基於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案號:(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


案例二:河南省洛陽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與洛陽市新華房地產開發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院觀點:關於非典時期6個月的租金188299.9元應否由原告承擔問題。2003年4-9月發生在全國各地的非典屬非常時期,在此期間,原、被告均遭受到了經濟損失,

照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其損失應由原、被告共同承擔,故原告應按188299.9元的50%退還被告租金94149.95元。——案號:(2008)洛民終字第2021號


案例三:李培豔、萊州市永安路街道西關居民委員會追償權糾紛一案

法院觀點:“非典”疫情繫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豔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並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於法有據。——(2018)魯06民終268號


三、結論

經檢索大量“非典”時期的相關案例,我們發現大部分案件均支持減免租金,有的支持減免一半的租金,有的支持減免停業期間的全部租金。

減免比例,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則,結合“非典”對合同履行影響大小進行綜合確定


擴展閱讀:



【作者簡介】連叔,資深律師一枚,如你遇到了相關法律問題,可關注本號,私信回覆“666”獲得法律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