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導語:《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04說:“自古無久而不敝之法,而兵制尤與時會變遷,故一代有一代之兵制,一時又有一時之兵制。”

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有清一代,兵制之複雜,演變之激烈,超越往古,並且越變越新,形成了較為鮮明的時代和民族特點。直到晩清,國家才產生了一些新的軍制思想。

清軍入主中原後,滿族貴族統治集團面對人口眾多先進發達的漢族社會,為了維護其特權地位,在軍制方面採取了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的方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一、集權中央

清朝的最高軍權由皇帝獨攬、協助皇帝管理軍政機要的中央機構是議政王大臣會議、軍機處,兵部等。主管這些機構的官員,主要是以滿族貴族為主體的八旗官員。雖然清朝皇帝一貫宣稱滿漢一體,一視同仁,實行上執行的是重用滿洲,優待八旗的政策。

即使滿漢官員同處一級一地,仍然是滿官說了算,漢官點頭附合而已。至於命將出徵,皇帝所點,多是滿洲親貴,漢官漢將很難受到重用,縱有軍功和將才,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壓制。湘軍興起後,情況才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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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寄督撫

《康熙大清會典》卷93說:“國家軍旅之事,專任武臣,其在直省者以文臣監督,曰總督,曰巡撫。”各省綠營的最高武官是提督,其次是總兵。提督管理全省軍政,節制本省各鎮總兵,官階為從品。總兵管轄本標及所屬各協、營,鎮守本鎮所屬地方,官階為正二品。

可是,總督、巡撫雖為地方最高文職官員,官階僅為正二品和從二品,總督比提督低一級,與總兵同級。巡撫比提督低二級,比總兵低一級。那麼,如何實現以文督武呢?

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清朝的主要辦法是給總督和巡撫兼銜提級,然後分寄軍令,即總督俱兼兵部尚書、右副都御史銜,巡撫俱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銜。兼銜後,總督的官階升為從一品,與提督同級;巡撫的官階升為正二品,與總兵同級。由於總督和巡撫所兼為兵部和都察院的官,故有身受中央派遺,統帥和監督各省綠營武官之命。所以清朝官員認為,“我朝所定官制,各直省承流宣化責成布政使,若督撫原以寄將帥之任”,“本朝督撫寄軍令,即將軍之制也”。

總督、巡撫在地方上的軍政之權主要有以下六條:1、徵調權;2、對副將以下武官有題調黜免權;3、監督權;4、疏定營制權;5、督理糧餉權;6、主考武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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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歸結起來,也就是督撫對於綠營,平時有節制權,戰時有徵調權。督撫有節制權,則官兵畏威守法,知恩必報;督撫有徵調權,則官兵服從命令,維護地方。所以說,軍權雖集於中央,但又“不可不分寄於督撫”,以便做到“中外相維”。

三、大小相制

清朝“設官置吏,中外相維,是以萬里之遙,若臂指之相使,兆民之眾,若呼吸之可通;官習其事,民安其教,求之漢、唐極盛之時,未聞整齊畫一有如此者”。之所以能如此,除“內而八旗各部院,外而督撫提鎮,滿漢並用,文武兼資”外,就是“大小官制相維”的緣故。

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督撫為封疆大吏,“疆臣奏事,雖直達天聽,必經部核乃辦。其批交部議之奏,部臣仍得奏駁撤銷,此實集權中央之明證”,所以,“將軍、督、撫分任各省兵政,其全權實操於部”。兵部為中央軍事領導機構,督撫為中央派駐各省的重臣,有節制和調遣本轄區綠營之權,必維護中央的利益,這就是所謂“中外相維”之意。

總督和巡撫,既是地方行政長官,有監督布政使和按察使之權,又是地方軍事長官,有監督提督、總兵之權,這便是以大制小之意。布政使主管民政和財政,按察使主管按劾和司法,提督管理本省軍政節制各路總兵,總兵又主管本鎮軍政。布、按、提、鎮各分總督、巡撫的行政軍政大權,這便是以小制大之意。同樣的道理,布、按與其下的府、廳、州、縣之間;提、鎮與其下的副、參、遊、守之間,也存在著以大制小和以小制大的關係,即“大小相制”之意。

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對地方軍隊的徵調集中反映了“中外相維”、“大小相制”的基本精神。《康熙大清會典》載:“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髮,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聖旨(按原作“御寶聖旨”,雍正三年律例館奏準,今頒發聖旨無概用御寶之例,應刪去御寶二字),調遣官軍征討。

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給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者,並聽從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剿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捕者,鄰近官軍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發策應。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延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官軍不即發兵策應者,並與擅調發罪同。其餘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聖旨,不得擅離汛地”。

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四、結語:

綜上所述,清朝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同時,通過分寄於督撫、大小相制等措施,以便達到“中外相維”的目的。提督、總兵等武官,“非常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說明他們對本管軍隊無徵調權。中央徵調權由皇帝掌握,地方徵調權由督撫掌握。

武官欲率兵出戰,一般先經過督撫同意,才獲得皇帝批准;特殊情況下可邊出兵,邊向督撫申報,由督撫轉奏皇帝批准。督撫“統轄文武軍民,為一方保障”,雖對本管軍隊有徵調權,但也要同時奏報皇帝認可,只是不必等待回報便可徵調官兵罷了。有了徵調權,一旦地方有緊急情況,督撫“徵調官兵,呼應較靈”,便於“控制,以期連絡聲勢”,維護地方治安。這些都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集權分寄、大小相制,為滿清立國二百多年打下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清史列傳》

胡林翼《胡文忠公遺集》、《上皖撫王清苑師》。

《宣統政紀》

李鴻章《李文忠公文集・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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