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返鄉人員家門被“封死”、無視疫情聚眾打牌、春節返程不配合檢測…這些問題法律怎麼說?聽律師解答!

生命重於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中,法律不會缺席,同樣也會走上戰場。

針對最近的防疫熱點,法報君採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貝貝,跟大家聊一聊武漢返鄉人員家門被“封死”、無視疫情偷偷聚眾打牌、謊報警情浪費公共資源、春節返程不配合檢測等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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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一些地方出現武漢返鄉人員家門被“封死”情況,有的地方在住戶大門口上拉條幅,寫明“本戶有武漢返鄉人員,請勿相互來往”;有的地方是用鐵鏈從外面把大門鎖住,這些做法在網上爭議頗大。那麼,如何看待這一情況?依法隔離的正確做法是什麼?

為了防止疫情蔓延,對於可能存在的傳染風險進行警示、隔離是合理的,但是應當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要明確,隔離安置絕不等於簡單地把人“關起來”或把門“封起來”,而是要在確保安全隔離的同時,用耐心細緻的工作,加強人文關懷、心理疏導和生活保證,為被隔離人員提供切實的關懷和保障。

這種在大門口上拉條幅或者用鐵鏈從外面把大門鎖住的做法,缺乏合法依據,情況嚴重的,可能侵犯武漢返鄉人員的人格權等合法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且,鎖門這樣的行為或涉嫌非法拘禁,造成被鎖人員重傷、死亡的,也可能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當然也不排除有人可能不自覺居家隔離,對於拒不配合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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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地已下發暫停集體聚餐活動和娛樂場所暫停營業的通知。不過,某地區有個別麻將館仍在隱蔽對外開放,一些打牌的人把大廳關了,卻躲在包間裡打麻將、打牌。針對這種不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若是患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人,在明知集體性聚餐活動、打麻將等娛樂活動會傳染,或在很大程度上會傳染疾病卻仍然故意參加,放任疾病傳播,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一般人員不配合政府部門工作的行為,根據其嚴重程度,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其次,如果打麻將、打牌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還會構成賭博。而不管是不是防止傳染病的特殊時期,聚眾賭博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參與者的身份、行為、賭博金額等綜合情況,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需要承擔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情況嚴重的,可能違反刑法,構成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四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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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某女子報警稱男友從武漢回來,已出現發燒咳嗽的症狀,還在四處亂晃,希望警方趕快找到他。民警找到其男友後,經檢查他體徵一切正常。女子坦白稱和男友吵架了,聯繫不上他,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找到他。那麼,這種謊報警情、浪費資源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未造成任何人身、財產損失或擾亂社會秩序,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由民警視情況進行批評教育或採取其他相應措施即可。若該女子編造其男友疑似感染新型肺炎的信息,已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如引發當地群眾恐慌等,則該女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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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強調,嚴懲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等失職犯罪。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及時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需要根據自己所在職能部門的性質,具體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及監督檢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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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即將結束,已有不少人踏上返程,不過,部分區域實行封鎖,限制人員進出,符合法律規定嗎?出行人員不配合檢測,不執行有關預防、控制措施,會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於法定乙類傳染病,但是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只要對部分區域實行封鎖符合上述情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單位和個人不配合檢測,不執行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且根據其行為的嚴重性,可能承當相應的行政責任;行為極其嚴重的,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年味雖被疫情沖淡,對抗病毒的工作卻以分秒為單位展開。全國各地都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我們每個人也要團結一心,共克時艱。

春運返程潮正在到來,希望所有在路上和在崗位上的人都安全,小心做好隔離防護,保持謹慎和樂觀心態,我們一起守望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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