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保密协议”勿忽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这里是胖乎律师用工风险专栏。

一个企业,无论大小,总会有涉及商业机密或是技术等方面的公司机密,有些企业或是项目的负责人会考虑到保密工作的问题,保密协议,一般是很多企业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方法,但是,也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太重视,因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这一次,来给大家讲一下,关于保密协议的4个问题。

1、 何为保密协议?

2、 签订保密协议有何要点?

3、 保密协议的必要性

4、 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

律师提醒:“保密协议”勿忽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保密协议?有什么关键内容?

简单地来说,保密协议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尽到保密义务而专门签订的协议。

而这里面最为重要的概念就是商业秘密,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

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特点主要有四点:

  1.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2. 具有实用性
  3.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4. 具有实用性,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以上就是关于保密协议的介绍,以及保密协议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关键内容。

在介绍了以上内容之后,接下来要针对保密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签,主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尤其是适用范围,避免造成签订无效保密协议的情况发生。

律师提醒:“保密协议”勿忽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二、保密协议怎么签?

接下来就介绍一下保密协议如何签?可以在怎样的情形下签。

一般,保密协议的签订可以在以下情形中:

  •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 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
  • 与竞业限制协议合订
  • 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可以说,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就签订,或是在入职后签订。

在这其中还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保密协议的内容不得存在恶意或是严苛针对员工的情况,最重要的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员工离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不能够约定违约金的,只能相对应的提出针对损害的赔偿。

而这一点往往有些企业考虑不到。

在我为一家企业进行法律服务时,正赶上他们突破了技术难关,筹备新品面市的关键时期,而在一次与老板私聊时我就提到了关于保密协议是否签订的问题,老板说,没有签,不过已经签了竞业协议。

听到这里,我告诉老板,要立刻跟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老板听后,有些迟疑,问我是否有这个必要?

对此,我非常坚定,据我的专业判断,非常有必要。

巧的是,在老板安排签订保密协议之后,公司接到消息,有竞争对手在新品筹备期间频繁接触知晓公司机密内容的职员。

最后的结果,自然是对方没有收获有价值的信息。

另外,要强调的是,因为在员工离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只能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不过对应这个问题,建议选择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合订的方式,如此一来便可从中约定违约金。

接下来要说一下第三个问题,关于签订保密协议的必要性。

律师提醒:“保密协议”勿忽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三、签署保密协议有什么必要性?

前面的事例,想必对签订保密协议的必要性有了一定的支持,除了现实依据,还有法律依据。

法律支持,与法有依?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有力支持。

从法律层面来说保密协议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也说明了与掌握企业核心机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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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我们已经在前面多次提到,尤其是在事例中,关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必要签订保密协议问题,要从两者的区别和主要作用来看。

定义: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从二者定义上可看出,保密协议是双方对于保密信息的约定,而竞业限制主要是在竞争关系、相关的产品业务等方面作出约定。

单独一面并不能完全起到两面的作用,也就是说,保密和竞业限制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完全代替另一项的作用,这也就说明了签订这两项协议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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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给企业家们

用工问题,方方面面都不容忽视,企业家对这方面问题其实常有考虑不到之处,用人,管理是门学问,而在用工风险防控上更是一门防患于未然的学问。

这些问题,作为管理者都需有所涉猎,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却又因为各种原因兼顾不到,因此,提醒各位企业家可以将这方面的问题交给专业的法律顾问去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有问题多与法律顾问沟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胖乎律师的专栏,有专为企业家准备的《企业家与法律顾问十个悄悄话》解决企业家最关心的用工、经营、融资等方面的相关问题,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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