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广州一业主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却显示该房在自家对门

怪事!广州一业主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却显示该房在自家对门

买房子,搬新家,是让人高兴的一件事,但是房产证附图上标注的实际位置竟然是对门,这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记者今天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2017年4月,阿康(化名)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阿镇、阿华(化名)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祥某路29号的一套门牌号为“1504”房的房屋,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阿康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

阿康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产证附图上标注的1504房位置实际为对门的1501房,而1501房的实际位置在1504房。

1501房的业主是刘某,于2002年购买了该套房屋,是第三手业主。

为此,阿康与刘某沟通,要求各自住回自己的房屋,协商未果后,于2017年8月以其持有现刘某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向其返还房屋。

两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是否存在错误登记?

经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发函,测绘院复函表示1501、1504单元编号及位置的测绘成果与备存于2002交易档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所示的单元编号及位置相符。

房地产权登记信息与房屋不一致,可否主张物权?

法院认为,物权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不动产变动的公示与公信,不动产的实际状况决定了物权登记的具体信息。

本案中,阿康明确其与业主达成购买意向的房屋是门牌号为“1504房”的房屋,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原业主向阿康交付的是曾确认过的房屋,但现其办理了与房屋信息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权证。

由此表明,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并非业主交付的标的物有误,而是记载该不动产信息的房地产权证信息登记存在差异,故阿康以对记载信息与不动产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房地产权证享有物权为由向刘某主张物权,于法不合,不予支持。但是,阿康可通过变更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途径维护其权益。

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阿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阿康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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