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幼兒死於家中,精神病母親及相關人員有什麼責任?

3月14日,湖北孝感市高新區的一棟樓裡,發現一幼兒死亡,該幼兒一歲半左右,由其母親鄧某某獨自撫養。據瞭解,鄧某某的精神一直有問題,她的父親幾年前死於車禍,母親改嫁,後面她就一個人帶著小孩,這個小孩身體上有些疾病。

對於幼兒的死亡,當地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調查,筆者認為,在這起悲劇裡面,相關人員需要承擔責任,本文談一下相關責任。

孝感幼兒死於家中,精神病母親及相關人員有什麼責任?


幼兒母親涉嫌犯罪

暫時來說,鄧某某是該幼兒的監護人,幼兒在她的監護之下死亡,她的行為已經觸犯遺棄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有人可能說她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後面再討論

遺棄罪:對於年幼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根據司法解釋,遺棄造成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的,屬於情節惡劣。

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如何區分呢?如果將幼兒放到小區門口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不管,任其自生自滅的,構成遺棄罪,但是,如果將幼兒鎖在家中,對幼兒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孝感幼兒死於家中,精神病母親及相關人員有什麼責任?


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規定了3種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

1、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鑑定後,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

本案中,基本可以確認鄧某某是精神病,她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具體的鑑定報告,現在下結論還是太早。

孝感幼兒死於家中,精神病母親及相關人員有什麼責任?


誰應該對精神病人承擔監護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鄧某某本來就是精神病人,她自己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卻需要照顧一個幼兒,在法律上,誰應當對精神病人承擔監護責任呢?

《民法總則》第2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順序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人員擔任監護人。

鄧某某的父親前幾年去世,母親改嫁,對於誰擔任她的監護人,明顯是有爭議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31條的規定,監護人有爭議的,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人員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在確認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寫在最後

筆者認為,鄧某某的精神狀態一直都有問題,而且周邊的人都知道,當地的居委會、民政部門應當為其指定監護人,如果居委會、民政部門實在不想承擔相關風險,

大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讓法院為鄧某某指定監護人,她的母親或者其他親戚還是可以找到的。如果相關部門提前介入、積極作為,也不至於發生這樣的悲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