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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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一样:

事实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2、主客观不一样:

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不作为行为不属于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主观性。

3、范围不一样: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

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3、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4、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5、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为形式(Omission)。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扩展资料:

确认因果关系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确定因果关系不能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客观的具体分析。要重视因果关系的时间的连续性。因果关系的时间连续性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前一现象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

从因果性上说,总是一定的原因引出一定的结果的,但从我们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说,一般是从损害事实开始,将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去探索引起这一结果的原因中有无当事人的行为。

这时我们应当注意,不能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前已存在的现象作为结果。

第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观念所决定的。

所以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客观调查研究上,反映事实的真相,而不能建立在主观臆断上。

第三,要注意因果性表现的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指损害结果原因包括当事人行为在内的诸因素引起的,当事人行为作为原因力的表现是不同的。

应当注意:

1、在合伙责任中,如果违反合同属于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的过错,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在某些场合,无法确认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或者不能确认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不能确认共同实施行为的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连带义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共同侵权行为等。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犯罪不同,共同犯罪的共犯,要求犯罪者之间须有共同犯意。

3、而民法的侵权行为则不以共同过错为必要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能构成共同侵权,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例如,甲厂、乙厂排出的污水,使丙的农作物绝收,甲、乙的行为就构成侵犯丙之权利的共同侵权行为,虽然他们并没有共同侵害的故意,甲、乙仍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小智戏说


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

②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这二者需同时具备才能判定被告有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定的基础,但又不能单纯的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决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需考虑到“可预见性后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案件要考虑不同的因素。一旦法院认定当前案件属于一种被称之为“显然和明显”的案件,那么原告通常就要证明:被告的过失是原告所受损害的实质性原因。原告没有必要去证明事件精确的发生方式是什么,伤害的程度如何,以及这种事件是否可以被预见。如何决定最近原因或遥远之损害,是基于案件事实,综合逻辑、一般共同观念、正义、政策与判决先例等考量而为判断。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的概念,作为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研究的因果关系来说,它既不是研究社会中的全部因果关系,也不研究单纯的自然性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发生在人们社会生活领域内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所谓“社会性质”,也就是社会对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所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上升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定的条件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要件。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对于民事案件,是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者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但是,不作为侵权行为,不属于事实上的原因力。采用这种判断方法就容易存在争议和误解。



什么叫惊喜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也包括不作为形式.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 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笺意


我总结了以下三点:

1、定义不划一:

实情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状况互相所设有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入情入理搭头。

法网上的因果关系,透过立法或司法活动认同的、同日而语顶住法律责任之幼功的、存在于迫害所作所为与害人结荚期间的联络。

2、主客观不千篇一律:

实情因果关系,是一种在理的,自然的联系。不作为所作所为不属于实情因果关系中的原故力。

法度上的因果关系享有主观性。

3、限量不等同:

刑名上的因果关系以实况搭头(包罗实况因果关系)为判明的物质基础,但它自各儿舛误实情具结,也过错实情因果关系本身。

实况因果关系唯有是事实沟通中的一种,实情具结的范围愈发漫无止境,它概括必将的准谱儿。





房陵君


一切因果关系,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也是如此。从范围上看,一切因果关系都是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只是事实因果关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只有那些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因果关系,才是法律因果关系。所以,两种因果关系的性质不一样。换言之,任何一种因果关系,都是事实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是法律因果关系,是不是法律因果关系,需要依法进行认定。一旦认定为法律因果关系,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树征律师


事实因果关系不产生法律权利义务,而法律因果关系会产生法律权利义务,这是两种关系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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