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谷雲談|與談人精彩發言集錦之鄭尚元教授

鄭尚元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中國社會法學會副會長


一、就劉文雄醫生一案發表觀點。鄭教授認為工傷認定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在家過世的員工有可能是過勞死,但是畢竟其沒有經過所謂的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當事人家屬申請行政複議,仙桃市政府認為,劉文雄醫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情形,故指令仙桃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仙桃市人社局於3月7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關於人社部函〔2020〕11號。鄭老師觀點與張榮芳老師的觀點比較靠近,就是有一群直接戰鬥在抗擊病毒現場的工作人員,不論是醫護人員,外賣小哥和其他參與火神山、雷神山醫院建設的這些工人們,假如其中有感染新冠病毒者,因感染病毒而去世的人都應該認定為工傷死亡。但該紅頭文件只涉及到醫護人員,這一點是比較遺憾的。如果快遞小哥、自願者在抗擊病毒過程中感染病毒要認定工傷是非常麻煩的。因為我們國家在諸多的制度建構裡面存在制度缺陷,不止是工傷保險的補償沒有做實、做細,官方也沒有相應的法理;學者人微言輕,沒有形成共識;加上教育制度的不發達,在大學課堂上也沒有形成共同的認知。大家對醫護人員認定工傷的看法還比較一致,麻煩的就是快遞小哥,勞動關係也沒有,自願者的情況該如何認定?。

三、關於過勞死的問題,涉及實然與應然的問題。若僅從現在法理規定來看,我們看到中國工傷法律制度裡面不論哪一層面的法律規範,都沒有有關過勞死的相關規定。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不同於過勞死的。48小時這一規定只是承認這一情況下,無論勞累與否,哪怕是在工作崗位因為家屬發的一個消息、一個電話致勞動者突發心臟疾病而去世的,都可以認定為工亡。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便於認定人員好操作。這裡面缺少了科學依據,子非魚法官也提到過。在我國臺灣和日本都認為這涉及新源性疾病的認定,過勞死的認定需要有專業醫生的介入,大家好像沒有提到這個角色。

四、回到劉醫生這個案件:一是,劉醫生工作了很長時間,治療了三千多人。二是醫生在對劉文雄進行實體解剖的時候,可以有專業醫生對其疲勞程度等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從實然上,我國過勞死是否屬於工傷沒有法律規定,從應然上可以把過勞死規定進去。生理上的過勞,還有部分人可能涉及精神上的過勞,患有心理疾病,都可認定為工傷。這方面的問題大家都討論得很多,我認為現在的麻煩點在於修法。還有針對工亡補償的問題,我們認為工亡的補償與烈士的補償有一個磨合的問題,值得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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