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
專家們天天都提醒
隔離觀察工作一定不可麻痺大意
否則就會前功盡棄
但就在這當下
有人瞞報
還拒不配合隔離
近日
武漢母女因違反隔離規定!
在浙江雙雙被確診!
房東被罰行政拘留5日
還有
湖北旅客冒用他人身份登記入住!
溫州一家旅館被責令停業整頓
![@大亞灣人,疫情防控期間這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將依法嚴厲打擊](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據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本次2019新型冠狀病毒系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相關企業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發佈的防控措施及進行的監督檢查,如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會給予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等。
![@大亞灣人,疫情防控期間這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將依法嚴厲打擊](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未採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第七十一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和責任單位,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分。個體行醫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採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
(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來源:大亞灣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閱讀更多 網易惠州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