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2020)第6号

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禁猎区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外环线两侧 (含外环线调整线部分)绿化带、午河及大汪水库沿岸、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的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为禁猎区,全年禁猎。

二、 禁猎期

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为禁猎期。

三、 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铁夹、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四、 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北省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 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 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来源:柏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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