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非法持槍殺害瀕危野生動物,該怎麼判?

以案釋法 | 重慶一男子非法持槍殺害瀕危野生動物,該怎麼判?


以案釋法 | 重慶一男子非法持槍殺害瀕危野生動物,該怎麼判?


居住在重慶市墊江縣的黃某為了私自上山打獵販賣野味,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從他處非法獲取了自制預充氣式氣步槍和自制氣槍各一支,並長期私自持有。2018年,黃某在墊江縣一家五金店購買了一支射釘槍,又在互聯網上購得鋼管、瞄準儀等部件,將射釘槍改裝成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非制式槍彈的獵槍。2019年5月至11月期間,黃某持由射釘槍改裝而成的獵槍在墊江縣東印山上獵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靈貓1只、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花面狸(俗稱果子狸)2只。


2019年11月13日,黃某因其他事項被公安機關調查。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黃某主動如實交代了前述5月至11月間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其非法持有和製造槍支的事實。

2020年3月4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非法制造槍支、非法持有槍支以及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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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黃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靈貓,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花面狸,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黃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和製造槍支,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制造槍支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黃某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強調,要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罰。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明確要求,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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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律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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