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

智竅


既然問題要求了“法學人士認為”,那就直接上專業乾貨,按照目前披露的消息來看,郭偉鵬的行為

應成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郭某目前造成的影響程度來看,不排除七年頂格處罰的可能性

所有回答結論是郭偉鵬的行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都是存在了太多非專業人士的主觀臆斷。理解大家對郭某行為的憤怒情緒,但法律是理性的,定罪量刑應當是一項理性精密的工作,不能被情緒所引導。你們可以把刑法中的罪名理解成精雕的積木形成的大樓模型,定罪的過程就是壘這些積木,只有嚴絲合縫的拼接在一起才能成功壘出模型。稍有不能貼合之處,大樓立刻倒掉。定罪的過程也只能得出驢唇不對馬嘴的結論。

針對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刑事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兩高兩部”共同出臺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第一條規定如下: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由此可知,要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必須是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也就是說並非嚴格按照國家衛健委印發了第七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規定的診斷標準來確認的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是不符合成立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要求的。

根據《意見》第一條規定: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直接定郭某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呢?

也不能,還需要探討一個問題:

不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是否成立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對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這是一個更加專業的問題。論證起來有點麻煩,可以略過去直接看結論。

這個《解釋》頒佈於2003年,是有其歷史背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因此如果該傳染病未被列入甲類傳染病,則不能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非典就是隻被列入了法定傳染病,但不是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當年才用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但這次情況不同。根據國家衛健委的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新冠肺炎被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另外,還有一種更簡潔明快的方式,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條競合關係,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但是,郭某的行為是否可以成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還得看是否能和成立該罪的要件一一對應。

首先從主體上判斷,郭某自意大利回國。目前意大利新冠肺炎疫情嚴重,郭某回國後即存在嚴重的患病可能。

其次從行為上看,郭某瞞報謊報旅行史,回國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多次進入公共場所且和多人進行密切接觸。有嚴重的傳播危險。

最後從結果上看,郭某接觸人員範圍廣泛、接觸時間長,造成了嚴重的傳播危險。

綜上,郭某成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且因為造成的結果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目前從重從嚴的處理的方針來看,不排除頂格處罰。

護照快要過期出門一時爽,回國化身毒王喜提七年鐵窗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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