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區劃

日本行政區劃

日本行政區劃


日本政府自1947年根據《地方自治法》將全國分成47個一級行政區,稱為“ 都道府縣”,分別為一都、一道、二府、四十三縣。47個都道府縣如下:

• 北海道地方:北海道

• 東北地方:青森縣、巖手縣、宮城縣、秋田縣、山形縣、福島縣

• 關東地方:茨城縣、栃木縣、群馬縣、埼玉縣、千葉縣、東京都、神奈川縣

• 中部地方:山梨縣、長野縣、新潟縣、岐阜縣、靜岡縣、愛知縣、富山縣、石川縣、福井縣

• 近畿地方:三重縣、滋賀縣、京都府、大阪府、兵庫縣、奈良縣、和歌山縣

• 中國地方:鳥取縣、島根縣、岡山縣、廣島縣、山口縣

• 四國地方:德島縣、香川縣、愛媛縣、高知縣

• 九州地方:福岡縣、佐賀縣、長崎縣、熊本縣、大分縣、宮崎縣、鹿兒島縣

• 沖繩地方:沖繩縣

都道府縣以下,是稱作“基礎的地方公共團體”的市、町、村。“市”的人口及工業化規模比“町”大,而都道府縣要設置町亦有一定人口及工業化要求,“村”則沒有此限。市、町、村均直接隸屬都道府縣,地位平等,沒有互相隸屬或領導關係。在最近數年,因實施了市町村合併,日本的市町村數量大幅減少。

1956年起,都道府縣的市可以設置“政令指定都市”。政令指定都市人口超過50萬,在經濟和工業運作上具有高度重要性。政令指定都市雖然隸屬道、府、縣的管轄,但部分行政事務則改為接受中央政府直接指導,亦享有更高的自治權及財政來源。政令指定都市可以內設“區”,以便自治行政。截止到2011年4月1日,日本全國共有19個政令指定都市。

1996年起,都道府縣的市可以設置“中核市”。中核市人口必須達30萬,比一般的市擁有更高自治權力,但不及政令指定都市。截至2011年,日本全國共有41箇中核市。2000年起,都道府縣的市可以設置“特例市”。特例市人口必須達20萬,比一般的市擁有更高自治權力,但不及中核市。截至2006年,日本全國共有40個特例市。

東京都並未設有任何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及特例市。東京都東部、瀕臨東京灣人口最密集的地域劃為23個特別區。特別區雖然和其他市、町、村一樣,是具有自治權的地方公共團體,而且各區人口也將近政令指定都市,但自來水、汙水、消防等公共服務則不會自行處理,改由東京都政府直接安排執行。

日本過去曾經設置名為郡的地方行政機關,階級為都道府縣以下、町村以上。1920年代起,郡制已經廢除,現在只用作概括描述行政區域或是書寫地址之用,並無實際行政用途。

另外,部分都道府縣會在市町村之上設置支廳。支廳不是地方公共團體,沒有自治權,地址亦不會提及。支廳只用於協助都道府縣政府於偏遠或離島地區執行行政事務。日本的支廳過去主要集中在面積最大的北海道,然而在2010年,北海道所有的支廳均被廢除,改設綜合振興局或振興局。目前,只有山形縣、東京都管轄的多個太平洋離島與鹿兒島縣的一些離島設有支廳。

日本的全國可劃分為八大地區,分別為北海道、東北地方、關東地方、中部地方、近畿地方(又稱關西地方)、中國地方、四國地方和九州地方。這些地域並無官方行政地位,不過是把日本劃分為數大區域的常見方法,常見於地理書籍分冊、交通安排、民間習慣及商業機構等。除了這種劃分方法之外,還有其他的劃分方法,例如將中部地方分為東海地方和北陸地方,中國地方分為山陽地方和山陰地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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