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丨信阳疫期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公平正义

战疫情丨信阳疫期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3月3日下午,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宣判。

零容忍!商城法院审理疫情期间首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

战疫情丨信阳疫期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商城县冯店乡某林场分别设置4个绳套,后捕获1只27斤重的野猪,并带回家中食用;2019年农历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用猎狗在商城县冯店乡连塘河村附近山上先后猎捕7只黄缘闭壳龟(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并出售,非法获利共计20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缘闭壳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猎狗在商城县境内的信阳市黄缘闭壳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多只黄缘闭壳龟,破坏了黄缘闭壳龟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宣判现场

战疫情丨信阳疫期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战疫情丨信阳疫期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000元(已缴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城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释法

案件承办人、商城法院行政庭庭长 杨泽川

1 哪些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它们猎捕、购买、运输、出售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获取法定的资格方可进行,非法猎捕、购买、运输、出售上述动物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尤其是一些看似常见但实则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动物,如陆龟、蛇、鹰等,我们更应提高警惕。

2 本案中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是如何评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五号)》第四条规定,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地龟科类基准价值每只600元,再结合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经核算,本案七只黄缘闭壳龟(二级保护动物)的价值为21000元(7只×600元×5)。

法条链接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3月2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公益高效及时等优势。本案中,检察机关不仅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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