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濫採私售上萬立方粘土破壞生態環境獲刑

中國法院網訊 (羅鳳靈 鐘鳴亮)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兩名男子陳某和鍾某為了牟利,私自開採上萬立方粘土礦售賣給工地,不僅破壞了生態環境,還因此觸犯了刑法。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陳某、鍾某刑罰,二人為其違法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案一

  村長開採粘土出售獲利13萬被判刑11個月

  2018年10月至11月中旬,昌江縣某村村長陳某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運輸車輛和挖機,到該村附近挖掘粘土並裝車,以每車490元的價格售賣給昌江某鉛鋅礦工地。經鑑定,該開採點開採對象為粘土礦,屬於礦產資源,已採粘土礦產資源為5336立方米(松方)。案發前,陳某已收到工地給付款項13萬元。2019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將陳某抓獲歸案。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非法開採粘土礦並出售,獲利13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陳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海南二中院以非法採礦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13萬元,上繳國庫。

  案二

  男子開採2處粘土礦出售獲利10萬被判刑罰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昌江男子鍾某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運輸車輛和挖機,到昌江縣兩個村的附近挖掘粘土並裝車,以每立方42元的價格售賣給昌江某鉛鋅礦工地。12月6日凌晨,鍾某在組織開採粘土時被公安民警巡查發現並傳喚到案。經鑑定,兩處開採點開採對象為粘土礦,屬於礦產資源,已採粘土礦產資源為6645立方米(松方)。經對鍾某銷售的單據進行司法會計鑑定,鍾某累計銷售粘土礦5876.6立方米,銷售價格為每立方42元,銷售額為24.68萬餘元。案發前,鍾某已收到工地預付的10萬元。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鍾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24.68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鍾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到案後願意接受處罰,並主動讓家屬代其繳納違法所得10萬元,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宣告緩刑。海南二中院以非法採礦罪,一審判處鍾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對其違法所得1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已繳納)。

  法官說法

  無證開採粘土礦違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據海南二中院環資庭庭長羊茂明介紹,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粘土礦屬於國家礦產資源,任何組織、個人都無權擅自開採,開採礦產應當依法辦理開採許可證。

  近年來,海南二中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嚴厲打擊非法採礦、取土等破壞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在辦案過程中,會根據被告人犯罪行為、情節、危害後果、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及再犯罪的危險等情況,嚴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官提醒,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千萬不要為了眼前利益非法採礦,廣大群眾應當提高法制意識,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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