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終本執行,執行終結,中止執行,有何區別?執行有沒有期限?

我凡人123


本人剛工作時候在執行局幹過幾年,剛好對這幾個概念比較熟悉,可以給大家講講。

首先,這幾個詞都是法院在執行案件中的程序性事務,都發生在原告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以後,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是執行案子的一種狀態或者結果。

在明白這個大前提的情況下,我再給大傢俱體講講這幾個詞的區別。

一、終結執行

就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為一些特殊的情況,雖然案子還沒執行的完,但是沒辦法再執行了,或者是沒必要再執行了,法院不再繼續執行了,以後也不會再執行了。

說白了,就是申請人(勝訴的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後叫做申請人)雖然沒拿上錢,法院也不會再管了,以後也不會再管了。

舉個例子:


梅前仁是個光棍漢,爛命一條,借了申晴許多錢沒還。申晴索要多次都沒要上,無奈把梅前仁起訴到法院,果然打贏了官司。

判決生效後,申晴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梅前仁在借錢路上,心臟病突發死亡。法院查明 梅前仁除了在租住的房子裡有幾床被子外,沒有任何遺產。只能將幾床被子拍賣了十元后交給申晴,告知申晴剩餘錢款沒辦法繼續執行,並裁定申晴申請執行梅前仁一案終結執行程序,不再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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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應當終結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法律規定的有以下6種情況。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終本執行

終本執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是指在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暫時不再繼續執行,法院做的一種結案處理方式。

與執行終結相比,終本執行存在恢復執行的可能。

繼續舉個例子:


還是前面那個例子,假如梅前仁在借錢路上沒死,但是也沒借到錢。

法院在查詢了梅前仁的存款、房產、車輛等等信息,都沒查到財產。申晴向法院表示,我早就知道他一分錢沒有。法院遂裁定申晴申請梅前仁一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結案。

之後,梅前仁仍是四處借錢為生。

一次,在借錢路上,被一輛寶馬車撞傷。車上下來一名白富美,看到梅前仁,說:“我從沒見過如此帥氣的男子。”遂將梅前仁抱入車內,送往醫院救治。

梅前仁痊癒後,以身相許,兩人過上了恩愛的生活。

梅前仁婚後,在白富美的資助下,創辦了多家公司,身價過億。但是因為擔心白富美不高興,一直沒敢與申晴聯繫。

申晴在看電視時,偶然發現梅前仁已經身價過億,頓時大怒,你已經這麼有錢了,也不還我錢。遂向法院申晴恢復執行。

法院恢復執行後,直接在梅前仁銀行賬戶中扣劃了錢款,連本帶利將案件執行完畢。


三、執行終結

就是終結執行的另一種說法。“申晴申晴執行梅前仁那個案子咋樣了?”“已經執行終結了。”沒啥說的。

四、中止執行

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沒有執行完畢前,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暫時性地停止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終結執行相比,中止執行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執行案件並沒有結案,只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一種情況。

例子:


繼續申晴與梅前仁的故事。假如申晴在梅前仁與白富美結婚後,去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恢復執行後,發現梅前仁名下只有一輛寶馬車,遂查封了這倆寶馬車,準備拍賣。

這個時候白富美的妹妹跳出來,向法院提出異議:“這輛車根本不是梅前仁的,是我的。只是因為我搖不到號,借用梅前仁的名義上牌而已。看這是我的買車協議,這是我的買車匯款記錄。”

法院一看,確實車是白富美妹妹的,裁定停止執行這倆車。申晴不願意了:“白富美妹妹說的是假話,這輛車肯定是梅前仁的。”遂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執行這輛車。

法院先把執行案件中止了。等申晴與白富美妹妹這個案子解決了再看能不能繼續執行。


中止執行都有哪些情形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五、執行有沒有期限

不知道你說的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還是法院執行的期限。

都是有期限的。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生效後兩年。

法院執行的期限法律規定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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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何處


本人曾在法院審執一線工作,下面用人話來解釋下上述概念,大家覺得好的話點個贊!

1、終結執行:案子搞定了,錢賬兩清,事情解決。(當然解決的方式有很多種,總之徹底解決,不會再有下文的意思)

2、終本執行:案子查過了,事情目前解決不了,估計要長時間僵在這邊,我們靜觀其變,有新情況再說。

3、執行終結:其實就是上面兩個情況的統稱。

4、中止執行:出事情了,我們需要暫停執行,先看看讓執行中止的事情咋處理,先處理完畢這事情到時候再說。(比如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發現處置的財產其實是別人的)

另外,執行雖然程序上有期限,但是實質上是沒有期限的,也就是說,只要執行立案後,案子沒解決,對方必須要還錢的。

本人承辦過上千件的執行案件,以上就是一些經驗之談,給大家分享下,覺得有用的話點個贊哦。如果有執行的問題,也可以私信關注我。


法律小專家陳小彬


一、先說說執行期限。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勝訴方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內向一審法院執行局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這是強制執行的第一個期限。

強制執行應當在六個月內執結。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執結的報院長批准可適當延長。多數情況下,半年沒有執結的,會以終本形式結案。

二、終本,也就是終結本次案件。一般來說,六個月不能執結的案件,執行局會做申請人的工作,要求申請終本案件。終本,也就是執行案件的暫停。今後申請執行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以隨時申請恢復申請。

三、中止執行:實際上就是在一定條件下的的暫停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四、終結執行。就是永久結束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後者則導致執行程序最終結束。

五、進入執行程序後,只要被執行人不死亡,申請人不主動放棄,法院不裁定終結案件,原則上對被執行人的追責是終生的,不要以為拖一陣子就沒事了。

五、結案。如果申請人的執行標的全部執行到位,或者雙方經協商做了讓步一次性付清,案件實際上已經執行完畢,這時可以辦理結案手續,這個案子就是真正畫上句號。


淮北日月升


1、 執行案件有期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2、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案件結案方式有“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等方式。

中止執行的只是執行案件的出現了當事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等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的情況,待該情形消失後,執行案件繼續執行。

執行終結應當就是執行完畢,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案件了結。

終本執行即是終結本次執行,是指執行中出現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等暫無財產可執行的情況,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終結執行是指出現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等不需執行、不能執行或者執行無意義的情況,法院採取終結執行措施,申請人不服,可以提起異議。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通知書併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無需製作結案通知書。

  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後附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進行聽證;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其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經聽證認定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中規定的“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向有關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等情況;

  (二)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京悅所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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