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擁華丨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的新拓展

劉擁華丨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的新拓展


20世紀後期以來,西方社會學理論在曲折中不斷前行,呈現出多元融合的複雜局面。不但有與古典社會學理論的直接對話,也存在著在某些核心概念和框架上的進一步拓展。我們擬梳理出理論研究的幾個核心概念,來大致呈現社會學理論研究新的進展。

權利研究。在古典自由主義、斯賓塞的社會學以及交換理論的基礎上,權利概念在四個方向上得到了推進,分別是理性選擇理論、社會福利理論、權利來源理論和社會衝突理論。在這四個方向中,或者基於權利概念來建構社會理論的基本框架,或者分析具體的社會問題和形成具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或者對權利從何而來進行了社會學探究,或者經由權利概念來建構分析現代社會衝突的新框架。

科爾曼將社會交換理論當中的交換對象轉換成了行動的權利。科爾曼認為,社會交換理論應當研究的不是有形的事物,而是行動的權利。我們所進行的交換表面上看起來是資源交換,但實際上卻是對這些資源的控制權利的交換。在阿瑪蒂亞森的福利觀的基礎上,查特吉重點探討了“權利資格”概念,權利資格指的是,有些人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法權,但他們卻仍然具有一種權利資格:他們應該得到的不是補償,而是幫助重建一個家園或找到一種新的生活來源。達倫道夫借鑑了此種對權利的新定義,重新書寫了社會衝突的理論,認為現代社會衝突的根源在權利資格當中。而法學家德肖維茨則對權利的來源進行了社會學研究,他認為權利來自於人類經驗,特別是不正義的經驗。我們從歷史的錯誤中學到,為了避免重蹈過去的不正義,以權利為基礎的體系以及某些基於權利(例如表達自由、宗教自由、法律平等保護、正當法律程序與參與民主)至關重要。

苦難研究。社會學對苦難的研究,一直是一個隱而不顯的主題,直到20世紀90年代,局面才有所改觀,其中,布迪厄和威爾金森對苦難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1993年,歷時三年時間,布迪厄等人出版了《世界的苦難》一書。苦難主要表現為因特定結構所造成的“位置痛苦”以及“一種伴隨著社會性和集體性的解組而導致的個體的悲慘際遇”。在此,布迪厄將“社會痛苦”這一充滿病理學隱喻的概念轉換為社會學概念,而社會學的目的在於“把社會上難以明言的病患轉化成清晰可辨的徵候,從而可以用政治的手段加以治理。”在此意義上,社會學成為一種解放的工具,並因此是一種慈悲的工具。

威爾金森對苦難的研究,在韋伯、馬克思、涂爾幹等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真正地使苦難成為社會學的一個核心議題。在《苦難:一種社會學的引介》一書中,他首先將苦難定義為“經驗中發生的殞亡喪失、孤獨無助,以及個體性異化”,苦難由“如下情感組成:沮喪、焦慮、內疚、恥辱、厭倦以及悲痛。”他提出如下一個問題:如何理解現代社會的苦難?他認為,對苦難的探討應該在兩個方面推進,一是政治社會學的角度,追問苦難和現代性的關聯;二是理解社會學的角度,追問社會學如何理解苦難。通過對這兩個問題的討論,威爾金森希望能夠從苦難的角度理解現代性,並試圖在從神義論(theodicy)到社會正義論(sociodicy)的轉變上做出社會學的努力。

社會惡。在涂爾幹逝世90週年之際,學界關注到了涂爾幹對社會惡的研究。涂爾幹認為,惡是社會的內在構成部分,我們只有通過對惡的超越才能成就自我和社會。因此,涂爾幹對“社會惡”的分析構成了他理解現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構成了社會理論著手分析“惡”的重要傳統。涂爾幹對“惡”和“苦難”的關注昭示的是,在現代性的情境下,我們在集體意識和社會價值的保持方面,具有相互的和集體的責任,這是我們無法逃脫的命運也是我們建構自身的路徑。在對這一傳統的繼承方面,何茨、巴塔耶、伯格、道格拉斯以及亞歷山大無疑是最為重要者。雖然涂爾幹的學生何茨側重關注的是社會生活的“黑暗”方面,但不得不說,他極為重要地延續和推進了涂爾幹對“惡”的關注。亦有學者專門論述了涂爾幹“惡”的社會學分析對於巴塔耶的重要影響。道格拉斯對“潔淨與危險”的分析與涂爾幹對“惡”的關注如出一轍。“惡是社會內在部分”的判斷,與亞歷山大、伯格的分析也是一致的,亞歷山大在“惡的文化社會學”一文中對惡的分析是與建構善聯繫在一起的,即善只有經由對惡的認識才是可能的,伯格則將不確定和無秩序等確定為惡,這也是社會生活的內在部分。

實在理論。實在理論無疑是社會學理論中一個值得注意但可能較為容易被忽視的問題。舒茨就認為,“說一個事物是真實的,意味著這個事物處在與我們自己的某種關係之中。”舒茨對多重實在有過傑出的分析。每種有限意義域都具有各自不同的認知風格。因此,要從一個意義域過渡到另一個意義域,就需要藉助“躍遷”(leap)。在伯格和盧克曼看來,實在是由社會建構的,而知識社會學必須分析這種建構的過程。他們對實在的社會建構的研究,極大地推進了現象學對實在問題的研究。加芬克爾認為,具有資格能力的行動者通過“日常生活裡有組織的、富於技巧的實踐”持續不斷地建構他們的社會世界,而社會現實就是這些“持續不斷的權宜行為所成就的”。

對於布迪厄而言,實在就是行動者在自己的場域中感覺到“如魚得水”和行動的“合情合理”。所以,布迪厄才會說道,“社會行動者不一定是遵循理性的,但總是‘合情合理’的,這正是社會學得以成立之處”。居於吉登斯對實在分析中心位置的是他所提煉出來的“實踐意識”(practical consciousness)這一概念。正是實踐意識這一概念,構成了他對行動和實在分析的中心。離開了實踐意識,我們就無法很好地理解他和之前的結構主義和解釋學的區別;只有在實踐意識的基礎上,才能說我們生活在“我們自己的世界”之中。而正是這個“我們自己的世界”構成了我們所說的吉登斯所闡釋的“實在”的問題核心。

時間理論。時間問題曾讓無數思想家感到棘手。奧古斯丁說,關於時間究竟是什麼,沒有人問我,我倒清楚,一旦有人問我,我便茫然不解了。奧古斯丁分析了三種主體性時間,即回憶、注意和期望。貝爾特在世紀末完成的關於時間研究的博士論文,對時間理論的研究作出了突出貢獻。該研究重點拓展了米德的時間理論,尤其是關注米德現在和自我分析中的時間維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深化。但關於此一主題,後來者並沒有做出更多有價值的推進。

吉登斯認為,時間和空間是社會科學的基本問題,這一判斷的基礎在於,時空是互動的基礎性“環境”。所以,吉登斯認為,以往的行動理論在兩方面存在著空白,必須要做出改變,一是必須把時間納入對人類能動性的理解中,二是必須把權力納入社會實踐的內在構成中。

布迪厄對時間的關注由來已久,這可以一直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而他早期在阿爾及利亞的人類學考察,涉及阿爾及利亞農民的時間觀以及不同經濟體系對於時間的不同態度。而布迪厄關於習性和場域的本體論契合的觀點,是在行動者對未來預期的意義上才成立的。布迪厄對社會底層的社會學關注,也是在時間上將這些群體看作“沒有未來的群體”。而這種分析,無疑是極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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