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及時報警或通知保險公司。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留在現場,防止損失的擴大。
這是一個合格駕駛人所應具備的行為意識,也是能夠順利獲得保險賠償的重要步驟。
![男子駕車不當損失14萬,遭保險公司拒賠,法院:一分也別賠](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下面的案例,就因為投保人沒有正確通知保險公司,而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讓我們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案例詳情:
2010年11月,林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保險單一份,該保單涵蓋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
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 252000 元。
同月,吳某駕駛被保車輛時撞上石頭,致車輛受損。
受林某委託,鑑定所作出鑑定評估,結論為該車受損價值137182. 11 元,車損鑑定評估費 4900 元,二項損失共計14208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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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險公司未能合理賠償,林某請求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向林某支付保險金 142082.11 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後 32 分鐘,林某即向保險公司出險報案。
說明林某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履行了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公司認為,吳某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林某涉嫌保險合同詐騙,沒有證據證實。
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保險公司支付給林某保險金 142082. 11 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後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一方為獲得保險賠償,對於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情況以及所受損失負有舉證責任。
但林某作為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向公安部門報案後又撤案,使公安部門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庭審中林某也不同意,對氣囊上的血跡和吳某的血液進行比對檢測。
林某的行為導致事故的性質、原因、駕駛員情況等均無法確認。
直接影響事故定損以及保險人應否理賠,屬於投保人舉證不能,應當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原一審判決結果,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懂寶總結: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這是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出險通知義務的規定。
履行此通知義務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是通知的內容,應當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而不是保險責任範圍之外的其他事故。
也就是保險事故發生和造成損失的情況,具體包括出險時間、地點、原因、受損標的的種類、範圍及損失程度等;
二是通知應當及時,為有利於保險人及時勘查現場、核定損失和確定責任,法律應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提出基本要求,即要求及時通知。
但考慮到實際情況比較複雜,不同類型的保險事故、不同險種所需要的通知時間不盡一致。
而且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情況也不相同。
因此,不宜在法律中對通知的具體時間作統一規定,可以由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據這一基本要求在保險合同中自行約定通知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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