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闌斷子案”的法經濟學審視


元雜劇《灰闌記》描繪了這樣一幅場景:馬均卿有妻胡氏、妾海棠,胡氏與鄭州府令史趙某通姦,將馬均卿毒死,反誣海棠,並謀奪其親子壽郎。鄭州府府尹蘇順受趙令史矇蔽而錯斷,移開封府尹包拯複審。包拯以石灰撒一圓圈,置壽郎於圈中,令胡氏和海棠盡力拉拽,謂將壽郎拉出圈外者為親母。海棠因痛惜親子,不忍重拉,而胡氏不顧壽郎死活,將其拉出圈外。包公斷海棠為親母,置胡氏和趙令史於法。即“包公智斷親子案”。筆者嘗試從法經濟學的新型視角剖析這一廣為流傳的司法故事,並試圖回應“法”的二元屬性。

此案中的司法裁判與當事人博弈,充滿著“最優策略”的邏輯。最優策略的實質是:無論其他參與者如何行動、表現為何種行動邏輯,每個參與者都擁有對其而言的最好策略。

對裁判者包公來說,治理成本和社會收益的衡量是其裁判行為的根本指南。此案中涉及的成本有偵查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冤假錯案的機會成本等,涉及的收益主要為破案的司法收益和社會收益。在傳統社會,司法技術較為落後,偵查成本極為高昂,包公無法通過既有的司法技術(或者需要通過極為高昂的偵查成本)獲取“誰是孩子生母”這一證據事實。是以其選擇的策略有兩種:其一,選擇“情理斷案法”,設定“誰將孩子拉扯出灰欄誰即是生母”的裁判規則;其二,選擇“司法技術斷案法”,通過偵查、取證等司法技術查明案件事實,以供裁判。策略一的成本較為高昂,且面臨無法查明的難題;但包公結合情理規則,成本大為縮減,表現為可能出現冤假錯案的機會成本,從形式上來看,這一冤假錯案出現的概率小於或等於50%(之所以出現“小於”50%的情形,是“母愛如水”這一傳統倫理的彰顯,一般生母不會讓孩子受傷)。在策略二中,包公不僅需要面對高昂的偵查成本,而且“案件事實無法查明”的冤假錯案機會成本同樣為50%。在此意義上,包公“兩害相權取其輕”,最大程度地縮減成本,儘可能提升社會收益,選擇策略一涉及的裁判行為。

對雙方當事人而言,生母和“假”母的可選擇策略,按照既定規則(誰將孩子扯出灰欄,孩子歸誰),會存在四種可供選擇的策略,這四種不同的策略可能導致四種不同的後果:①“假”母拉扯孩子,生母同樣拉扯,“假母”、生母都有可能得到孩子,孩子可能受傷;②“假”母拉扯孩子,生母不拉扯,“假母”得到孩子,生母失去孩子,孩子健康;③“假”母不拉扯孩子,生母拉扯孩子,“假母”失去孩子,生母得到孩子,孩子健康;④“假”母不拉扯孩子,生母同樣不拉扯,“假母”、生母都可能失去孩子,孩子健康;

在《灰闌記》中,“假母”的選擇策略表現為理性邏輯,即“利益最大化”(結合雜劇內容,獲取孩子是其利益最大化的體現)邏輯。在①②種情形中,“假”母都有可能得到孩子,③④種策略將會使得“假母”失去孩子,故“假”母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選擇“拉扯孩子”的策略,因為這一策略是“假”母優勢策略均衡的狀態。

生母的策略選擇表現為情感邏輯(生母的最大利益即是孩子健康)。在①③種情形,即生母拉扯孩子時,其可能得到孩子,但是在①中,“假”母同樣會拉扯孩子,可能導致孩子受傷;雖然第③種情形對生母而言是“利益最大化”的最優策略,然而,我們無法避免“囚徒困境”的存在,即“假”母和生母都無法獲知對方是否拉扯這一信息,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處境,生母無法得知“假”母的選擇策略,如果“假”母拉扯,那麼孩子受傷;如果“假”母不拉扯,孩子不受傷。而“假”母的最優策略是拉扯孩子,故現實處境下的生母的最優策略並非“理想狀態”的③。情形②④中,雖然生母可能失去孩子,但是孩子至少是健康的,這也是既有視角認同的“母愛論”。概言之,“母愛”情境中的生母,往往會選擇“不拉扯”這一最優行動策略,是對“假”母選擇策略的最優反應。

無論是司法者“情理斷案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抑或是當事人“母愛主義”的最優策略,亦折射出法的二元屬性——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王法”、彰顯社會公意的“民法”。從本質上來說,“灰闌斷子案”是兩種“法”的衝突與角逐。這也決定了包公的二重身份:作為朝廷命官,是“王法”的執行者、適用者、捍衛者;作為“青天老爺”,是“民法”、公道、正義的維護者。

在裁判過程中,包拯綜合運用兩種“法”推進司法過程。一方面,劃定灰欄為界,並非僅僅意味著物理意義上的邊界,亦彰顯了規矩、規範:誰能使孩子扯離灰欄,即為勝訴方。這是一種基於決斷的規範建構,利用“王法”賦予的司法權,為雙方當事人確立一種定分止爭的“法”。然而,這種“法”僅僅是一種工具意義上的法,並不具備規範行為的效力,即“誰搶出孩子歸誰”的規矩並未被實際執行;另一方面,確立情理意義上的“法”,即通過“有利於孩子”這一善良原則確立了一種契合民意、公道、正義的情理法,並以此作為裁判依據。最終的裁判結果,是 依“ 法 ”辦 案 ,“秉公執 法 ”“鐵面執法”是對包公的標籤化。與其將這種法律界定為“王法”或文本意義上的法,毋寧將其視為一種情理法 、“民 法 ”,“王法”僅僅是輔助“民法”執行、適用的工具,用以提升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

然而,包公基於“有利於孩子”這一善良原則確立的情理法,可能存在誤判的風險。生母出於母愛或其他原因力求扯出孩子,而“假”母憐憫幼童放棄爭執,如再依據“誰放棄撕扯即為生母”原則作出裁判,可能導致錯案。這在布萊希特《高加索灰闌記》故事劇本中得以體現,孩子沒有判給心貪性殘的生母,而是判給了有利於孩子的養母。但“有利於孩子”這一原則得以貫徹。

從此案裁判過程與結果來看,既彰顯了包公高超的司法技術與裁判智謀,又回應了元代對“青天老爺”的希冀。從前者來看,證據制度不完善、司法技術不發達,決定了程序正義的缺位,實體正義得以強調,水審、火審、獬豸審等神明裁判方式成為定分止爭的司法技術。包公基於情理法的裁判,融合情理法的德法並舉舉措,契合傳統社會民眾對司法正義(表現為實體正義)的認知,是對社會正義訴求的回應。另一方面,《灰闌記》這一虛構的文本,是對元代吏治腐敗的文學書寫,對“青天老爺”的呼喚與嚮往。“有理無錢莫進來”“先各打五十大板”是該時期衙門的真實寫照。對包青天智斷親子案的歷史回溯,實則是對清正廉明、剛正不阿、為民作主清官的期盼,是對司法正義的想象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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