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證之律師交叉詢問技巧


警察出庭作證之律師交叉詢問技巧

如果按我國《刑訴法》的規定,本文應該叫《警察出庭作證之辯護律師“庭審發問技巧”》。法庭調查階段,辯護律師向出庭作證的警察發問,在我們國家被統一稱之為“向證人發問”。在歐美國家,這種情況被稱之為“交叉詢問”。交叉詢問是刑事案件的控辯雙方和民事案件的原被告雙方,對於對方證人發問方式的稱謂,它被認為是幫助法庭查明案情的最偉大的發明。然而,在我們國家的刑事審判領域,既沒有從形式上認可這樣的稱謂,也沒有從實質上認可交叉詢問的原則。不過,中國特色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之間的現實差距,又為控辯雙方留下了足夠的空間,讓各方可以在我們稱之為發問的庭審環節裡,運用歐美國家律師普遍採用的交叉詢問技巧一試身手。

警察出庭作證在法治國家也是經過百年實踐檢驗的毫無爭議的,幫助法庭查明案情必不可少的環節。此次我國《刑訴法》修法,終於將此予以明確!既然法律有規定,警察出庭作證本該毫無爭議,且警察在法庭上的身份就是證人,就應該與其他證人一樣遵守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則。然而,我國現實存在的,是警察的特權思想、傲慢作風,這些“特色”常常在法庭上暴露無遺,庭審中這些證人在法庭上甚至會有許多驚人之語、驚豔之舉。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很難有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例,讓警察出庭作證更是罕見。因此,研究我們國家證人出庭作證之律師發問技巧中,針對警察出庭作證時辯護律師應對策略的研究,不僅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特殊性。

一次模擬法庭的機會,本人作為辯護律師對出庭的警察(鑑定人)進行發問。由於是最高級別的官方作為主辦方,目的是為了適應刑訴法的修改,為全國的警察出庭作證做輔導、培訓,主辦方邀請了最高級別的學者、領導蒞臨觀摩,並且有大量的官員作為旁聽群眾,所以非常充分地營造出真實的庭審氛圍,讓出庭警察確實進入角色,充分體會出庭作證的真實感受。同時,也讓辯護律師有機會在相當難得的各方角色正常的庭審環境下,嘗試庭審發問的技巧。

只是一次短暫的模擬庭審,無論是辯護人,還是出庭警察,雙方都因為沒有任何經驗而顯得稚嫩。不過,如果將其庖丁解牛般仔細研究,也許會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啟發、收穫。恰逢有機會與同行交流,我基於此次庭審談了一些感受,在同行的催促下,將其整理出來,供大家批評。

一、模擬庭審實錄:

法官:公訴人,是否還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公訴人:繼續向法庭出示DNA檢驗報告(略)。主要證實在某處檢測到某物,出示完畢。

法官:被告人對剛才公訴人出示的報告有什麼意見?

被告人:(略)

法官:辯護人對剛才公訴人出示的報告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有異議。辯護人認為目前出示的DNA檢驗報告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內容上都存在嚴重問題,所以辯護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

法官:公訴人是否同意?

公訴人:可以。現在公訴人申請法庭傳鑑定人張某出庭。

法官:同意。請法警傳鑑定人張某到庭。

鑑定人到庭。

法官:鑑定人張某,你的工作單位是哪裡?

鑑定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鑑定所?

法官:從事什麼工作?

鑑定人:法醫鑑定。

法官:具體從事什麼方面的鑑定工作?

鑑定人:我主要從事刑事案件的DNA檢驗工作。

法官:你的工作與本案有什麼關係?

鑑定人:我負責對本案的物證進行鑑定工作。

法官:你從事DNA鑑定工作多少年?

鑑定人:八年。

法官:接受過什麼方面的專業教育?

鑑定人:畢業於某大學某專業,工作後多次參加公安部、市局組織的專業培訓。

法官:有沒有從事DNA鑑定的司法鑑定資質?

鑑定人:有。

法官: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略)聽清楚了,能不能如實作證。

鑑定人:聽清了。能如實作證。

法官:首先請公訴人向鑑定人發問。

公訴人:鑑定人,公訴人首先向你發問,請如實回答。第一個問題,接收檢材的時候,檢材是如何保存的?

鑑定人:密封的牛皮紙袋,並置於紙質的物證箱裡。

公訴人:在檢材的什麼部位檢出的血跡。

鑑定人:是在(略)

(略)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的發問暫時到此。

法官:被告人,你是否需要向鑑定人發問?

被告人:不需要。

法官:現在由辯護人向鑑定人發問。

辯護人(以下簡稱:問):剛才你談到,你從事這項工作的時間是八年。那麼,我的問題是:你的技術職稱是什麼?

被告人(以下簡稱:答):我的技術職稱是法醫師。

問:技術主管呢……

答:技術主管是某某分局物證鑑定處。

問:再說一遍?你的技術職稱?

答:同時也有鑑定人資格證書。

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範》的規定,在DNA檢測這個崗位上一共有三種崗位職責,分別是技術主管、檢驗員和技術員,你不清楚這個規定嗎?

答:我不太清楚。

問:這個規定你不清楚,好。第二個問題,作為DNA檢測這項技術,是不是一項專業性很強、技術性很強的工作?

答:是的。

問:在你從事這個工作期間,剛才你回答公訴人的問題的時候也談到,每年經受一共經歷過很多培訓,那麼你能不能向法庭具體的談一談你每年經過哪些培訓,每年經過什麼樣的考核,每年的年檢需要什麼樣的情況?

答:是這樣的,我05年畢業之後就參加工作,然後一直在物證鑑定所進行DNA的檢驗工作。但還不能說是鑑定工作,因為那時還沒有鑑定人的資格證書。因為鑑定人要獲取鑑定人資格證書,首先要滿足一個條件裡面,工作要滿五年以上,所以我是在10年才獲得鑑定人的資格證書,然後這個證書有效期五年,每兩年是要年度驗審一次。

問:你的回答完了嗎?

答:然後,每三年內必須要參加公安部或其他組織設置的專業技能培訓,這也是證書所必須要求的條件,滿足的條件。這些都參加過。

問:參加過多少?

答:具體參加多少次我記不清了,因為時間比較長了。至少是每兩年一次。

問:兩年一次,你的回答結束了,是吧。

答:嗯。

問:……

審判員:辯護人,請你能否簡便的圍繞DNA鑑定的程序、依據、論證分析過程對證人發問。

辯護人:辯護人認為鑑定人的資格同樣重要,所以辯護人有必要對鑑定人資格本身進行發問。

問:某省司法廳明確規定從事DNA鑑定的人員每年至少不少於40個小時的技術教育,這樣的規定你清楚嗎?

答:不清楚。

問:這樣明確的司法規定,你不清楚?這是當時的文件。另外關於《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範》要求,作為檢驗人員必須每年要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在省廳一級DNA實驗室接受培訓的經歷,你清楚這樣的規定嗎?

答:我不清楚

問:還有,作為DNA檢驗室的工作人員,在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實驗室每年要參加一次公開的測試,DNA檢驗人員應當每年兩次公開檢測,測試,其中一次應由外部提供。這樣的測試你參加過嗎?

答:我不知道你說的法條是哪個法條,你能再讀一遍嗎?

問: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382-2002,這樣的文件你沒見過,不清楚,對嗎?

答,我見過383。

問:382-2002?

答:是383,你那個年份再確認一下?

問:2002年7月1號,你說的383是《DNA實驗室檢驗規範》,我現在談到的是“實驗室規範”。所以你沒見過這樣的文件,對嗎?

答;嗯。

問:沒見過這樣的文件你從事了檢驗工作,對嗎?

答:……

問:下一個問題,關於你怎麼樣得到的檢材。我的問題是,在進行檢驗之前,你是否瞭解案情?你怎麼了解的案情?

答:我瞭解案情,也只是一個簡要案情。因為我是通過鑑定事項確認書來了解的案情,並且送檢人可能當時也跟我說了一些要求。

問:你向誰瞭解的案情?

答:送檢人和那個鑑定事項確認書。

問:你從誰的手裡拿到的檢材?

答:送檢人。

問:送檢人。那麼某某省司法廳對於法醫物證DNA實驗室配置和操作規範當中明確規定,樣本的存放和提取,樣品是由DNA檢驗室的保管員負責保管,司法人員、鑑定人員應當從檢驗室接受檢材,這樣的規定你清楚嗎?

答:我確實是在檢驗室接受的。

問:剛才的回答你並沒有這麼說啊?你是說從送檢人手裡接到的檢材,對麼?

答:他送到檢驗實的。

問:他送到檢驗室的?

答:對,當然他接,他之前在前臺有過受理的紙……

問:為什麼要設置保管員?為什麼要設置貯存的區域?為什麼要設置保管區?樣品區?目的就在於保管員有專業的技能,可以對送檢的樣品進行嚴格的把關,區分有沒有汙染。而你之前說是在送檢人手裡直接拿到的樣品,對不對?

答:中間你說的那個我們前臺的受理人他也經手過。

問:但是剛才的陳述你沒有那麼講。

答:你只問我那個……

問:從哪裡得到的檢材?

答:就是送檢人。

問:但是不應該從送檢人手中,而應從保管員手中得到檢材。這樣的規定你不清楚吧?

答:清楚。

問:清楚?但你沒有按這個操作吧?

答:……

問:下一個問題。我看到你這份鑑定結論,你的鑑定意見,你的這份鑑定意見書抬頭寫的是某某公安局物證鑑定書,接下的文件中又談到了DNA檢驗報告,是吧?

答:嗯

問:我的問題是,你這份意見書,你這份文件究竟是檢驗報告還是物證鑑定書?

答:物證鑑定書。

問:是物證鑑定書?你確信?

答:我確定。

問:它叫物證鑑定書?

答:對。

問:好的。某某省司法廳某年的文件明確規定,法醫物證、DNA實驗室配置和操作規範第六條明確規定,司法鑑定文書的種類分兩種,一種叫司法鑑定意見書,一種叫檢驗報告。你所說的這份文件,你說它叫物證鑑定書,那並不在司法鑑定文書的範圍內,你怎麼解釋?

答:我依照的是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鑑定規則來嚴格執行的。裡面的鑑定文書包括三種,鑑定書,鑑定意見、鑑定報告。

問:你再說一遍,三種?

答:我依照的是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鑑定規則。

問:鑑定規則?鑑定書分幾種?

答:三種。

問:再說一遍。

答:鑑定書,鑑定意見書,以及檢驗報告。

問:鑑定書,鑑定意見書,以及檢驗報告,對嗎?

答:對啊。

問:那你說你這份證據叫物證鑑定書,對嗎?

答:對啊。

問:那你不在公安部的三個法律文書範圍內啊?

答:你這樣問玩文字遊戲我沒有辦法回答你。

問:沒有辦法回答?你說你的這份文書是屬於檢驗報告,那麼檢驗報告和司法鑑定意見有什麼區別?

答:我想沒有衝突。

問:沒有衝突?

答:抬頭就是《鑑定書》嘛。

問:鑑定書和司法鑑定書有區別嗎?

答:……

問:你作為專業的檢驗人員,應該知道自己的檢驗的結果。

答:這裡為什麼要叫物證鑑定書因為它我做的就是一個生物物證,我們鑑定機構的名稱也叫做物證鑑定中心。

問:好。我告訴你明確規定,所謂司法鑑定意見書,是指適用於檢材來源明確,在質和量方面具備理想的檢驗條件,能夠形成司法意見的案例,所以你這份文件就不是一份司法鑑定意見書。你同意嗎?我這是有明確規定的。

答:我不同意。

問:你不同意?

答:因為你說的那個司法鑑定可能是對那種外面的其他的司法機構。我們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所用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問:那麼在整個的鑑定意見書中,你能夠告訴我,你為什麼沒有分析討論這一部分嗎?

答:這個確實沒有列出。

問:根據《法庭科學DNA檢驗室規範》,就是你說的公共安全行業GA/T383-2002的規定,鑑定書必須包括的內容有鑑定的過程、方法、結果、分析討論以及鑑定人簽名、複核人簽名。你的鑑定文書中沒有分析討論這一部分對嗎?

答:體現在鑑定結論裡,分析討論和鑑定結論在一起的。

問:你認為分析討論和鑑定結論是一部分,不需要單獨列出?

答:……

問:不需要單獨列出?還有,這份鑑定意見書我並沒有看到複核人簽名。

答:複核人簽名:陳某

問:只是兩個檢驗人簽名啊?

答:他就是複核人。

問:整個意見書後面的檢驗人,冒號,兩個人簽名,沒有複核人簽名的地方啊?

答:那他確實就是複核人,沒有說複核人不可以是檢驗人。

問:就是說你們既做複核人,又做檢驗人,對嗎?

答:陳某是複核人。

問:你們兩個人在檢驗人的地方簽了名。

答:我是!

問:其中一個人…

答:他負責檢驗並且複核,我是主要檢驗人。

問:你的報告當中,只留了檢驗人的簽名地方,兩個人簽名……

答:因為……

問:你聽我說……兩個人簽名,其中你作為檢驗人在上面籤的名,另一個人也簽名了,你認為他是複核人,對嗎?

答:對,因為複核也是檢驗實施的一部分。

問:那就是說另一個人既參與了檢驗,也參與了複核。

答:沒有,他只複核。

問:他只複核?

答:所以,但是複核只是檢驗過程…

問:但是,你的鑑定文書當中並沒有單獨給複核人留出單獨的簽名地?對嗎?

答:對。

問:沒有留出單獨的簽名地。所以,你這種文件的形式不符合關於DNA檢測的相關規定,對嗎?383-2002的規定,對嗎?

答:我想應該還是符合的吧!

問:你想應該還是符合的,是吧!

辯護人:好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

法官:請鑑定人退庭。對於鑑定人剛才的當庭證言,公訴人是否有意見?

公訴人:審判長,剛才鑑定人的當庭陳述就是證實其具有鑑定的資格,並嚴格依照鑑定程序對檢材做了鑑定,能夠對鑑定意見的科學性負責任,對此公訴人沒有意見。

法官:被告人,你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沒有異議。

法官:辯護人,你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辯護人做一點說明。

辯護人認為,鑑定人,首先在資格上,請法庭予以注意。他對於一個鑑定人應當具備的日常的培訓考核一點都不清楚,我想這違背常理。他是否具有鑑定人的資格,是否接受繼續教育、執業教育的相關培訓,有沒有經過嚴格的考核把關,請法庭予以關注。我認為他可能不具有鑑定人資格。

第二,辯護人認為在檢材的接受提取環節,鑑定人表述模糊。按照規則的規定,送檢人應當送到保管人手中,保管人對證據應當進行甄別篩選,對於有問題的證據,可能要求對方予以補充。而我們的鑑定人,在回答我的問題的時候明確表示,他是在送檢人手中接到的檢材,這可能是檢材存在重大問題的一個環節。

第三,鑑定意見從表面形式上看,只是一份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是由於它缺乏可供得出準確答案或結論的質和量的檢材,而只能拿出一份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和我們法庭裁判所依據的司法鑑定意見是不一樣的,請法庭注意。並且鑑定人對於什麼叫檢驗報告,什麼叫司法鑑定意見,什麼叫物證鑑定,他自己都不能表述清楚。因此,做出來的檢驗報告,可能內容上也會有重大的偏差。

還有,關於這份報告,按照目前我們關於DNA鑑定的行業規範看,必須同時具有檢驗人和複核人的簽名,而我們所拿到的這份報告,只有檢驗人簽名。雖然鑑定人認為,簽名的兩個人當中一個是檢驗人、一個是複核人,顯然這樣的說法,與我們日常生活邏輯的判斷是產生重大矛盾的。因此請求法庭注意,這份鑑定意見,有可能沒有複檢人,沒有按照關於DNA鑑定的相關的規範操作,因此不能做為定案的依據使用。


二、警察出庭作證的法律依據和交叉詢問的法律障礙

警察出庭作證的法律依據是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法律如此明確的規定,無疑使警察出庭作證從此變得毫無障礙。但是,出庭沒有障礙並不等於出庭作證的目的一定能夠得以實現。不是讓警察出庭、將警察推上法庭就萬事大吉了。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警察出庭的行為本身,沒有任何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實意義。只有通過回答控辯雙方的發問,讓法庭感知警察描述的事實、案情是否真實可信,才能實現出庭作證的目的。為此,公訴人作為主詢問一方,應當利用其提出的開放的問題,通過系統、詳細的發問,指揮著出庭警察,喚起出庭警察的記憶,讓出庭警察有更多的機會提供信息,詳細描述其所經歷的案發過程、取證經過、以及如何得出結論的過程;相反,辯護律師作為質疑的一方,必須允許其利用其所提出的封閉的問題,也就是通過交叉詢問的方式,指出、擴大、發現其所看到的瑕疵、疏漏、甚至案件真相。通過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這兩種完全對立的詢問方式,讓法庭全面感知有利於或不利於控辯雙方的事實和情節,全面感知案件的法律真實。

在交叉詢問的各種問話方式中,一些問話由於問題本身含有答案的信息、無需被問話人提供新的信息、只需要被問話人確認事實等特點,所以常常被稱之為誘導性問題。這是庭審對抗雙方賦予主詢問一方之外的另一方,也就是質疑一方最有利、最合理、最公平的問話方式,否則質疑一方將無所事事、一事無成。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檢察院的訴訟規則卻阻止了控辯雙方運用交叉詢問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

“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

(三)不得威脅證人;

(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訊問、發問。”

誘導性訊問、詢問以及其他不當訊問、詢問。

辯護人對被告人或者證人進行誘導性詢問以及其他不當詢問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的客觀真實的,公訴人可以要求審判長制止或者要求對該項陳述或者證言不予採納。”

最高院、最高檢將“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堂而皇之的寫在司法解釋裡,無疑將交叉詢問的發問方式排斥在法庭之外。於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次次,公訴人對於辯護律師的發問提出禁止的抗議,法官也一次次發出禁止辯護人進行誘導性發問的命令。甚至在全國矚目的重大案件中,辯護人也被不斷的提醒、制止。

當然,作為辯護律師肯定會有可以抗辯的理由。比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是誘導性發問;還可以強調公訴人訊問、發問在前,已經違反規定。甚至可以請求休庭、請求另行組成合議庭(因為像辯護人這樣的發問方式如果被認定為誘導性發問,控方的發問也應該被認定為誘導性發問,而在誘導性的發問下,被告人被迫做出的陳述,讓合議庭成員受到影響,會產生不利於被告人的主觀判斷,不利於對被告人公正的適用法律)等等方式作出抗辯,但是,畢竟法庭是由法官控制,辯護律師訴求恐難百分之百得以實現。

三、我的模擬庭審體會

1、明確發問目的

筆者認為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發問至少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獲取信息、發現問題;二是提出質疑、放大瑕疵。

首先,我們來看發現問題。辯護律師獲取信息、發現問題至少有三個途徑:通過字斟句酌地閱卷可以發現的問題(在本次模擬庭審中,鑑定意見沒有分析討論部分,沒有複核人簽名,都是閱卷時發現的問題);警察在回答控方詢問時,過於放鬆流露出的信息中也可以發現問題;辯護人自己設計的開放的問題,從警察回答問題所提供的信息中發現問題。

前兩個獲得信息的途徑不難理解,第三種途徑違背了國外同行交叉詢問的一般原則,但這是我們沒有訴訟規則的情況下不得已的手段。正常情況下,庭審查明案情,需要控辯雙方通過對證人的盡職盡責的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來完成。但是,在我們的庭審中,由於沒有庭審規則,更沒有發問規則,致使控方的直接詢問常常流於形式(由於沒有確立直接言詞證據原則,導致控方對當庭陳述的漠視,怠於履行發問義務)。於是,辯護律師不得不就一些自己關心的、本來應當由控方在直接詢問中完成的發問,在本方有機會發問時予以提出。這就意味著辯護人有時必須要採用開放的問題,以便讓出庭作證的警察提供信息。這顯然與國外同行一般的交叉詢問原則是相違背的,他們一般情況下不會去問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問題,除非答案是什麼並不重要。比如,問:你從誰的手裡拿到的檢材?這是典型的應當由控方發文時提出的問題。

其次,我們來看質疑瑕疵。除了上述為了獲取信息的發問外,其他發問目的不是為了獲取信息,而是為了通過發問表達出質疑。在這樣的發問中,我們看到,實際上問話中含有我們想表達給法庭的信息,實際上如何回答顯得並不重要,有時甚至不需要回答,也能讓法庭感知到問題所在,充分展示存在的問題。

問:為什麼要設置保管員?為什麼要設置貯存的區域?為什麼要設置保管區?樣品區?目的就在於保管員有專業的技能,可以對送檢的樣品進行嚴格的把關,區分有沒有汙染。而你之前說是在送檢人手裡直接拿到的樣品,對不對?

在這一長串的發問中,其實辯護人沒有留出足夠的回答問題時間,也不想留出足夠的回答問題時間。辯護人是想通過提問向法庭傳達正確的信息,指出證人的錯誤所在。再比如:

問:但是不應該從送檢人手中,而應從保管員手中得到檢材。這樣的規定你不清楚吧?

答:清楚。

問:清楚!但你沒有按這個操作吧?

答:……

第二個補充發問的問題,就是典型的放大瑕疵、提出質疑的問題。沒有第二個問題的提出,就沒有質疑的效果。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辯護律師來說,獲取信息的發問不一定全部都能獲得我們所需要的信息,但一旦獲得有價值的信息,那麼發現問題、提出質疑、擴大瑕疵應該是一脈相承、相互銜接的,比如:

答:我不知道你說的法條是哪個法條,你能再讀一遍嗎?

問: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382-2002,這樣的文件你沒見過,不清楚,對嗎?

答,我見過383。

問:382-2002?

答:你那個年份再確認一下?

問:2002年7月1號,你說的383是《DNA實驗室檢驗規範》,我現在談到的是《實驗室規範》(實驗室規範的文件編號是382-2002)。所以你沒見過這樣的文件,對嗎?

答;嗯。

問:沒見過這樣的文件你從事了檢驗工作,對嗎?

答:……

一旦發現瑕疵,就要進行補充發問,而這些補充的發問就是在展示問題、擴大瑕疵的影響。比如發現對方並不瞭解某一規定時,辯護人就要問:

這樣的規定你不清楚吧?

所以你沒見過這樣的文件,對嗎?

而無論對方如何回答,他已經處於被動的地位了。當對方回答“清楚時”辯護律師馬上就會補充發問:“但是你沒有按照這個操作?”而一旦對方回答“不清楚”時,辯護律師馬上就可以再補充發問:“沒見過這樣的文件你就從事了檢驗工作,對嗎?”只有進行了這樣的補充發問,才能更好地實現降低對方證人作證可信度的目的。

這顯然又與國外同行的一些基本原則不同。在一些國家,辯護律師不會當面質疑證人,他們擔心證人會想辦法做出補充的解釋,他們會馬上轉換話題到其他方面。當證人離開證人席後,辯護律師會抓住證人留下的問題,反覆分析、充分展示、甚至極盡誇大地講給陪審團,這樣的證人、犯下這麼嚴重的錯誤,對於案件的定性是毀滅性的。

2、控制對方證人

辯護律師如何控制對方證人,這是所有辯護律師都要認真思考、努力實現的目標。我理解,有效控制證人應該包括兩個部分,即技術上的控制和心理上的控制。技術上的控制就是控制證人的發言時間、限制證人談話的範圍,讓證人只能根據辯護律師的需要做出回答,不能讓證人隨心所欲、自由發揮。比如,我們去問鑑定人:請你將本案物證的鑑定過程,向法庭做說明?這時鑑定人就會滔滔不絕地將其依法鑑定的過程,介紹的完美無缺,法庭上的任何人聽過之後,都會對鑑定意見深信不疑,這不是辯護律師所要的。所以,辯護律師切忌使用過於開放的問題。

如上文所述,辯護律師都希望能夠控制對方證人,所以辯護律師都儘可能使用封閉的問題、誘導性的問題,但這不是絕對的規則。比如:

問:在你從事這個工作期間,剛才你回答公訴人的問題的時候也談到,每年一共經歷過很多培訓,那麼你能不能向法庭具體的談一談你每年經過哪些培訓,每年經過什麼樣的考核,每年的年檢需要什麼?

這也是開放的問題。事實上,當你確信這樣開放的問題不至於使自己陷於不利,也就是不至於讓證人滔滔不絕、沒完沒了地全面介紹他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以至於影響法庭相信他時,也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以便發現問題。對於證人言行的預見能力,需要辯護律師通過經驗判斷。

實踐中,在一些程序中,辯護律師由於控方不能全面履行義務,不得不提出諸多開放的問題,比如在:現場勘查筆錄調查程序中的警察出庭作證時;搜查、扣押筆錄調查程序中的警察出庭作證時;警察就到案經過出庭作證時;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辯護律師為了瞭解警察親歷的案發過程,就不得不就一些細節問題提出開放的問題。上述幾種情況,只有出庭警察仔細全面描述其所經歷的過程,辯護律師才有可能從中發現問題。

但是,就算辯護律師不得不就一些問題提出開放的問題,也是有辦法對於證人加以控制,比如在提問過程中加入誘導性的問題,以便提高、加大回答開放性問題的難度,比如:

問:作為DNA檢測這項技術,是不是一項專業性很強、技術性很強的工作?

答:是的。

然後再說,所以要有繼續學習和培訓,然後再要求對每年的培訓情況進行發問。這實際上是要求回答問題的證人必須準確回答每年參加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情況。

當我們發現證人在回答開放問題時,露出明顯的瑕疵,辯護律師就要不失時機的補充發問:

問:你的回答完了嗎?

問:你的回答結束了,是嗎?

給對方足夠的壓力同時,鎖定回答的範圍,然後,馬上使用誘導性的問題告訴法庭詳細的規定是什麼,並且要求對方給予確認。所以,就算辯護人不得不使用開放的問題尋求信息,也可以通過靈活地交替使用誘導性問題的方式,對證人加以控制。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在設計自己的問話策略時,辯護律師是把最有把握的,能夠提出質疑的問題放在前面,首先打擊對方證人的氣焰、摧毀對方證人的心理?還是逐漸消磨其銳氣、步步緊逼,最後實現自己的目標?這需要辯護律師根據自己的案件、根據不同的證人,做出統籌的安排。這就是對證人的心理控制問題。我們看到,兩種選擇會有兩種不同的效果。如果我們採用高調的態勢開始我們的發問,就必須讓證人馬上處於慌亂之中,那麼,此後的好多困難可能得以順利解決,辯護律師甚至可以強詞奪理。否則,法庭上證人羞辱辯護律師的情況是經常上演的。如果我們一開始就有意避免與證人之間的激烈對抗,從沒有爭議的問題出發,讓證人逐漸變得沒有敵意而處於放鬆狀態,慢慢轉向重要問題,那麼,我們也可以不顯山不漏水地實現控制證人的目的。

3、針對發問目的,設定具體目標;圍繞設定目標,設計提問內容

警察出庭作證與普通證人作證相比,帶有明顯的對立心理,不僅處處設防,甚至敢於對辯護律師表述不清、存在瑕疵的問話進行反擊,打亂律師的計劃、攪亂律師的心理。面對一個對你抱有敵意的證人,辯護律師必須提前充分地對自己的交叉詢問方案進行系統的規劃。事實上,由於採用言詞證據原則,所有庭前證言不能當庭出示,所以國外同行庭前準備的絕大部分時間是用來準備如何進行交叉詢問的,就算最優秀的律師也需要小心翼翼、謹慎謀劃。

由於鑑定人掌握了其所從事的專業領域的專業知識,所以就鑑定的專業而言其具有相當明顯的優勢,這是作為控辯審三方都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法庭是法律人的舞臺,就掌握訴訟技能、熟悉庭審規律而言,鑑定人是明顯不足的。在這場“田忌賽馬”的比拼中,誰能贏得高分?誰是最後的勝者?伯仲之間尚難確定。這就看辯護律師能不能避實就虛,做好導演、演員了!

一般而言,對於鑑定人出庭的案件,作為辯護人不應該、不願意與鑑定人就鑑定的專業領域,展開以卵擊石的對話,除非鑑定意見帶有十分明顯問題,並且辯護律師具有可以比及的專業知識。辯護律師應該就:鑑定人的能力和資格;鑑定機構的資格;檢材的提取、保管、存儲、流轉環節是否存在問題;鑑定的操作流程是否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鑑定文書的形式、內容、簽名等是否合法、完整展開角逐競技,這才是通常情況下辯護律師的正確選擇。

事實上,辯護律師的每一次發問都應該是有具體目標的,都是圍繞著既定的具體目標的,不能沒有目標地發問。針對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證人,要憑藉一個律師的執業經驗感悟到我們的攻擊目標在哪,這是我們在進行法庭發問前首先要明確的問題。這是方向問題、戰略問題。其次,要想保證對於每一個目標的攻擊都獲得勝利,還要圍繞這一目標設計自己的發問,不能簡單地一個問題直接對向攻擊目標,除非已經明顯看到了攻擊的目標(問:在整個的鑑定意見書中,你能夠告訴我,你為什麼沒有分析討論這一部分嗎?答:這個確實沒有列出

)。這是戰術問題。只有精心設計前面若干的引導性問題、基礎問題,才能得到我們期待的結果,才能獲取攻擊目標,為發起攻擊做準備。比如:

問:下一個問題,關於你怎麼樣得到的檢材。我的問題是,在進行檢驗之前,你是否瞭解案情?你怎麼了解的案情?

答:我瞭解案情,也只是一個簡要案情。因為我是通過鑑定事項確認書來了解的案情,並且送檢人可能當時也跟我說了一些要求。

問:你向誰瞭解的案情?

答:送檢人和那個鑑定事項確認書。

問:你從誰的手裡拿到的檢材?

答:送檢人。

在上面的問話中,辯護人真正想要的攻擊目標只有一個,就是檢驗人直接從送檢人手中接到了檢材。因為這是顯然違反規定的操作,違反規定的操作必然影響鑑定意見的準確性。但是,如果我一開始就問對方:你從誰的手裡拿到的檢材?證人一定會十分警覺地思考,應該從誰的手裡、從哪裡接受檢材,然後再給出答案。這樣,辯護人就可能得不到想要的答案。事實上,庭審中,當證人發現這樣的回答錯誤後,也試圖彌補此前回答所犯下的錯誤。顯然,通過前面兩個問題的提出,實際上證人沒有辦法判斷辯護人的真實目的,儘管辯護人一開始就明確了下一組問題的目的,是圍繞證人是怎樣得到檢材,證人還是毫不猶豫地給出了答案。可見,順理成章、循序漸進、迂迴包抄、暗藏殺機是我們設計前置發問的基本原則。

簡短、清晰地拆分發問的問題、問話的角度,這是辯護律師的技術問題。如何讓自己的一系列發問看起來水到渠成,讓證人不知不覺地給出我們需要的答案,這對每一個辯護律師都是巨大的考驗。最為愚蠢的發問就是一個問題直指目標,比如:你有沒有刑訊逼供?你有沒有違規操作?這樣的發問常常是不負責任的公訴人的發問方式(一般情況下,公訴人這樣發問後,證人都會回答:在局黨委領導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案……),律師是萬萬不可一開始就這樣發問,否則繼續發問的路就被自己堵死了。但這樣的問題可以在我們發現問題、提出質疑之後,為了放大瑕疵時提出。

當然,我們希望庭前的所有設想的既定目標都能順利實現,但這很難。我們要對無法實現目標的情況有所預見,適時作出放棄與否的選擇,不露聲色地平穩過渡到下一個目標、下一組問話。

4、熟悉相關規定、學習相關知識

犯罪行為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刑法是調整各種社會關係的最後一道防線,這就對辯護律師的知識儲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拿刑事鑑定來看,刑事鑑定就包括:1、法醫學鑑定;2、精神病鑑定;3、痕跡鑑定;4、指紋鑑定;5、DNA鑑定;6、聲紋鑑定;7、筆跡檢驗等。而不同的鑑定必然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範、行業規則等等,這其中既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既有以國家名義頒佈的,也有司法機關自己制定頒佈的。作為專業的鑑定人員,通常情況下他們對於這些規定非常熟悉。作為辯護律師必須熟悉與此相關的全部規範,才有有資格與證人在庭審中進行對話。一旦在發問過程中,律師說出外行話,讓對方感知到問話人的知識儲備不足,證人的心態馬上就會產生變化,從高度緊張轉換到心態平和,那麼,實現庭審發現和質疑的目的就有難度了。

在本次模擬庭審前,本人花了大量時間查閱了我所能查找到的全部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383—2002法庭科學DNA實驗室檢驗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382—2002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範》、《公安機關鑑定規則》(公安部2008年)等等。讓我沒有想到的是,在與鑑定人的對話過程中,鑑定人的一個質疑,讓我發現了一個計劃之外的新的攻擊目標。

答:我不知道你說的法條是哪個法條,你能再讀一遍嗎?

問: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382-2002,這樣的文件你沒見過,不清楚,對嗎?

答,我見過383。

問:382-2002?

答:你那個年份再確認一下?

問:2002年7月1號,你說的383是《DNA實驗室檢驗規範》,我現在談到的是《實驗室規範》(實驗室規範的文件編號是382-2002)。所以你沒見過這樣的文件,對嗎?

答;嗯。

問:沒見過這樣的文件你從事了檢驗工作,對嗎?

答:……

通過此次庭審我發現,鑑定人雖然熟悉鑑定的操作過程,但是對這些枯燥的規定並不都是非常熟悉,並非無懈可擊。長期以來,他們演慣了幕後角色,只需要提供書面文件、無需出庭接受質疑,已經讓他們懶得去熟悉本該熟悉的東西了。這就有可能給辯護人留下機會,就看辯護人能否抓住這樣的機會。即使辯護人對於操作程序規定的認識上存在明顯不足,但是在證據審查認定的法律規定上,辯護律師是有明顯優勢的。結合兩高三部的兩個證據規定,以及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標準,辯護人同樣也有很大的質疑空間的。

5、預見到來自控方、法庭的壓力

按照法律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係,但實踐中,相互配合為主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被告人、辯護人對於國家追訴的對抗顯得大逆不道。加上我們的庭審沒有規則,不僅沒有規定什麼是誘導性發問?什麼是主詢問?什麼是交叉詢問?也沒有規定什麼情況下控辯雙方可以提出異議,以及提出異議後法庭如何裁判?這就造成庭審的混亂,為選擇性執法提供了空間。

就此類案件的庭審,辯護律師的發問範圍很可能受到限制,比如,一旦鑑定人有了鑑定人資格,圍繞鑑定人的資格取得、繼續教育等等方面的發問,就會因為公訴人提出異議之後被法官制止,或者被法官直接制止(在本案中,法官就提醒辯護人,要圍繞著鑑定的過程、操作、結論的形成等關鍵環節展開發問)。

審判員:辯護人,請你能否簡便的圍繞DNA鑑定的程序、依據、論證分析過程對證人發問。

辯護人:辯護人認為鑑定人的資格同樣重要,所以辯護人有必要對鑑定人資格本身進行發問。

不要說涉及證人的品格、得獎、受過處分的問題,甚至,辯護律師為了實現最終目標而設計的前置問題,都會被認為與案件無關受到公訴人的質疑、法官的制止,公開提醒、告誡證人無需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最為可怕的是,辯護人發問的方式也會受到質疑,即不允許辯護人採用誘導性發問。這就像讓辯護人上戰場,但是不給武器一樣要命。尤其是當證人逐漸陷入到辯護人誘導性發問的陷阱時,公訴人、法官相互配合,保護指控證人證言不受質疑的本能反應讓他們出手相救,此時最高法院、最高檢關於不得誘導性發問的規定就會被適時引用。

辯護律師對這些情況要有心理準備,不能因為質疑、禁止聲音出現就產生心理波動,打亂節奏。同時,也要隨時做好技術上的準備,援引公訴人此前的類似的發問,援引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來進行對抗或過渡。

6、擺正心態,只是為了揭示問題

除了網上可以看到一些案件的庭審筆錄外,也有同行跟我反映他們所經歷的庭審情況,顯然,實踐中,警察出庭作證常常會與辯護律師產生較為激烈的衝突,這似乎成為一種常態。姑且不談公訴人、法官有可能存在的問題,我認為一些同行對警察出庭在訴訟中的價值、作用的理解也是存在偏差的。我們並不是想通過庭審來懲治一切的造假、說謊、違法、違規、犯罪等等行為,庭審不能實現這樣的功能,我們還是要追求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通過揭露、展示、擴大證據產生和認定環節存在的問題,迫使法庭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認定,這才是我們真正需要的。

辯護律師表現出儒雅、大度、規範、嚴謹、謙遜、冷靜、智慧,才能駕馭法庭,才能在法庭上不被幹擾地“為所欲為”。相反,如果辯護律師總是以挖苦、諷刺、嘲笑、搶話、調侃、強迫、蠻橫、糾纏的方式,或者運用語音、語調的變化,將一問一答的對話變成人身攻擊,將揭露和展現的就事論事,變成了人與人、立場與立場之間的對立,如果不是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這樣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因為這樣的方式很可能適得其反。

在此次的模擬庭審中,辯護人也有一些發問讓出庭警察是沒有辦法回答的,比如:

問:2002年7月1號,你說的383是《DNA實驗室檢驗規範》,我現在談到的是《實驗室規範》(實驗室規範的文件編號是382-2002)。所以你沒見過這樣的文件,對嗎?

答;嗯。

問:沒見過這樣的文件你從事了檢驗工作,對嗎?

答:……

問:但是不應該從送檢人手中,而應從保管員手中得到檢材。這樣的規定你不清楚吧?

答:清楚。

問:清楚?但你沒有按這個操作吧?

答:……

這樣的問話實際上已經展示了問題所在,問什麼和怎麼問要比如何回答、是否回答更為重要。當然從辯護人發問策略的角度上講,我們還可以有很多選擇,比如,追加發問:你這是違法操作,對嗎?也可以不再發問,注視證人,給他留出足夠長的時間,迫使在場的所有人安靜下來,耐心等待他的回答。直到確信他無話可說,再環視控方、法官之後,轉到下一個話題。這也是一種在擴大戰果的方式。不同的案情,辯護律師會有不同的選擇。但是如果辯護人直接做出認定:這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產生,對嗎?製造犯罪就等於是在犯罪,同意我的說法嗎?你都沒有掌握最基本的知識、常識,你就不能做鑑定工作,對嗎?這樣的發問就可能不適合所有的案件。

事實上,辯護律師發問的殺傷力源於問話的內容、發問的角度,語言上的尖銳、攻擊,看上去很美,效果上不一定很好。庭審發問的目的是揭示案情、展示案件,並非控辯雙方的比拼、競賽,總是希望本方能高分勝出、完勝對手、甚至KO對手,會讓我們的“說服”打折扣。

7、機不可失、失不再來

本次模擬法庭還有一個意外收穫。由於主辦方的前期準備偏差,拍攝的效果不符合製作要求,所以我被要求重新再來一次。作為執業多年的律師,儘管我已經預料到不可能昨日重現,我也試圖擴大質疑的範圍、變換問話的角度,但再次拍攝還是讓我大跌眼鏡。出庭警察的淡定從容,讓他能夠洞察辯護律師的發問目的,加上適時的反擊、解釋,讓整個的庭審效果大打折扣,我感覺不到那種獵手追逐獵物的快樂。

相比庭審的其他環節,交叉詢問的魅力就在於瞬息萬變、稍縱即逝,不能重來、不可補救。針對不同的案件、針對不同的證人,絕沒有統一的模板可供借鑑參考,都要特別定製一套交叉詢問計劃。辯護律師必須全面仔細、精心設計自己的交叉詢問方案,才能在只有一次的庭審中真正駕馭庭審。

以上就是本人的一點感悟。在符合訴訟規律的規則下,什麼是庭審過程中最為精彩的部分,答案應該是確定無疑的,交叉詢問是法庭審判活動中最為精彩的部分。交叉詢問是法律人最偉大的發明,以如此簡潔有效的方式發現真實、確保司法公正,交叉詢問可謂是居功至偉。然而,表面上看上去如此簡單的一問一答,實際上背後隱藏了深奧的邏輯和技巧,以至於多少代法律人窮其一生,孜孜不倦的在這塊土地上辛勤耕耘。

做好交叉詢問,要求辯護律師不僅有訴訟技術,更應該有訴訟意識。訴訟技術可以通過學習、培訓得以提升,但訴訟意識只能靠實踐中一點一點的積累。通過一次次的實踐,讓我們本能地在交叉詢問的對話中,做出適時而正確的選擇,這隻能靠訴訟意識。

以一個案件、用一篇短文,加上一個沒有與出庭警察有幾番較量經驗的訴訟律師,要想解讀交叉詢問的奧秘,真是不自量力。探討如何在中國的訴訟制度下,在沒有規則、胡亂規定的庭審上,如何讓我們的交叉詢問發揮作用,幫助法庭查明案情,這是每一個刑辯律師的責任。在此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同行的思考、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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