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毒王郭某鵬該當何罪?

2020年3月11日,鄭州毒王郭某鵬豪橫出道,讓我們此生有幸體驗到寒假暑假連休的極致快感。那麼,鄭州毒王郭某鵬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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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上述規定,如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郭某鵬定罪處罰,其面臨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如未造成其他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或其他嚴重後果,刑期超過三年的可能性不大,甚至可能僅僅幾個月的刑期(參照下文最高院公佈的典型案例判決結果)。而鄭州市公安局大學路分局正是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郭某鵬刑事立案。

從通報內容看,郭某鵬違反《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二十一號通告》,故意隱瞞出境史,未嚴格落實“隔離觀察”措施,未嚴格落實“如實申報”措施,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辦公場所,對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傳播危險,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刑事立案條件。但郭某鵬是否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事實還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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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上述規定,只要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郭某鵬定罪處罰,即使未造成他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後果,郭某鵬面臨的最低刑期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造成他人感染新冠肺炎重傷、死亡的或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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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決定郭某鵬“生死”的重要因素。

根據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要區別: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已確診新冠肺炎病人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犯罪嫌疑人確診新冠肺炎或出現新冠肺炎疑似症狀後是否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三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是否造成新型肺炎傳播。

第一,郭某鵬是否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從鄭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通報內容來看,郭某鵬在機場、火車站、地鐵測量體溫均為正常,無發熱症狀。但根據已知的感染新冠肺炎的臨床表現,發熱並不是新冠肺炎的唯一症狀,除發熱以外,乾咳、咽痛、腹瀉、乏力、胸悶等都是新冠肺炎的症狀。

我們注意到,通報顯示,3月9日18時45分,經測體溫正常,郭某鵬乘坐地鐵5號線0506車換乘1號線0129車(康寧街站-鄭州東站-醫學院站)在醫學院站出地鐵後,步行至一心堂鄭州中原路連鎖店買藥,後居家未外出。依此來看,郭某鵬在被隔離前(3月10日上午)已經出現不適症狀,否則,他不會去藥店買藥。那麼,郭某鵬出現的不適症狀是否是已知常見的新冠肺炎症狀,郭某鵬購買的是何種藥品?因通報未明確,我們不得而知。但這是能否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郭某鵬定罪處罰的決定性因素。

第二,郭某鵬出現新冠肺炎疑似症狀後是否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通報顯示,郭某鵬從境外乘飛機抵達北京首都機場,從機場乘坐機場大巴到北京西站,從北京西站乘火車返回鄭州。到達鄭州之後的兩日,郭某鵬乘坐地鐵正常上下班。顯然,這個信球已經跨越半個地球,認定其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任何疑問。但郭某鵬在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前是否已出現新冠肺炎疑似症狀,從已公佈的信息,我們不得而知。

第三,郭某鵬是否造成新型肺炎傳播?

截至3月11日12時,郭某鵬的密切接觸者24人已被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從新冠肺炎的傳染強度看,其同事、家人等密切接觸者被感染的概率極大,待官方通報。

綜上所述,郭某鵬能否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需要司法機關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予以認定。公安機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只是根據現有證據和事實的初步定性,最終是否會變更罪名,還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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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一批10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田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隱瞞武漢旅居史致多人被隔離觀察。

【簡要案情】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車從山東濟寧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車輾轉湖北荊州、漢口、河南商丘等地後,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即到本村衛生室就診。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鎮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肺炎。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武漢旅居史,田某某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謊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其仍故意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被收治於該院呼吸內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醫護人員得知其

漢口旅居史再次詢問時,仍予以否認,在被診斷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轉入感染科隔離治療過程中,不予配合並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違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昌、漢口返鄉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

【裁判結果】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明知應當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配合醫護人員採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37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田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3月1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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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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