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2019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來看看有沒有你掉過的坑?

1、南寧道之星公司汽車質量糾紛案


廣西2019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來看看有沒有你掉過的坑?

2018年12月19日,南寧市消費者劉女士以分次付款方式向南寧道之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南寧道之星公司)購買一輛奔馳G500汽車,總共支付價款209.88萬。車輛由西藏之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西藏之星公司)提供。2018年12月29日,劉女士從蘭州提車並開回南寧,當車輛駛離蘭州約一千公里處路段時,發生了發動機故障,無法啟動。劉女士認為該車輛有嚴重質量問題,要求商家換車或退款,並補償損失。銷售方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和訴求置若罔聞,拒絕承擔責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1月23日劉女士向南寧市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請求維權。

接投後,南寧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人員展開調查。經反覆溝通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意見,並委託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派出工程師到南寧對涉事車輛發動機進行拆檢,發現該車輛存在“油底殼、機油格中有較多、較大金屬屑,可能存在發動機不正常磨損”、“正時調節鏈條(左側)存在鬆動”等情況,證明車輛發動機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檢測結果獲得雙方認可。

依據《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六十日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三千公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整車更換或者退貨,並依法賠償損失……(二)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規定,經營者有責任和義務按消費者的要求,退車並賠償損失。2019年4月中旬,南寧市場監管部門再次組織雙方調解並達成一致意見:由西藏之星公司為消費者辦理退車,退回車款203.88萬元,並補償7萬元;由南寧道之星公司退還消費者6萬元,並補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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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寧房多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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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南寧市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廣西南寧房多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經查,當事人從上門兜售的賣家處購買了多個樓盤的業主個人信息共1537條,包含有姓名、地址、房型、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等內容,隨機分派給業務員,由業務員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需要租房或賣房,推銷居間業務,從而達到收集尋找目標客戶,增加公司業務擴展的目的。當事人此舉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行為。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南寧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以罰款6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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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西小兔出行汽車公司不退押金引發群體消費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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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開始,南寧市西鄉塘區市場監管部門陸續收到潘某某、韋某某等110多名消費者投訴稱:使用廣西小兔出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兔公司)共享汽車app支付押金並租車使用,申請退押金後小兔公司未按承諾時限退還。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投訴後,迅速開展調查和調解工作,小兔公司在為14名消費者退費22989元之後,再也無法聯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只能將案件線索移送屬地公安部門處理。

2019年3月27日,小兔公司主動聯繫市場監管部門,表示願意配合做好剩餘消費者押金退還工作。西鄉塘區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協調轄區人民法院啟動消費糾紛行政調解與訴前聯調銜接機制,分別於2019年4月16日、5月10日進行了2次現場調解,小兔公司向46名消費者退款122455元。但是,在組織第3次集中訴前聯合調解,督促小兔公司繼續向符合退款條件的消費者履行退費義務時,小兔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出席,致使市場監管部門不得不終止調解。市場監管部門建議並將在職責範圍內支持未得到退款的消費者通過司法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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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柳州市海倫健身館擅自關門引發消費者群體投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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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3日,有消費者陸續撥打柳州市市場監管局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投訴,反映柳州市海倫健身公司冠亞尚城店(下稱海倫健身館)突然關門停止經營,導致辦理的預付卡無法使用又得不到退款。市場監管部門立案開展調查。

經查,海倫健身館由於店鋪轉讓出現合同糾紛,導致無法繼續經營,致使海倫健身館原有的460名會員不能享受應有的健身服務。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柳州市市場監管部門邀請本地主流媒體全程跟蹤報道,及時與消費者溝通信息並通報案件處理進展,向海倫健身館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西消保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引導海倫健身館主動化解矛盾配合調解。

通過多次組織雙方溝通調解,2019年5月17日,海倫健身館簽訂承諾書並兌現承諾,至6月底,陸續為399名會員退費累計37.65萬元,為自願轉籍到其他健身店繼續接受服務的61名會員辦理轉會手續,群體訴求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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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桂林市日興置業有限公司“一房兩賣”消費投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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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消費者董女士在桂林市日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興置業公司)預購了一套商品房及地下車位,繳納了購房定金和車位定金共6萬元。辦完認購手續後,日興置業公司卻告知董女士,該套房已被他人購買,不能再賣給她。董女士認為日興置業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即到桂林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求維權。

桂林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查時,當日興置業公司稱該套房已於2019年4月20日被某消費者選定,因購房人數超出系統最大容納量,導致選房系統崩潰、故障,使得該套房源又被董女士選中。公司發現問題後,立即聯繫董女士進行後續處理和補償方案溝通。

經查證日興置業公司原始紙質文件、電腦購買系統及相關當事人,桂林消費者協會認定日興置業公司確係因工作失誤導致重複出售房源,不存在“一房兩賣”的主觀故意。經解調,獲得董女士諒解,日興置業公司除退還董女士6萬元定金外,還按定金原則,給予董女士6萬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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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廣西越菱電梯公司不履行電梯維保責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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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1日,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群眾投訴反映:梧州市新興三路梅西生活廣場的兩臺電梯故障頻繁,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消費者群眾使用。9月23日,市場監管部門組織人員對該兩臺電梯進行檢查,並委託廣西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梧州分院進行現場勘查發現:該電梯維保單位廣西越菱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菱電梯公司)和使用單位均未能提供相關電梯故障維修記錄;電梯內外呼按鈕標識不明,未及時更換;電梯層轎門地坎導槽雜物多;電梯限速器張緊輪電氣開關老化;電梯曳引機漏油;電梯制動鼓上方有油汙,存在滴落制動鼓隱患等等。

梧州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越菱電梯公司立案調查。經查實,越菱電梯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對上述兩臺電梯進行維護保養,造成不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規定。據此,市場監管部門對越菱電梯公司依法處以2萬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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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海市管道燃氣有限公司價格違法消費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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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0日,北海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北海市管道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道燃氣公司)涉嫌“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即於8月5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實,管道燃氣公司不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天然氣銷售價格問題的通知》中“從2019年5月1日起,執行新下調的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規定,至2019年7月10日期間,仍然按照原天然氣銷售價格標準:居民用戶按3元/標準立方,工業用戶按4.05元/標準立方,商業用戶按 4.35元/標準立方收取了全市居民、工業和商業用戶購買天然氣的費用。累計多收取天然氣用戶費用178239.18元。

管道燃氣公司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四)項所指的“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的行為。

鑑於管道燃氣公司在檢查過程中主動配合執法部門,自覺提供相關資料,主動給全部用戶清退了全部違法收入,主動減輕了價格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符合從輕處罰情形。北海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 12 月 19日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該公司作出2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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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樂業縣幼平萬璟加油站違法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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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日,消費者黃某某等6人向樂業縣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稱,樂業縣幼平萬璟加油站(以下簡稱加油站)銷售的車用柴油存在質量問題,在使用後導致車輛機械故障,要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接訴後,樂業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加油站銷售的O#車用柴油進行抽樣送檢,結果判為不合格產品。

據此,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立案進一步調查。經查實,加油站雖經市場監管部門核准登記,但在經營期間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期間共購進不合格車用柴油9.72噸,銷售5.72噸,獲得違法所得2871元。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樂業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加油站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871元、罰款66096元、沒收剩餘不合格產品”的行政處罰。

經調解,加油站同意承擔6位消費者因使用不合格柴油導致機械故障的維修費用33356.5元;賠償務工費用每人5000元;免收不合格車用柴油貨款37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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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巴馬十琅公司淘寶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投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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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8日,河池市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稱:巴馬十琅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琅公司)在淘寶網上註冊“十琅旗艦店”存在涉嫌發佈虛假宣傳廣告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河池市市場監管部門即立案調查。

經查實,十琅公司在其淘寶網店銷售的“十琅山核桃油、有機亞麻籽油、紫蘇籽油”等產品詳情介紹中,藉助宣傳亞麻籽油含有DHA、EPA等成分及所謂“酸奶+亞麻籽油”巴德維療法,存在明示或暗示其產品具有治療、防癌的作用,同時通過使用孕婦及嬰兒圖片形象,宣稱產品有助胎兒大腦發育的功效。十琅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禁止性規定。據此,河池市場監管部門對十琅公司依法處以行政處罰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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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來賓中燃公司擅自加重消費者負擔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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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消費者謝某向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稱,來賓市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賓中燃公司)在其家中安裝的燃氣表無顯示,來賓中燃公司要求消費者交費450元重新買表安裝。消費者認為來賓中燃公司收費不合理,即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請求維權。

興賓區市場監管部門即依法組織雙方調解。根據《廣西消保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供水、供電、供氣、電視、郵政、電信、公共交通運輸、互聯網、殯葬、證券、保險、銀行等公用服務行業和其他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費;鋪設管道、管線等公用設施的費用不得由消費者負擔”。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燃氣表是燃氣公司為了履行供氣合同而必須提供的一種計量器具,作為合同的附隨義務,與供氣行為不可分離,應當由燃氣公司出資購買、安裝、維護、更新,不可作為增加收費的項目。經調解,來賓中燃公司免費為消費者更換了新的燃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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