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花園鞋”專利權無效答辯案勝訴

【當事人】

專利權人:周運松(我方代理)

無效宣告請求人:吉林省真彩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周運松是專利號為201530133631.6,名稱為“硅膠洞洞鞋”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包括設計1和設計2。

涉案專利設計1各個視圖如下:

高沃代理“花園鞋”專利權無效答辯案勝訴

涉案專利設計2各個視圖如下:

高沃代理“花園鞋”專利權無效答辯案勝訴

吉林省真彩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提交了如下證據1-4。

證據1各個視圖如下:

高沃代理“花園鞋”專利權無效答辯案勝訴

證據2各個視圖如下:

高沃代理“花園鞋”專利權無效答辯案勝訴

證據3的組件和組合狀態的各個視圖如下:

高沃代理“花園鞋”專利權無效答辯案勝訴

證據4(口審時放棄該證據)各個視圖如下:

高沃代理“花園鞋”專利權無效答辯案勝訴

經過書面答辯和當庭口審陳述等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機構最終維持專利權全部有效。在該決定中,國知局審查機構採納了我方代理人的如下意見:針對本案硅膠洞洞鞋(也稱為花園鞋),相比較其底面和鞋底部的設計,其鞋頭的形狀和鞋面的設計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關注,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而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的區別表明二者在鞋面上設計不同,同時在鞋頭、綁帶形狀、圖案和鞋底上也均不相同,上述區別足以導致二者視覺效果上存在顯著差異,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

【律師點評】

劉林東、覃巖巖:由於本案涉及專利侵權訴訟,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決定結果直接影響專利權人的維權訴訟能否順利進行。故在受理委託後,我方在全面瞭解該類產品設計發展變化過程的基礎上,提出適用外觀設計“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法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為基礎,結合現有設計狀況和相關設計特徵是否受用途限制等因素,逐一判斷各相同點、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程度,再通過綜合分析得出認定結論的觀點,為我方贏得了特徵對比的主動權。

最終,在辦案律師細緻的分析、合理的觀點以及巧妙應訴策略的加持下,我方的代理意見得到合議組的認可,順利贏得案件,也為我方當事人後續的維權訴訟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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