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維權指南,請收好

3·15設立宗旨:

1、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2、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3、蒐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4、打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5、參與法律和政策制定,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權益保護:

一、依法經營和誠信經營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二、接受監督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三、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四、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五、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六、出具憑證或單據的義務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七、保證質量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舉證責任倒置: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八、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義務

分為兩種悄況:(注意以下兩種退貨規定的區別)

(1)一般退貨義務。

經營者者挺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同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業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向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行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上述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2)遠程購物消費者7天無理由退貨。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件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①消費者定作的

②鮮活易腐蝕的

③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報紙報刊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九、正確使用格式條款的義務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瞥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十、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十一、尊重消費者信息自由的義務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貨者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二是對於已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時,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並在信息洩露、丟失時及時加以補救。

三是避免以商業信息騷擾消費者,即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對象

1、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從事消費活動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

2、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消費資料時,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

3、經營者。經營者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核心,經營者作為消費者權益似護法保護對象的對立面,首先應當遵守該法的有關規定。

十三、消費者的權利

1、安全保障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悄悅。

3、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4、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公正、合理地進行市場交換行為的權利。

5、獲取賠償權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7、獲得相關知識權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受尊重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者提出批評、建議。

10、個人信息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消費者維權途徑:

1、網購-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從2014年3月15日起針對網上購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買家可以在簽收日起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無理由退換貨的前提是該商品未被拆封。

2、12315維權

在與商家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可以撥打12315電話,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此途徑為最直接,最有效的尋找法律維權的方法。能給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懲罰。

3、媒體曝光維權

針對有背景、有影響力的違法商家,各種協商途徑,各種維權受阻,可以通過各種媒體(電視臺、網站、微博等)曝光其違法行為,通過輿論的壓力和高層政府官員的重視來深度維權。

3.15消費者維權指南,請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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