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唯一住房不能執行?法院:太天真

為逃避執行,“老賴”們可謂花樣倍出,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執行?

案件

2011年,朱某夫妻二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拖欠了薛某貨款七萬餘元,薛某多次索要未果,將朱某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朱某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薛某的貨款。

判決生效後,自2011年至2018年長達七年的時間,朱某夫妻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2016年1月份,黃島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朱某夫妻位於青島市黃島區某小區的樓房一處,朱某仍然拒絕履行義務。直到2018年1月份,法院裁定拍賣朱某被查封的樓房,朱某依然不在乎,且並不擔心自己唯一住房會被法院拍賣。那麼,是什麼原因讓朱某如此猖狂?

“老賴”唯一住房不能執行?法院:太天真

原來,朱某並非第一次跟法院打交道,早在2010年,朱某因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拖欠貨款被起訴到法院,法院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朱某未自覺履行義務,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第一次查封了朱某所居住的樓房。面對法院的查封,朱某以被查封的房屋系其生活及撫養家屬生活必需居住的房屋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涉案房屋的查封和拍賣。黃島法院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裁定支持了朱某的執行異議請求,中止了對朱某唯一住房的執行。


“老賴”唯一住房不能執行?法院:太天真

就是這一紙裁定,讓朱某吃了定心丸,欠錢不還房子也不會被拍賣,小日子照樣可以過的優哉遊哉。2018年,當法院第二次查封、拍賣他這套樓房的時候,他拿出了當珍寶一樣保存的法院2010年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並得意洋洋地認為,法院這張執行裁定書就是保住自己住房和繼續賴賬不還的“擋箭牌”!然而,好戲來了,這次朱某的如意算盤可打錯了!朱某並不知道,關於被執行人本人及其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能否被強制執行的問題,法律早已做了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臺了新的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務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第一款第(三)項: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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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黃島法院徵求了申請執行人薛某的意見,薛某同意從涉案房屋變價款中為朱某及其所扶養家屬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那麼朱某所謂的“唯一住房”法院就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和拍賣!朱某再次提出對其住房中止執行的執行異議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朱某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複議請求,維持一審法院的執行裁定。這就意味著:如果朱某繼續賴賬不還,他的“唯一住房”將會被法院依法拍賣!不知此時的朱某會作何感想呢?

黃島法院執行法官說:“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拖延執行等'軟對抗'手段一直是老賴們的慣用伎倆,也是執行工作中著力解決的問題,近年來,在全國法院高舉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利劍之下,失信被執行人早已無處遁形,任何手段、任何方法逃避執行都將被法律戳破!奉勸諸如朱某夫妻一類的老賴,不要再心存僥倖,自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是每個公民最正確的處世之道。”

切實解決執行難,我們是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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