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莘縣人民政府關於莘縣新城改造建設補償安置暫行意見

好消息莘縣人民政府關於莘縣新城改造建設補償安置暫行意見

莘縣人民政府關於莘縣新城改造建設補償安置暫行意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城市品質,依託高鐵站加快新城建設進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昇路以西,南平街以北,武陽街以南,濱河南路以東,新城範圍內的房屋改造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新城房屋改造工作遵循政府主導、讓利於民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涉及街道辦事處為新城房屋拆遷改造實施主體,具體負責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測繪機構和評估機構的確定、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補償資金的發放和安置房的分配等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改造範圍的劃定和土地徵收程序的完善;縣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建築的處理;縣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的完善;縣新城綜合管理服務中心牽頭負責補償資金的籌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各盡其責,積極推進新城的建設工作。

第五條 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被改造房地產權屬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

第六條 補償標準

(一)宅基補償標準

1、宅基的認定

宅基由村委會進行初步認定,並經相關部門聯審,無異議後,予以公示。用於折算安置房屋的土地面積以實測的院內土地面積為準(不含道路、衚衕)。

2、補償標準

按照實測院內土地面積的50%安置住宅房屋,安置房無樓層差價。

被改造房地產權所屬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按認定的補償面積按照2000元/㎡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被改造房地產權所屬人選擇的安置房面積大於應安置面積的,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含10%)的部分按照1800元/㎡的標準交納購房款;超過應安置面積10%以上的部分按照政府指導價交納購房款。

(二)房屋補償標準

2018年3月航拍圖前建成的房屋,由選定的價格評估機構結合實際,並參照《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聊城市徵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覆》(魯國土資字〔2017〕356號)進行評估,給予貨幣補償。2018年3月航拍圖後建成的房屋及構築物按違建處理。

(三)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標準

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金額,由選定的價格評估機構確定,被改造房屋裝修標準不高於安置房建設標準的項目不予補償。

第七條 補助標準

(一)臨時安置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2018年3月航拍圖前建成的被改造房屋面積(以下簡稱被改造房屋面積),按照6元/㎡/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選擇房屋安置的,根據被改造房屋面積按照6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先支付2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根據各片區安置房建設進度確定。

3、選擇房屋安置的,因非政府原因無法施工的,過渡期限順延,發放臨時安置費。因被改造房地產權屬人的原因,未及時辦理入戶手續,從逾期次月起,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搬遷補償費

因改造致使搬遷的,根據補償面積按照1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八條 獎勵標準

(一)籤協議及交接獎勵

1、在規定的簽約期限第一階段,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根據協議約定時間完成被改造房屋交付及所有地上附屬物清理的,按認定補償面積給予100元/㎡的獎勵。

2、在規定的簽約期限第二階段,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根據協議約定時間完成被改造房屋交付及所有地上附屬物清理的,按認定補償面積給予60元/㎡的獎勵。

3、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未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被改造房屋交付及所有地上附屬物清理的,無獎勵。

(二)組全籤獎勵

根據建設規劃和實際現狀,將片區項目分成若干組,在簽約期限內,組內房地產權屬人全部簽訂協議的,按認定補償房屋面積給予200元/㎡組全籤獎。

第九條 安置房的位置由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定;安置房選房順序由籤協議順序號和交付房屋順序號相加確定,數值小的先挑,數值相同的先交付房屋的先選。

第十條 被改造房屋權屬人所選安置房為多套的,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其關係由所在村街或單位開具關係證明。


好消息莘縣人民政府關於莘縣新城改造建設補償安置暫行意見

第十一條 安置房建設標準

(一) 層高不低於2.9米;

(二) 室內地板磚地面;

(三) 內牆面刮仿瓷塗料,外牆面刷外牆漆;

(四) 衛生間牆面瓷磚到頂、衛具、洗手盆齊全;

(五) 廚房牆面瓷磚到頂、洗菜盆、上下水道齊全;

(六) 入戶防盜門,無室內門,鋁合金或塑鋼窗,日光燈具齊全;

(七) 預留閉路電視、電話、寬帶、燃氣管線接口,水電到戶,室內暖氣鋪設完畢。

第十二條 被改造房屋辦理交付手續後,被改造房屋由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實施拆除,為確保拆除安全,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房屋拆除,因私自進行房屋拆除造成的所有後果,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簽約期限內被改造房地產權屬人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國有土地上的由縣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房屋徵收;集體土地及其地面附著物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土地方面的有關規定實施土地徵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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