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一个有其他追求者的女生,算不算“挖墙脚”?你怎么看?

秋千上的风儿


也不算挖墙角,因为喜欢一个人从本质上来说没有错。首先,要看这个女生什么态度,对你哥是否是喜欢的。其次,既然表白了,就不要怕,去勇敢的追求,如果那个女生对你哥也是有感觉的,很容易追到手。最后,万一这女生明显拒绝或婉拒,就不要让你哥纠缠她了,也许她只喜欢那个李某。


易叶知


怎么说呢,我觉得不算挖墙脚,因为小姑娘并没有同意她的追求者。所以这种情况是可以追求的,顶多算是公平竞争。

我上高中的时候遇到过这样的事。我们班的一个男同学(代号A)喜欢上了我们下届的一个小女生,那时候流行送情书,而且情书不一定本人去送,可以委托别人送。于是我这同学写好了情书委托另外一男同学(代号B)给送去了。说明一下,这二位平日里关系一般。本来情书送了就没第二个男生什么事了吧,没那么简单,这小子本来是帮忙送情书的,没想到看到那小女孩的时候居然也喜欢上了。

怎么办怎么办?B跑去和A坦白了:呃,我也看上你喜欢那小姑娘啦!A:你想怎么样?B:我也想追她。A:那就追吧,她还没同意我,你现在追不算挖墙脚,咱们竞争一下,各凭本事。B:好。最后的结果,B抱得美人归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女孩子这种事不分先后,只要一天她没有同意追求者别人就可以追求,这叫竞争不叫挖墙脚!


爱生活爱小芝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看到心动的女生,在对方还没有结婚前,勇敢去追不算挖墙脚。

理由如下:

1. 从法律上来讲,还没结婚的女人,不属于任何人的妻子,可以被任何人追,这个女人也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题主背景中,哥哥喜欢的女生还没有结婚,甚至连个正式的男朋友都没有,只是有一位大叔在追。这种情况下,你哥哥可以勇敢地去追,不要有任何心理压力。

2. 从道德层面讲,心动女生有正式的男朋友,你哥去追,那叫破坏别人的感情,是第三者,不道德。只要心动女生还没有正式的男朋友,大家都可以公平竞争,优胜者抱得美人归嘛。

3. 从个人情感的角度看,你哥不管追不追的到手,在不违反法律,不违反道德的情况下,总得试试吧。试着追过了,即使没追成功,留有遗憾,但是不会若干年后,回想起来,时时后悔啊。再说,这也是一段美好的回忆。谁不曾年少轻狂过,爱的轰轰烈烈过。

追的时候也要讲究技巧,想要接近一个女孩,你得先走进她心里,明白她心中所想,满足她心中所想,成为她需要的那个M r. right.

因为还有一个强力竞争者嘛,你哥要想击败他,要想赢得心爱女生的青睐,必须在与女生相处的过程中充分展示的优势和魅力。

列举一下自身的条件,如果有太大的缺陷,当然不行。你最好具有以下条件: 1、敏感的嗅觉,能够体会出对方的细腻感觉。 2、丰富的想象和客观的模拟能力。我常常需要把自己设想成“如果我是一个很漂亮的女孩,我会怎么想,我会需要什么,喜欢什么,讨厌什么”。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你能预知一些对方的感觉,对你的下一步行动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3、不至于难看的外表。 4、机灵。 5、一定的经济基础。(大款之流的追美女,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

不管男女都不是靠感动对方来获得青睐,靠的是相互吸引。吸引来自于很多方面:内在修养、外在形象、经济条件等等。

聊天是一个最常见的和女生互动的方式,什么样的聊天更能展示自己的魅力,吸引对方呢?可以这么聊:

女生感兴趣的话题+你的经历分享=魅力展示。

比如你哥喜欢的女生爱吃碳烤女,你哥可以和她这么聊天:

心动女生:最近好想吃鱼啊,特别是碳烤鱼。

你哥可以回:我知道有一家碳烤鱼做的味道非常不错,既保留了鱼的鲜美,又保证了外焦里嫩,可惜我周末要加班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不然可以陪你去了。

这样聊,不仅勾起了女生的兴趣,还展示了自己的上进,同时还为下一次见面创造了条件。

愿有心人终成眷属,愿你哥抱得美人归。


一羽仙气


这只能说是公平竞争,算不得挖墙脚。

1

挖墙脚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从已经成型的墙上挖走砖头,非常形象的一个词,对比现实关系,就是从一对已经成为恋人关系的情侣中带走一个。

既然你哥喜欢的小姑娘还没有跟大叔确定关系,那就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关系,很合理很正当。追求喜欢的人是一种本能行为,虽然人有道德的约束,不能同动物相比,但在合情合理的时候出手是可以理解的。小姑娘虽然对大叔有好感,可碍于年龄差她还是有些谨慎的,可能这时候出手追到她会有些许过意不去,但对比失去她的不愉快这又算不得什么。


在小姑娘单身的情况下,追求她是给她一个选择的机会,因为不是强求她接受,我们都尊重最后的结果就是。以道德绑架,强迫退出的想法对大叔来说实在过于偏袒,都是公平竞争,何来不耻之说。

2

当今社会本就是男多女少,不主动的人只能慢慢变成剩男,况且追求自己喜欢的人本就是一觉很神圣的事,何必想不开去做无用的老好人。

如果你哥主动放弃,反说明了对女孩不是真正用心,只要觉得合适,尝试追求再正常不过。

我很赞成你哥继续追求下去,不成功也没啥遗憾的。希望能打消你的疑虑,不再纠结你哥的幸福问题。


十分小明


在爱情里,人人都是平等的,你有追求爱的权利。如果他们还没有结婚,但是,有一点要想明白了,你是否走进,她的芳心?那个女孩喜欢你吗?还是你一厢情愿,想追求女孩的,如果他们,两个人真心相爱,感情非常好,爱情是向着美好,的憧憬上发展 。你还是放弃,你的追求为好,就把这份,爱保留在心底。天涯何处无芳草,有缘千里来相会,去寻找真正属于,你的爱情吧!


红叶23509


追求是个人权利,选不选择你也是她的权利,就连追求都不敢做,那你想的到她就没有可能,来个公平竞争也无尚不一可。

追求她算不算橫刀夺爱″挖墙脚"呢?不是,只要她一天没结婚还单身,自己都有追求她的权利,你不追她,也许有第三个第四个男人追她。

例如现在某单位有一个工程项目,已有人跟进了一段时间,你公司本身也是做这些工程项目的,难道怕人说挖墙脚,你们公司不去竞争吗?不去追不去争取吗?如果你公司不去争取,肯定有很多其他公司去追去争取。

道理很简单,追求女朋友也一样,你不去追也会有其他人去追。

我认为,像这种事不能拿道德来绑架,追求和选择是完全不会矛盾,追求是自己行为,选择不选择你是她的事,因为你没有强迫她选择自己。也不存在不挖墙脚。


温木桂



首先这说明他是个很受欢迎的人。否则你也不会被吸引,对吧,但凡一个能吸引你的人,他就也能吸引别人。那么你对一个比较受欢迎的异性的正常期待是什么?他必然会有其他的追求者,这是必然的对吧,谁也不去追的人估计你也看不上。

那么话又说回来了,当他还有其他追求者的时候,你如果就认为他不值得去追的话,那么你的意思是你要去追那些没有其他追求者的人?这是你逻辑的第1个问题。

当然你可以说他可以有其他追求者,但他应该拒绝那些追求者。不和别人暧昧。

首先他跟别人聊微信和是不是暧昧这是两回事,当然在你看来只要是你的竞争对手,这都算暧昧,但他来讲也许不是,不是每个人都只有恋人这一种异性关系。


其次,就算他和那些人保持暧昧关系好了,他现在没有正式交往的严肃关系的男朋友,一个人无论男女当你很受欢迎,面临追求者很多的时候,你的正常反应是什么?是挑选比较后的择优选用,而不是拒绝比较,直接选一个。对吧?他如果是一个拒绝所有潜在追求者,就等那一个的人,你觉得你何德何能?你还会有机会吗?你一点机会都没有,而现在,你还有机会。

我揣测题主的心理,其实知道竞争激烈,自己也不算突出,觉得知难而退又有点不甘心。所以想寻求安慰,如果大家说这个女生同时和别人保持联系是人品不好,那就可以比较舒服地说服自己放弃。

但事实是,在确定正式关系前和多个追求者有联系,并不是什么人品问题。多数优秀的女生都会面临这个问题。你要放弃你就放弃,坚持那个人就是值得的。你这种在努力之前就要讲回报,问值不值得的心态,估计是赢不了的。打个不甚恰当的比方,有人想考个研究生,那个导师明明只招三个人,但是居然和20多个人眉来眼去频繁联系,你觉得努力想考他的研究生是值得的吗?


一秒萌萌哒


虽然有话说,没有结婚都还有机会。

但是往往这样的三角恋,外来的那一个,心会特别累,比平常的关系要费劲好几倍。

有一点得不偿失的感觉哦。

我觉得并不存在什么道德问题,只要喜欢,不介意就没有一点问题,哪怕她结婚了,都没什么问题。

追求自己喜欢的东西,并不是一种错。

但是这种事情可以衡量的,看那个女孩子对你哥的想法,还有你哥对那个女孩子的态度。

双方面的相互的衡量一下,有没有必要继续交往下去。

假如感觉差不多,可以继续努力一下,还有点希望。

感情这一回事是要靠双方的,并不是说你哥一个人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那样做只能是白费功夫,权衡一下,那个女孩对你哥的态度。

假如态度比较偏下,那可以放弃了。

态度又有点暧昧,可以坚持一下。

态度特别好的话,那肯定可以去继续追求。

所以还是要看个人的想法,还有值不值得。


散发阳光的大帅宝宝


看了你的陈述,首先有一点可以肯定,你哥哥追求这个小女生,算不上挖墙脚,也没有什么道德问题,但是我觉得你的哥哥和李某是不是认识,或者是好朋友,如果是的话,我觉得就是有点儿对不起朋友了,追比自己年龄小十多岁的女生,首先要看你有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者是长得特别帅,如果两者都没有,我劝你还是不要追了,因为追到手了也是一颗苦果,也不会有好日子过,因为漂亮的小女生,她们的性格都很高傲,能吃苦的很少,她们的生活消费是很高的,过不了苦日子,如果你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你要宠她一辈子,让她漂亮一辈子,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啊!


陈桂兰43704735


A继续追求,奇迹发生她改变对你的观点,两个人要面对没有太多希望的感情路,也许幸福一生。B放弃追求,结果就是有个好念想,以后说不定还能交个朋友,谈笑风生,等你真的遇到对路子的女朋友,往事如烟,庆幸自己把最好的回忆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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