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一方打算處分財產後離境,對撫養費及撫養權等的影響

法院二審改判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並補償居住費用

基本案情:

  李男系臺胞,在祖國上海工作多年,申女系土生土長的上海人,雙方在工作中認識屬於自由戀愛。雙方於2008年4月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09年11月生育一女李甜。2008年結婚之後,小夫妻共同居住於李男婚前購買的房屋內。2016年7月,李男因身體原因回臺灣住院治療。之後,李男要求申女及女兒李甜搬離其房屋,其目的是要出售房屋並返回臺灣定居。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男訴至法院。

  2017年4月李男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撫養婚生女兒李甜,申女每月支付撫養費1600元,至年滿18週歲。

法院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自願離婚,且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准予雙方離婚。至於女兒李甜的撫養權,因子女一直生活、學習在上海,已經形成比較固定的生活習慣,對生活環境比較熟悉,且申女有穩定工作,身體健康,而李男自身身體狀況不佳,獨自撫養女兒困難等具體情況,法院認為由申女直接撫養更有利於女兒健康成長,李男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1000元。

申女不服,提起上訴稱,上海的房屋是其與女兒的唯一居所,李男出售返回臺灣後,將直接造成母女生活困難;一審法院判決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明顯偏低,未考慮撫養費執行障礙等。

  故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李男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並支付補償金以解決居住問題。

二審審理:

  經二審認為,因李男明確表示出售房屋後返回臺灣定居,因此撫養費每月支付的情況,如未能主動支付,勢必造成履行判決義務的障礙,可能撫養費難以執行。

  關於撫養費的數額,應當考慮上海市未成年人的撫養及教育成本等綜合考量,同時應當考量李男的支付能力,李男售房所得自認500萬元,具有支付撫養費的能力,一審判決每月1000元明顯偏低。

  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本案中,雙方無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女居住的房屋系李男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申女及其子女必須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結合其收入情況應屬經濟困難,李男應予以適當補償。

  綜上,二審法院改判李男以每月5000元計,一次性支付女兒李甜從判決至年滿十八週歲共九年多的撫養費五十餘萬元,並補償申女及女兒居住費用十餘萬元。

離婚糾紛中一方打算處分財產後離境,對撫養費及撫養權等的影響

黃勁夫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律師協會會員,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於民商事領域的訴訟,秉承“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執業理念,用熱忱的服務態度,力求為境內外客戶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決方案。主要執業領域有:房產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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