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境外所得個稅指引: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怎麼繳稅?

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已經開始!除境內收入,境外收入也要在國內做個人彙算清繳。請務必重視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稅改元年首次境外所得申報!怠於申報不僅可能喪失境外所得稅抵免資格,稅負上升;還可能對個人納稅信用造成不利影響!下文中,我們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為您整理有關境外所得的內容。


劃重點!如何判斷是否為境外所得?


1、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5、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8、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如果一項所得被認定為境內所得,即使境外稅務機關對該項所得課徵了所得稅,相應稅款可能也無法從中國個人所得稅額中獲得抵免。因此,境外所得來源地判定對於境外所得稅抵免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怎麼算?


根據3號公告,境外所得稅抵免以納稅年度為單位,即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其實際抵免額以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額與抵免限額孰低計算。


2020境外所得個稅指引: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怎麼繳稅?


1、應納稅額的計算


• 合併計算境內、外所得


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境內綜合所得+境外綜合所得


經營所得:年度經營所得=境內經營所得+境外經營所得


如果境外經營所得虧損,則不得抵減境內或他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於同一國家(地區)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虧損。


• 單獨計算境內、外所得


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2、哪些境外所得稅款可以抵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地區)稅收法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


注意!以下情形不予抵免:


• 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於錯繳或錯徵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 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 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 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從境外徵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此外,居民個人根據稅收協定可享受饒讓抵免待遇的,在協定對方國家(地區)享受的相應減免稅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


3、如何計算抵免額?


抵免限額按照“分國又分項”的原則分別計算,即居民個人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和所得項目類別,具體公式如下:


2020境外所得個稅指引: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怎麼繳稅?

2020境外所得個稅指引: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怎麼繳稅?

2020境外所得個稅指引: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怎麼繳稅?

來源於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總額為該國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合計,即來源於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以上三項的合計


4、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高於抵免限額是否可以結轉?


與老稅法一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高於抵免限額的,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5、境外所得稅抵免需要提供哪些憑證?


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徵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徵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境外所得如何進行申報?


1、什麼時候要進行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境外所得來源國 ( 地區)的納稅年度與公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後一日所在的公曆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2、怎麼判斷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地?


•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申報時可以對抵免時限進行追溯嗎?


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後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並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


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境外徵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明的實際繳納稅額髮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並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4、繳納所得稅額為外幣,如何折算成人民幣?


居民個人取得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或者實際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為人民幣以外貨幣,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摺合計算: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境外已經繳納稅款的折算,凡企業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的,應按企業就該項境外所得記入賬內時使用的人民幣匯率進行換算;凡企業以人民幣以外其他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應統一按實現該項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換算。


如何明確外派人員的稅款扣繳及報送?


1、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預扣預繳稅款。


2、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僱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僱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並委託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分析:這種情況下,居民個人一般需要在境外納稅,如果海外中方機構預扣稅款,並由派出單位按月在中國申報納稅,就會雙重納稅,需要通過彙算清繳申請退稅,這也會增加工作量。但是,“可以”應該意味著不是強制性要求,企業可以自行決定。


3、中方機構包括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使(領)館、代表處等。


分析:中國境內企業、中資企業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應該屬於中方機構。而外商獨資企業如果沒有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而把居民個人派往境外母公司或者境外母公司設立的關聯公司,則境外母公司或者境外母公司設立的關聯公司不屬於“中方機構”。


4、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

派出單位應當於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


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分析: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並不多見。走出去的中國公司,包括央企、國企和民營企業,我們預計它們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分公司在境外支付外派員工每月預扣中國個稅的情況亦是較少。所以,這些派中國員工去海外工作的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國企業一般都將有義務在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上述相關信息。


溫馨提示


3號公告就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予以進一步完善,明確了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和減免稅政策以及相關納稅申報規定。在解決了個人境外所得新舊政策銜接問題的同時,進一步為新個稅法的實施提供了保障。


在此過程中,您需要注意:境外所得稅額是否可抵免、境外所得申報及徵管規定、外派人員稅款扣繳和信息報送制度等重點內容。


境外所得給居民個人帶來的影響是可見的,有海外所得的個人一定要重視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稅改元年首次境外所得申報。怠於履行境外所得的申報義務,不僅可能喪失境外所得稅抵免資格,稅負上升;還可能對個人納稅信用造成不利影響!


必要時可以考慮向專業機構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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