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交警及時破獲一起電動車交通肇事逃逸案


駕車撞人之後,肇事司機應該第一時間報警並撥打120,這是常識。但一些駕駛員對逃逸行為的嚴重性和法律責任認識不足,最終因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責任。

2020年3月10日14時38分許,一輛“賽克”牌三輪電動車在安定東路“付記鮮麵店”東側巷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地莊南隊46號門前路段時,將由西向東跑步的小女孩林某某碰撞後,駕駛人駕車逃逸,致使林某某受傷。


西峰交警及時破獲一起電動車交通肇事逃逸案

西峰交警及時破獲一起電動車交通肇事逃逸案

西峰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指揮中心接警後,指派事故值班民警迅速出動,快速勘察現場,由於肇事者駕駛的是三輪電動車,未懸掛號牌,沒有現場目擊者,受傷小女孩只有7歲,對肇事車輛描述不清,一時無法尋找肇事者,值班民警彙報中隊領導,成立案件偵辦小組,通過兩天的現場走訪調查,調取路口路段監控,因肇事者駕駛的是無牌照三輪電動車,無法確定身份,辦案民警經過大量的數據分析比對,最終發現郭某凱有重大作案嫌疑,並於13日中午將郭某凱在其租住房屋內將其抓獲,該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功告破。郭某凱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交通肇事後,受害人往往處於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由於這種狀態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產生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的法律義務。肇事後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更重要的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逃逸,將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也就是說,可能機動車駕駛員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並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領取。如此看來,交通肇事逃逸,一定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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