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一詞真的帶貶義色彩嗎?沒有必要對該稱謂予以修改

最近中國社科院的專家劉研究員在官媒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對立法機關對刑法的新一輪修訂中提出了一條修改建議,建議修改刑法中“犯罪分子”一詞。

該文章的觀點精煉後如下:

一、我國刑法中大約共有40個條文在使用“犯罪分子”的措辭,所以該措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稱謂,到底應當如何措辭值得探討;

二、“犯罪分子”一詞帶有濃厚的專政味道和明顯的貶義色彩,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三、修改“犯罪分子”的稱謂是刑法用語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法治文明的體現;

四、刑法條文中的“犯罪分子”不修改,給科研、教學和對外交流也帶來不便。

五、應將我國刑法中的“犯罪分子”一詞視上下文語境分別修改為“行為人”、“犯罪人”、“犯罪者”。

看完該專家的文章,我認為刑法需要修改的地方非常多,但是在“犯罪分子”的稱謂這方面,真的沒有必要去進行刻意的調整。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一個非常中性的詞,本身並沒有帶任何貶義或侮辱的含義,僅僅是因為“犯罪”這個詞看著扎眼而言,“分子”這個詞並沒有問題。


之所以說“分子”這個詞是中性詞,是因為該詞僅用於形容某種特定的群體,比如知識分子、先進分子、骨幹分子,當“分子”跟一些好詞相結合的時候,看起來就舒服很多了。

之所以大家感覺“犯罪分子”帶有貶義色彩,是因為“犯罪”這個詞讓人不舒服,所以,把“犯罪分子”改為“犯罪人”、“犯罪者”其實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當然,我理解專家的意思是不要因為人的一次犯罪行為就把他貼上犯罪的烙印,把他打入“犯罪分子”的群體中,應該就事論事的去看待每一個人,他犯了一次罪就是這次的犯罪人,改造好了出獄後就不再是犯罪人了,不再屬於“犯罪分子”了。

對待某一個特定的人時,我當然贊同不要用“犯罪分子”去稱呼他,事實上,現在也不存在這樣的情況。公安立案後進入偵查階段,由於無法確定有罪,只能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稱謂,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身份就成為了“被告人”,經過法院的判決確認有罪後,才能稱之為“罪犯”,但是,送到監獄後,監獄一般統稱為“服刑人員”。在對待特定的一個人時,其本來就沒有一個階段被稱為“犯罪分子”。

而刑法中的“犯罪分子”的語境是用於特指犯罪人的這個群體,在對待犯罪人的這個特定群體時,刑法當然要表現其應由的態度!此時,犯罪分子指的是站在人民的對立面,違法犯罪的這個特殊群體。所以,這樣的稱謂並沒有什麼不妥之處。


至於說使用“犯罪分子”不能體現法治文明,這個觀點我就更不贊同了,“犯罪分子”並非不文明用於,沒有貶低和歧視的含義,就是很中性的特指犯罪的這批特殊人群,和法治文明一點關係也沒有。

另外,“犯罪分子”又怎麼會給科研、教學和對外交流也帶來不便?我們都是這樣讀大學讀過來的,並不覺得犯罪分子的措辭給我們大學生造成任何困擾啊!

至於對外交流,統一使用“CRIMINAL”這個詞就可以了,不需要非要把“分子”這個詞翻譯出來。


四、

行為人、犯罪人這兩個詞當然可以使用,但是還是要視具體的語境了,我認為行為人、犯罪人在某些語境中是無法取代“犯罪分子”的,至於“犯罪者”這個詞,我不太贊同使用,沒有理由,就是單純的覺得奇怪!


親愛的條友們,你們覺得這個專家的建議有沒有道理?歡迎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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