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扣共享单车何止是懒政,不可趁疫滥权

摘要:政府部门对市场真不能介入太深、太细、太具体,而应该专心做好规则守夜人的角色。真想规范共享单车市场的话,应该去制定一个开放的规则,公平的门槛,谁都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规则,违反这个规则,对不起,立刻驱逐出市场。而不是订立一个排它的规则,还没有竞争,就让其他企业出局,只留一个。现代市场法治已经国家共识,不能容许如此赤裸裸的垄断和恶规存在。


洛阳扣共享单车何止是懒政,不可趁疫滥权


 曹林|文


一直有个担心,全民都盯着疫情,疫情之外的有些问题,就可能成为新闻盲区,有人可能会趁着疫情舆论的掩护去做些瞒天过海的事。比如近来的洛阳城管部门就干了一件不得人心的事,该部门以共享单车企业管理不到位、消毒杀毒不及时为由,将5万余辆共享单车集中扣押在一处停车场,让复工复产的市民一车难求。真因为“消毒不及时”?原来背后可能是另外一盘棋,当地准备采用“N选一”的方式,从多家共享单车企业里选出一家企业,其他企业则被要求退出洛阳市场。

幸亏媒体敏锐,从疫情信息海洋中发掘到当地人的这个曝料。《时代周代》等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人民日报评论批评说这是懒政,其实何止是懒政啊,这是滥用权力,涉嫌行政垄断。城管部门无权以这种方式扣押单车,更无权决定一个地方共享单车市场由一家提供,这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剥夺了用户选择单车的权利,侵犯了企业的市场进入权。垄断是破坏市场的病毒,不可任由这样的病毒堂皇地侵犯市场规则。

首先这个“管理不到位、消毒杀毒不及时”的理由,就很可疑,有借疫情找茬之嫌。其一,是否有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消毒杀毒并有明确的消毒标准,比如说何时消毒,多长时间消一次毒?其二,企业消毒不及时,是怎么得出的结论,是执法检查了10辆车发现一辆没消毒,还是检查了100辆?什么叫“不及时”?有没有数据支撑和执法记录。其三,有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即发现问题后有没有提醒企业?其四,有没有救济渠道,即部门认为企业消毒不及时后,企业有没有申诉的权利,从何种渠道去辩护,经由何种程序才可作出终审判断。

从媒体的报道中,没看到这些信息,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政务公开,未经正当程序,就把那么多单车集中扣押堆积如山,这是对财产权的侵犯。

从媒体报道看,以“消毒杀毒不及时为由”扣押共享单车,这样的清场,可能意不在疫情防控,而在其他。我们再看那个N选一的规定:城管局向市内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发去招标邀请函,邀请函称,鉴于在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在此次防疫期间曝出的一系列问题,城管局决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家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共享单车市场。唯一一家中标的企业能够在未来两年内,在洛阳中心城区投放自有自行车6万辆、电动自行车2万辆。未中标的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则被要求在招标结束后10日内撤离洛阳市场。

名不正则言不顺,鉴于共享单车在此次防疫期间曝出的一系列问题,这个理由找得真是好牵强,哪个病例是通过共享单车传染的?哪辆共享单车上检出了冠状病毒?没有提供,欲加之罪。关键是,要求其他企业撤离本地市场,只留一家,此举涉嫌行政垄断。根据《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只留一家企业,其他都得走,这不是行政垄断是什么。

选择一家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共享单车企业,什么叫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标准又是什么?谁说了算?还有,为什么规定是只能留一家,而不是两家三家或四家,这种决策所依据的法律和科学机理是什么?什么是真正的管理规范和信誉良好,规范和良好不是由某个公权力机构认定的,而是市场竞争带来的,一个地方,多家共享单车竞争,用户可以选择,才会驱使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自身信誉,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没有了市场竞争,去留由公权力说了算,单车企业的眼睛只会看权力脸色,而不会看用户。

政府部门对市场真不能介入太深、太细、太具体,而应该专心做好规则守夜人的角色。真想规范共享单车市场的话,应该去制定一个开放的规则,公平的门槛,谁都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规则,违反这个规则,对不起,立刻驱逐出市场。而不是订立一个排它的规则,还没有竞争,就让其他企业出局,只留一个。现代市场法治已经国家共识,不能容许如此赤裸裸的垄断和恶规存在。

请当地城管部门收回这样反市场的规定,不可趁疫滥权,不可借全民聚集疫情而瞒天过海。疫情之下,法治秩序不能被打破,车还得骑,规则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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