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打脸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挨罚冤不冤?

商标局针对雷神山、火神山、吹哨人等商标注册申请,统一以《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作为理由予以驳回;同时,大量商标代理机构也因为上述商标的代理而被裹挟上了风口浪尖。

商标局通告指出,“为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火神山等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根据该通告,严厉打击的是“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依据的法条则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其逻辑关系是恶意且具有不良影响,或是因恶意故有不良影响,我们不得而知。

至于是否属于不良影响,笔者曾撰文指出,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的确应当被驳回,但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有待商榷。详见《干得漂亮,驳回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出乎意料》

话音未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纷纷行动,开始了对相关代理机构的调查与处罚。处罚的依据,果真与商标局的理由截然不同。

市场监管局打脸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挨罚冤不冤?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一起调查中的案例,认为某代理机构代理“雷神山”“火神山”等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特别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下一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

市场监管局打脸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挨罚冤不冤?

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的动作更为迅速,已经对一家代理公司做出了顶格处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某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位申请人注册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仍接受2位申请人委托,为申请人代理注册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共计10件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工罚〔 2020 〕16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处以十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局打脸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挨罚冤不冤?

可以看到,东城区与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明确指出,代理机构的错误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两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明确指出“雷神山”“火神山”商标法违反的是第三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后果,则写在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局打脸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挨罚冤不冤?

也就是说,只有相关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才可以受到上述处罚。显然,《商标法》第十条并不在上述规定之中。


绕来绕去,结果是这样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雷神山”“火神山”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

北京市东城区及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则认为“雷神山”“火神山”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再回到本文开头所说的,商标局提到了恶意与不良影响两个因素,且不论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是否合适,但可以确认的是,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二者至少有其一。

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处理所对应的情形是“在先权利与抢注”,既没有提到恶意,也没有提不良影响。


市场监管局打脸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挨罚冤不冤?

两大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在同一个问题上给出了两个答案。一种可能是,两个答案互不冲突,根据情况各取所需;而另一种可能是,两大机构缺少协调,各执一词。

客观地说,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罚商标代理机构时,能够选择的法条的确有限,其故意选用不同法条以纠正商标局做法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问题在于,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的法条是对的,那么就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用错了法条。按职能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标准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根据笔者的理解,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专业支持,靠专业吃饭。承认错误,等于被人打脸。

打脸是小事,更严重的是,如果商标局适用的法条是对的,那么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没有处罚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依据。各地的监管处罚正在运动式地进行中,如果是处罚错了,又该如何收场呢?

市场监管局打脸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挨罚冤不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