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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
儀隴縣人民法院
在儀隴縣大儀鎮自力村村委會
巡迴審理並當庭宣判
一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案
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庭 審 現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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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為助力疫情防控,儘可能減少人員流動,同時加強法治宣傳,增強人民群眾法治意識,加之考慮到被告人王某某為73歲老人,家庭經濟十分困難,系當地建檔立卡貧困戶,且在審查起訴階段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儀隴法院決定到被告人王某某居住地村委會巡迴審理該案,同時為被告人王某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
審 理 查 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8年左右,因想用火藥槍打兔子,便以80元的價格購得一支火藥槍。經鑑定,該槍支動力類型為火藥,符合刑法意義上槍支的定義。同時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硫磺150克、硝60克、鐵砂子1440克、雄黃145克、注射器3支。
審 理 認 為
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買賣槍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鑑於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後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情節,儀隴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並當庭宣判。
判 決 如 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沒收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火藥槍一支、硫磺150克、硝60克、鐵砂子1440克、雄黃145克、注射器3支,由扣押機關銷燬。
開庭前,鑑於當前的疫情形勢,儀隴法院提前對場地進行了全方位消毒,同時對庭審人員和旁聽人員進行了體溫檢測並要求全部佩戴口罩。
庭審結束後,王某某表示本以為買支槍打兔子沒有什麼關係,沒想到有這麼嚴重的後果,他為自己的無知行為感到後悔,同時也請在場旁聽的群眾要多學習法律知識。儀隴法院工作人員也結合該案向參加旁聽的群眾宣講了非法買賣槍支、疫情防控以及野生動物保護等相關法律知識。
本次巡迴審判既是儀隴法院疫情防控和審判執行兩手抓、兩手硬的具體舉措,也是儀隴法院以案說法、為大局服務的具體體現,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相關法律知識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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