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網購糾紛:宣稱“全網最低價”,網店被判懲罰性賠償

3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情況。紅星新聞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今年以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很多消費者選擇在線購買商品或服務,也隨之產生了一些糾紛。目前,該院已收到18個疫情相關案件的立案申請。


據介紹,這18個案件涉及購買防疫物資、因疫情影響無法發貨以及餐飲、酒店、機票預定服務等多個方面。此外,因受疫情影響,網絡遊戲、數字音樂等網絡文化消費和娛樂消費成為新熱點。
發佈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還發布多起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有消費者購買牛奶,商家將“有添加”宣傳成“無添加”,法院最終判商家退貨並支付懲罰性賠償。

疫情中的網購糾紛:宣稱“全網最低價”,網店被判懲罰性賠償

發佈會現場
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6462件
最小的標的額僅為 8.5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11類互聯網一審案件。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主要包括其中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和網絡購物產品責任糾紛。
據法院介紹,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2月29日(下文同),該院受理各類互聯網案件52658件,其中,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6462件,佔收案總量的12.3%。
在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佔比最高,達83%;其次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佔比13%;網絡購物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佔比最少,僅為4%。
該院審理的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標的總額較大,達3928.06萬元,但個案標的額普遍較小。涉案標的額在1萬元以下的案件佔比38%,最小的標的額僅為8.5元;涉案標的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案件最多,佔比49%;僅有4%的案 件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
據分析,此類案件標的額較小主要有兩個方面原因:涉訴商品集中在食藥領域,單價普遍較低;互聯網審判模式下消費者維權成本低、維權意識高。


虛假宣傳
將較高價格宣稱“全網最低價”

在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調研發現,網絡交易中存在多個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主要問題,如食品、藥品標籤標識問題嚴重;經營者不規範宣傳行為多發;格式條款易被經營者不當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不規範;新型電商隱患較多。
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因網購食品、化妝品、保健品引起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購物產品質量糾紛中,有53%的案件涉及標籤標識問題,主要表現為:標籤缺失重要商品信息,未標註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添加物成分及具 體含量、不適宜人群等;標籤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標籤記載出現錯別字、使用繁體字、符號使用不規範、外文翻譯不準確等。
法官還發現了多種侵害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的不規範宣傳行為。具體包括:對產品質量或服務內容進行虛假或誇大宣傳,如在“人造水晶”的宣傳頁面中突出顯示“天然”“自然”等字樣;隱瞞商品或服務存在的重大瑕疵或質量問題,如經營者故意隱瞞其銷售的手機為二手機、翻新機等情況;對商品或服務價格進行虛假宣傳,如為吸引顧客將非免費服務項目宣傳為“永久免費”、將較高的價格宣傳為“全網最低價”等。

“有添加”宣傳“無添加”
被判懲罰性賠償

發佈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還發布多起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019年6月,張某在某公司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1箱巧克力牛奶,價格為55元。商品詳情頁面顯示“無任何添加物!放心飲用!”而且用較大字體標註“吸收快營養高”“無食品添加劑”等字樣。
收貨後,張某發現,巧克力牛奶外包裝的配料表中,含有微晶纖維素、卡拉膠、乳酸鏈球菌素、磷酸三鈉等食品添加劑,認為某公司對商品做了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請求法院判令退貨退款並由某公司向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00元。
法院審理中,被告的某公司承認其所銷售的巧克力牛奶中含有上述添加劑。據此,法院認為,某公司在涉案巧克力牛奶的商品詳情頁面,以顯著方式宣傳“無食品添加劑”“無任何添加物”,與其實際情況及外包裝內容不符,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構成欺詐。張某提出的退貨退款及懲罰性賠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對於該案的典型意義,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介紹,商品中含有添加劑是很正常的現象。經營者在網上銷售食品、保健品、護膚品等,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商品中含有的添加劑情況,不得以“無添加”為噱頭誤導消費者。

商家“刷單”被扣違約金
平臺處罰獲法院支持
2019年6月,某電商平臺監測到,平臺內經營者李某開設的店鋪存在大量刷單行為,就對李某的店鋪做出扣除25積分、禁止發佈新產品、罰款1萬元的處罰。
李某認為,平臺處罰過重,向某電商平臺進行申訴。申訴未果後,李某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要求電商平臺退還罰款。
該院審理認為,李某與某電商平臺簽訂了平臺服務協議,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某電商平臺監督、管理異常訂單,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予以鼓勵。
法院認為,在李某未對訂單異常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某電商平臺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對李某進行處罰、告知理由,並允許其進行申訴並無不妥。因此,對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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