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的運作模式及法律風險


眾籌的運作模式及法律風險

眾籌

眾籌無疑是近年來年中國互聯網金融界比較火的概念,但什麼是眾籌以及眾籌有哪些法律風險,本文將做一個簡單的分析。眾籌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香港譯作「群眾集資」,臺灣譯作「群眾募資」。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2014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將眾籌融資界定為:“通過網絡平臺為項目發起人籌集從事某項創業或活動的小額資金,並由項目發起人向投資人提供一定回報的融資模式”。

一、眾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有創造能力都可以發起項目。

2、多樣性:眾籌的方向具有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項目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遊戲、攝影等。

3、依靠大眾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4、注重創意:發起人必須先將自己的創意(設計圖、成品、策劃等)達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過平臺的審核,而不單單是一個概念或者一個點子,要有可操作性。

二、眾籌的分類與發展

(一)眾籌的分類

眾籌平臺可以分為四類:

1、捐贈眾籌: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無償捐贈。

2、回報眾籌: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產品或服務。

3、股權眾籌: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權。

4、債權眾籌: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其一定比例的債權,未來獲取利息收益並收回本金。

(二)眾籌平臺的發展

目前,眾籌在中國屬於初步發展階段,根據美國研究機構《Massolution》研究報告指出,2013年全球總募集資金已達51億美元,其中90%集中在歐美市場。世界銀行報告更預測2025年總金額將突破960億美元,亞洲佔比將大幅成長,而中國會在2025年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眾籌投資方,為這個預計達960億美金的市場貢獻近一半的資金(459億-501億美金)。

三、眾籌平臺的運行模式及法律風險

(一)股權眾籌

1、股權眾籌的運作模式

股權眾籌一般至少要經過如下幾個階段:

(1)向平臺提交項目,並通過平臺的初步審核;

(2)平臺進行線上募資,有時也配合進行線下路演;

(3)募資期結束,簽署投資法律文件,匯劃資金。

募資期滿時,大多數平臺奉行“all or nothing”規則,即如果募資額達到或超過原計劃金額,則項目眾籌成功;如果募資額沒有達到計劃金額,則眾籌失敗,所募資金全額退還投資者。個別網站,在募資沒有達到計劃額度時,也可以繼續推進項目,但一般要對投資者進行適當的風險提示。

2、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法律風險最大的一類眾籌,也是未來發展空間最大的一類眾籌模式,股權眾籌操作稍有不當,則可能遭遇以下三項刑事指控: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個基本特徵,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定性的核心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目前,我國股票公開發行的唯一核准機構是證監會。

股權眾籌項目本身存在虛假成分,則項目發起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如果項目發起人直接或間接的承諾給予投資人穩定或固定的回報,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目前主流的眾籌平臺,都會對項目本身進行一定的審核,審核普遍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項目本身的創意或商業價值,二是項目的真實性,故集資詐騙的風險相對較小。基於法律觀念的普遍加強,各主流眾籌平臺對於股權眾籌一般也不會直接宣傳未來固定的回報,故股權眾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也不大,當然債權眾籌涉嫌此罪的風險就比較大了。

目前股權眾籌平臺及項目發起人最容易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罪。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200人,《證券法》亦有類似規定。但眾籌模式的特性決定了一個項目可能會有數百甚至更多的投資人,極易突破股東人數的限制,同時這些投資人分佈各地互不熟悉,極易被認定為“不特定的對象”。其次,眾籌平臺在項目籌資過程中,是否涉及廣告、公開勸誘等,也是比較難以界定的。在實務操作中,各眾籌平臺一般以股份代持和成立有限合夥的方式規避上述雷區。股份代持雖然國家法律允許,但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信任是難題,同時,股份代持天然的會帶來較多的糾紛,權屬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則很大程度上可以規避《公司法》、《證券法》關於人數的限制,但通過層層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也存在被監管部門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風險。

因此,股權類眾籌有以下六條法律紅線不能碰:

第一條法律紅線:不向非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第二條法律紅線:不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第三條法律紅線: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股份;

第四條法律紅線:對融資方身份及項目的真實性嚴格履行核查義務,不得發佈風險較大的項目和虛假項目。

第五條法律紅線:對投資方資格進行審核,告知投資風險。

第六條法律紅線:不得為平臺本身公開募股。

(二)回報眾籌

1、回報眾籌的運作模式

回報眾籌是眾籌融資的初始形式,尤其適合音樂、繪畫、工藝品等藝術領域。回報眾籌往往和“粉絲經濟”緊密相連,凱文﹒凱利曾提出“1000個鐵桿粉絲理論”-----藝術家比如畫家、音樂人、攝影師等,只要有1000個絕對忠誠粉絲的支持就能維持體面的生活。

2、回報眾籌的法律風險

相對而言,回報類眾籌是法律風險最小的眾籌模式。但是如果回報類眾籌不能夠規範運作,若使融資方有機可趁發佈虛假信息,則可能觸碰集資詐騙的刑事法律風險,若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可能構成非法金融類行政違法行為。目前回報眾籌最大的法律風險在於項目發起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約,這是由眾籌項目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在項目發起人和眾籌投資人有明確約定的前提下,眾籌投資人應自行承擔該等風險,但如果項目發起人就項目本身造假,則如上文中論證的,項目發起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

為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存在,回報類眾籌需要注意不要碰以下幾條法律紅線:

第一條法律紅線:嚴格審查項目發佈人的信息、相關產品或創意的成熟度,避免虛假信息發佈;

第二條法律紅線: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保證回報產品按約履行;

第三條法律紅線:眾籌平臺不要為項目發起人提供擔保責任。

如果回報類眾籌能夠做到上述幾個方面,嚴格恪守法律紅線,則回報類眾籌可以避開非法集資類刑事或行政類法律風險。

(三)捐贈眾籌

1、捐贈眾籌的運作模式

捐贈眾籌主要用於公益事業領域,捐贈眾籌模式下支持者對某個項目的出資支持更多表現的是重在參與的屬性或精神層面的收穫,支持者幾乎不會在乎自己的出資最終能得到多少回報,他們的出資行為帶有明顯的捐贈和幫助的公益性質。在國內做得比較多的是募捐制和獎勵制項目,不管是書、電影、演唱會,還是像課程、手錶等,項目的支持者一般就是項目的推動者,參與感很強。捐贈類眾籌如果規範運作的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但是如果被虛假公益項目信息發起人利用,則可能觸碰集資詐騙類刑事法律紅線。

2、捐贈眾籌的法律風險

捐贈眾籌的基礎法律關係是贈與。根據《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故,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規範的贈與當然不存在任何民事、刑事法律風險。目前,在實務操作中,捐贈眾籌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項目信息虛假,二是募集資金使用不透明。如果眾籌平臺沒有盡勤勉的審查義務,致使部分虛假項目上線接受捐贈,甚至自行編造虛假項目接受捐贈,或者雖然項目真實但未將捐贈資金合理使用,則項目發起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

為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存在,筆者認為,回報類眾籌需要注意不要碰以下幾條法律紅線:

第一條法律紅線:嚴格審查項目發佈人資格、信息,公益項目的情況;

第二條法律紅線: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保證公益類項目專款專用;

如果公益類眾籌能夠做到上述幾個方面,嚴格恪守法律紅線,則公益類眾籌可以避開非法集資類刑事法律風險。

(四)債權眾籌

1、債權眾籌的運作模式

債權類眾籌表現的一般形式為P2P模式,P2P金融又叫P2P信貸。其中,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簡寫,意思是:個人對個人。P2P金融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係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發佈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實現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據借款人發佈的信息,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

2、債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債權眾籌其最可能觸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那麼如何避開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風險呢?在目前監管層對互聯網金融持積極開放的態度下,債權類眾籌可以創新,但不要觸碰法律紅線,具體如下:

第一條法律紅線: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P2P平臺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使投資人的資金進入平臺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

第二條法律紅線:為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P2P平臺未盡到對借款人身份的真實性核查義務,甚至發佈虛假借款標的;

第三條法律紅線:則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即P2P平臺發佈虛假借款標,並採取借新還舊的旁氏騙局模式,進行資金詐騙的。

根據上述劃定的3條法律紅線,作為債權類眾籌,要充分把自己定位為中介平臺,迴歸平臺類中介的本質,為投資方與資金需求方提供準確的點對點服務,不得直接經手資金,不得以平臺為資金需求方提供擔保,不得以平臺承諾回報,不得為平臺本身募集資金,不得建立資金池。並且要嚴格審查融資方的信息,嚴防虛假融資信息的發佈。

結語

眾籌融資模式的誕生與發展有著深刻的經濟、文化根源,是實體經濟變革與金融服務變革共同的結果,也是“金融脫媒”的必然後果。眾籌模式不但實現了資金從儲蓄者向創業者、創意企業的低成本流動,也實現了投資人對創業的“精神追求”,代表著未來的發展方向。中國關於眾籌的法律尚屬模糊,但監管層基本持有認可的態度,相信隨著眾籌的快速發展,有關部門也會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促進眾籌的發展、為保持經濟的活力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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