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打死都不會告訴你的事


保險公司打死都不會告訴你的事

之前我們對保險合同有了簡單的理解,而大部分想了解的或者說這份合同和我們有關的是什麼?總結一下是這幾點;“這份保險合同管什麼?不管什麼?會不會不賠?好多專業術語都看不懂。”我們今天就來聊一下出現保險合同糾紛後我們應該怎麼辦?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感覺正文內容不容易理解可以跳過直接看總結。

保險合同爭議主是指在合同的履行中所發生的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催、欠保險費和索賠、拒賠等方面。

簡單點說就是買保險的人沒有履行按時交保費的義務,或者保險公司理賠時發生的狀況。

保險合同的解釋要遵循四個原則。

一、文義解釋的原則;

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

這一條很好理解,保險合同中出現的同一詞語前後要一致。

二、意圖解釋原則;

是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如果文字表達清楚,沒有含糊不清之處,就必須按照字面解釋,不得任意推測。值得注意的是,意圖並非是指訂立合同時雙方的主觀意思,也非雙方發生爭執或糾紛時的意圖,而是建立在雙方各自所處的立場基礎上,通過合同中的文字所表達出的客觀價值取向,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出的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

這一條說的是如果保險合同在設計的時候條款有文意不清、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時候,要根據雙方各自的立場對文字進行解釋,也就是綜合考慮當時籤合同時保險公司認為這條條款是什麼意思,而買保險的對這條條款的理解是什麼。

三、不理解是原則;

由於保險合同的附合性特徵,目前各國司法領域在解釋保險合同時喜歡採用這一原則。規定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目的在於保護非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弱勢地位,平衡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關於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我國《保險法》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對其有法律規定,即在應用前面一些原則不能獲得對保險合同的正確解釋時,可以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對保險條款作有利於非合同起草方的解釋。

這一條的意思是,因為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設計的,買保險的只能選擇買還是不買,估價法律為了保護合同比較弱勢的一方,當條款中的出現爭議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做出有利於保險購買者的我們的解釋。比如好玩的故事,“下雨天留客天留人不留”主人的意思;“下雨天,留客天,天留人,不留。”客人的理解“下雨天,留客天,留人不?留!”如果籤一份不帶標點符號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承認有利於客人的解釋。

四、其他補充解釋原則;

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履行。另外,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則認定: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並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後的為準。

這一條可以簡單理解為,買保險的時候溝通的內容是發生意外身故賠10萬,後期拿到的合同是身故賠8萬。之後保險事故發生了還是會按投保的時候算。當然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只是舉個例子。

我找到一個案例,大家可以看一下;

某年5月,原告投保人A公司為公司一貨車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險條款中約定:駕駛人飲酒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同年6月 20日,王某駕駛摩托車與A公司司機李某停放在道路北面被保險貨車追尾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無證、醉酒駕駛、未登記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醉酒後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負事故次要責任。A公司、李某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51萬元。

這件事的結果大家猜到了剛開始保險公司拒賠,買保險的人就把保險公司告了,法院判決很正常,保險公司最後賠錢了。賠錢的原因是什麼?在之前的四條原則中都有交代,我們一起看一下。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司機酒後駕駛為由主張其酒後駕駛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引發免責,原告認為原告司機雖酒後駕駛車輛,但保險事故卻發生在原告司機駕駛行為停止後在車上休息的期間,交通事故的發生與原告司機的酒駕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關於原告司機將車停靠路邊的行為是否仍屬駕駛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引起保險事故的發生是本案判定的關鍵之處。“駕駛”作為動詞詞組,其含義為“操縱車、船、飛機等行駛”,是人機互動的過程。停車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並不等於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被保險機動車停止行駛後駕駛人應屬於停止駕駛而不是繼續駕駛,並且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示,本案事故的發生系張某不當停車而引發,而非因張某酒後駕駛機動車撞向他人直接引發。因此,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與被告主張的免責事由不存在因果關係。• 3)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的,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我國《保險法》第三十條也規定,在雙方對條款理解有爭議,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情況下,應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駕駛人飲酒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這一保險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原告認為司機飲酒後將機動車停在路邊,不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告認為屬於酒後駕駛,雙方存在兩種解釋,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對原告有利的認定。綜上,B保險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被告對原告支付第三人的賠償款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予以賠付。

總結;

保險合同為什麼複雜?因為保險公司想把保險說清楚,什麼會賠,什麼不會賠,都有明確的界限,同樣的惡性腫瘤達到什麼程度才會賠錢,什麼程度不會賠錢,如果條款中有模糊的地方保險公司就會遭受損失,它們不敢不把條款解釋清楚啊。而我們不懂保險合同的專業術語很正常,我們可以要求業務員把合同講清楚,在清楚合同寫的是什麼之後在考慮參與還是不參與這份保險計劃。如果一個保險業務員只會說隔壁小王的父親得癌症死掉了,太可怕了,保險多好多好,你也買一份吧,對保險合同的內容絕口不提,請禮貌的送他出去。一本保險合同20多頁絕不是幾分鐘可以講清楚的,請大家對自己的風險管理方案負責,對自己負責。

《我的保險筆記》直播已經開始,內容主要是由四部分組成;

1、我對保險知識的學習。2、產品解讀,保單檢視。

3、家庭保險規劃私人訂製。

4、發現保險市場不規範行為直播舉報。

歡迎大家來提供直播素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