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婚車接親掉河,新郎受傷理賠僅獲2000元?保險公司:不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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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雙方家庭都想把婚禮辦得風風光光,新郎新娘也想能為自己的一生留下美好的回憶,所以無論是酒席的投入,還是婚車接親的投入都不小,就是為了力爭要最好的婚禮效果。

但是婚禮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插曲,今天好買保要講的是在結婚當天接親過程中遇到的插曲,新郎受傷,婚車壞掉,保險公司最終還拒賠了。

寶馬婚車接親掉河,新郎受傷理賠僅獲2000元?保險公司:不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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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真實案例

2012年5月,上海一對新人結婚,新郎李先生準備去接親。李先生租了一個車隊接親,駕駛打頭陣的白色寶馬婚車的駕駛員是新手,並且對農村的道路不熟悉,不幸的事情發生了,車輛在轉彎時一個不小心開進了河道里。

幸運的事情是新郎李先生只受了一點皮外傷,沒有大礙,李先生爬出河道的寶馬車後,乘坐朋友的車帶著剩餘的車隊繼續接親去。到婚禮結束後,租車行只賠償了李先生2000元敷衍了事。李先生也沒計較,雙方就算兩清了。

但是租車行認為自己的車買了三責險,可以去保險公司獲得賠償,於是租車行找到了原車主吳女士去保險公司進行車險理賠。但是保險公司在核保後,對車主吳女士給出了拒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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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被拒賠?保險公司給出的回覆是:車輛是私家車性質,車輛出租為商業化行為,此次作為婚車出租改變了車輛的行駛性質,而根據保險的合同規定,車輛改變了使用用途後出現事故,屬於合同的免責範疇,因此給出拒賠決定。

而吳女士並不認同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於是將保險公司上告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33萬以及車輛事故施救費4500元。

02 案例分析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理清了來龍去脈。

吳女士因為資金週轉不靈,將寶馬車賣給了租車行,簽署了轉讓協議,但是租車行並未全額付給吳女士全款,與吳女士簽署了分期協議,事故發生時還未辦理過戶登記。所以法院審判的重點問題在於,車輛到底屬於吳女士還是租車行?

如果屬於吳女士,此車輛算是私家車事故,保險公司需要理賠。而如果屬於租車行,吳女士與保險公司的合同就失效了。

法院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三十六條認定,雖然未過戶登記,但是轉讓合同已認定所有權已經轉讓,吳女士與保險公司已經沒有利益關係了。另外,根據上述條款的第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對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時,需書面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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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此次事故並未產生實際修理費用,保險公司無需賠償。最終法院判定吳女士主張理賠缺乏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訴訟費用有吳女士承擔。

03 好買保觀點

婚車出事故被拒賠這個案例十分經典,車輛改變運營性質一向是得不到賠償的。之前好買保提到的滴滴順風車因是私家車改變了運營性質,在接客途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也是拒賠的,法院在很多類似的案例中是支持保險公司拒賠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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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車輛如果要改變運營性質,想要車輛保險還有效,一定要遵循以下幾點:

(1)車主向保險公司進行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方會給出是否應當調整保費等決定。

(2)車輛在交易過程中,一定避免車輛出事故,因為此時產權並未清晰,保險合同在此期間是否有效是交易雙方很難確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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