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具有的“知识”能不能就是“法律知识”?

套路解密


不是法律知识,是专业知识,比如金融知识,财会知识,电子竞技知识,水务知识等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是指取得这个领域国家认可的专业人员。比如矿泉水污染类案件,需要高级水务师的鉴定以及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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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中的知识不是指法律知识,因为民事纠纷中有法官、律师对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专业人士,所以不需要另外的法律知识的人。

一、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处

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和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究竟是些什么人

所指的是法律知识以外的专门知识,比如:法医,物证,电子数据等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

"有专门知识的人"只是当事人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辅助人,其设立目的仅在于弥补鉴定人制度的不足,与专家证人制度具有明显区别。

综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中的知识不是指法律知识,因为民事纠纷中有法官、律师对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专业人士,所指的是法律知识以外的专门知识,比如:法医,物证,电子数据等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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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回答民诉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中的知识不包括法律知识。

其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2015年《民诉解释》第122、123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学理上称为专家辅助人。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或一些专业案件事实往往有许多特殊的图表、数据、专业术语等,这些资料当事人看不明白,更无法发表有价值的质证意见,陷入不利局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自己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鉴定人和对方的专家辅助人对质,其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专家辅助人其功能是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或无法鉴定的专业性事实发表意见。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最大的区别是:鉴定人要有专业资质并且挂靠在鉴定机构,而专家辅助人只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即可,如大学教授、工程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是依申请,适用回避制度,其出庭费用谁申请谁负担,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最后,综上,民事诉讼中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其主要目的是辅助当事人对如建筑、医疗、计算机、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鉴定意见和事实提出意见,相当于当事人陈述。而民事诉讼本身就是法律专业的诉讼活动,有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全程裁判参与,专业的人已经在干专业的事,所以,完全不必要、不需要、更不允许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充当民诉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因此,民诉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中的知识不包括法律知识。

希望解答对您有用。


学法驿站


民诉法中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可见这里所说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类似于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的角色,因此是在某一技术领域中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例如精神医生,或者计算机专家之类的。


橡树


答:您

说的专门知识,是指除法律知识以外的,例如,医药学知识,地质勘查,水质检测,物理学知识等。对各种案件有一定的分析和帮助,但不是法律知识。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掌握“法律知识”以实事为依据,以证据来证明实事的真项,依法律为准绳,确认案件的胜诉与败诉,依法公正判决!在案件判决中法官、检察官、律师是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专家。

所指的专门知识,(比如:法医,物证,电子数据等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与法律知识不是一回事。

希望你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聘请律师给你代理案件,胜诉把握比较大。







凤凰记者1


  这里的专门知识一般不是法律知识。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些是某一方面的专业所涉及的问题,如法医鉴定就医学中某些专门问题对人所造成的伤害或残疾进行的伤残等级或伤情鉴定,这些问题超出了法官或律师本身业务及知识的范围,所以需要某些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询问或对质。

 法庭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是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相关法律进行裁判的活动,不需要有其他有法律知识的人到庭询问。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既可以就案件事实举证和质证,也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以利于案件在审理中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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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包括法律专业知识。

诉讼有两项工作,一是事实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就事实认定而言,诉辩双方各有事实主张个证据佐证,然后,某些事实的认定涉及专门性问题,身为当事人、代理人和法官作为外行,无法彼此相互说服,无法理解,无法做出正确认定,故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让当事人和法官理解,进而做出准确认定。

诉讼中,律师和法官本身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故不需要再请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参与诉讼。

实践中,法学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和民诉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是两回事,前者通常不会被法庭采用


学至海丰


你好,关于这个问题,以下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首先,目前法院在审判程序中采用的还是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型审判结构。在该审判结构项下,法院在司法审判程序中的中心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主要任务也是配合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而法律适用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然后根据法律适用原理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裁判。因此,当事人能够参与的只是查明案件事实部分,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没有参与的余地。若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法律适用监督。


其次,由于当事人只能参与案件事实的查明,故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其只能是针对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该等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其知识不是法律方面的知识,而是其他能够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专业技术和知识。事实上,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据”一章中,也能推知该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作用是辅助法院阐明案件事实,而非法律问题。


以上意见望能采纳,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在评论区留言。也欢迎你关注我,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葛仲彰律师


不能,单就“法律知识”来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就是这方面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所指是法律知识以外的专门知识,比如:法医,物证,电子数据等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



原东峰律师


“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也就是所谓的专家。当前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格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做法,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理论上,诉讼法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但是现实中是没有必要的。专门知识的人的作用是帮助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尤其涉及环保、食品、药品、卫生、科技等专门领域,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就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本身就是由各方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参与的。因此,在诉讼中就完全没有必要再申请“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出庭,难道法官不懂法律,需要对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咨询吗?显然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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