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板製品公司廠房漏雨一夜損失20餘萬元

南通市通州區一家紙板製品公司因為廠房漏雨,一場暴雨導致產品被雨水浸壞,損失20餘萬元。為索賠,該公司將廠房租賃方告上法庭。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賠償22.8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2018年3月,生產紙板製品的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賃空置廠房用作生產車間,雙方為此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還特別約定房屋漏雨由乙公司負責。甲公司工人在日常生產中發現廠房頂部雨天有滲漏現象,遂多次通知乙公司維修,乙公司應允但一直未修。甲公司無奈只能將紙板成品堆放在廠房中間以防淋溼。

2018年9月晚,天降雷暴雨,廠房頂部中央排水槽堵塞導致屋頂發生多處滲漏,廠房內紙板成品被雨水浸壞,造成經濟損失20多萬元。訴訟中,乙公司認為事發當晚暴雨屬於不可抗力,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雙方合同中特別約定因房屋漏雨滲水造成甲公司經濟損失,由乙公司承擔責任。根據南通地區歷年極端天氣、特大暴雨幾乎每年都有發生的情況看,事發當晚暴雨並不屬於不可抗力,乙方完全可以預見,且事發前甲方多次通知乙方解決屋頂滲雨問題未果,乙方如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損失發生,故乙方應當就房屋滲漏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不可抗力應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租賃廠房用於生產經營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比較普遍。作為房屋出租人應履行交付合格房屋法律義務,對此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南通地處濱江沿海,氣候溼潤、降水量充沛,特大暴雨幾乎每年都有發生,這一情況乙公司應完全能夠預見。且本案中出租人乙公司若履行合同約定的防止租賃房屋漏雨滲水的義務,那麼完全可以避免這場暴雨給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暴雨這一災害性自然天氣在本案中不滿足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有力維護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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