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报道6: 商品房合同约定以外加收费用 禁止

2017年12月4日,市民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购买的小区房屋存在强制交易、乱收费、合同条款不合理等问题。经调查,该小区开发公司在交房时将房屋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并告知业主必须到物业公司去拿钥匙,向物业公司交清所有物业管理等相关一年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包括住宅物业费、能耗分摊费、车位管理费、地下车位租赁费、水电费预交、装修垃圾清运费、文明施工保证金、装修管理费)才能在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如不缴清全部费用,则无法拿到钥匙,并且与消费者(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其中签订的第十九条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一种方式限制了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权利。

经过反复调解,在消费者协会准备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经营者同意先把房屋钥匙交给消费者,停止收取车位管理费、装修管理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已经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全额退回消费者,并且修改了合同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条款,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行业都是大额消费,这种大额消费纠纷往往很难通过协调得到解决,经营者往往通过其特殊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售后服务、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消费者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性宣传;(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三)在合同约定以外加收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四)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百分之三;(五)将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房屋对外出售;(六)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七)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处理此类消费纠纷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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