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施行

Hi威海客户端讯近日,记者从市人防办了解到,《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威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要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可享税费优惠减免

《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据了解,威海属于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防空地下室,要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根据《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

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所属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验收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Hi威海客户端记者 王璐瑶 通讯员 邵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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