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受親戚之託,幫助對方看守空置的房屋。當看房老漢在親戚家的房屋外幹活後,離開時忘記了將用於生煙驅蚊的玉米殼餘燼澆滅,結果釀成火災燒燬房屋,被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或恢復房屋原狀。被告聲稱“承擔責任前你先把看管費給了。” 法院該如何判決呢?
編篾器大意失火 未賠償成為被告
營山縣某鄉婦女黃某,10多年前就搬到營山縣城與兒子居住。 臨走前,她委託親戚陸某才夫婦照管自己空置的住房,陸某才夫婦考慮是親戚關係,便同意了。 黃某把房屋鑰匙交給了他們。 起初兩年,黃某還給了陸某才夫婦200元的看管費用。 後來,本村一農戶陸某的房屋垮塌,經黃某同意,搬進她的房屋住了兩年。 陸某一家人搬走後,又把鑰匙交給了陸某才。2018年8月12日上午,陸某才在黃某的房外編竹簍時,將一堆玉米殼等點燃,用煙霧驅除蚊蟲。 到了中午,陸某才回家時忘記將玉米殼弄熄,待他走後不久,火堆被風吹散,火星引燃了旁邊的柴堆,致使房屋起火燒燬無法居住。 事故發生後,黃某母子找到陸某才夫婦,要求賠償。 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2019年底,黃某母子向營山縣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被告陸某才夫婦恢復其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而陸某才卻要黃某給他多年來的看管房屋費。
整改費無法鑑定 法院判決恢復原狀
庭審時,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法取得共識。 營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陸某才在原告房屋外點燃玉米殼驅蚊,應在確認餘火熄滅,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離開,但陸某才未將自己點燃的玉米殼餘火完全熄滅便離開現場,以致引發火災事故,由此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
因原告受損房屋整改的造價無法進行鑑定,故對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原告要求被告對被燒燬的房屋恢復原狀,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還訴請被告老婆伍某英承擔侵權責任,因伍某英未實施侵權行為,故原告的該項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
被告稱若要他承擔責任, 則要求原告給付多年的房屋看守費, 但被告沒向法庭提供證據, 且該項主張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陸某才在本判決生效後90日內將原告黃某房屋恢復原狀。 (南充晚報記者 何顯飛)
損壞他人財產如何處理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 公民的財產權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法律平等保護每個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 公民享有的財產所有權即對財產的佔有、 使用和處分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 公民財產遭受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被告恢復原狀。
(原標題為《 煙霧驅蚊蟲引火燒了託管房 一方索賠一方要收看守費》本文來源:南充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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