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已經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13﹞4號)的相關規定,以下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現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請機動車所有人到有資質的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車輛拆解報廢,辦理註銷登記,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將依法強制註銷。對於非法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對於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車輛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具體信息詳見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網站(http://jjzd.hengshui.gov.cn/)通知公告欄。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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